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8-02-1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长政办发〔2016〕3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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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

 

                                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推进跨部门的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审查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信息资源。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各部门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同开发利用。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是指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为基础,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开发部署的各类政务应用信息资源共享的枢纽平台,包括目录系统、交换系统、监控管理系统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
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部门在其履职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文化等基础数据库。
主题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业务数据库是指各部门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共享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二)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各部门按照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基于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交换、使用,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应用。
(三)保障安全、无偿使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的安全保障工作。政务信息资源在部门之间实行无偿使用。
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电子政务办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资源编目、数据采集、数据储存、数据安全、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进行管理,具体组织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评估。
第七条市保密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保密审查,配合指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所涉及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协调处理有关保密事项。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从法律层面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市档案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电子档案归档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第十条市质监局配合市电子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为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流程,集中技术力量,落实专人负责,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依据履职需要,主动提出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主动提供共享信息。
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部门须按照法定职能(职责)采集信息,制定本部门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
第十三条部门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办报备。凡目录和交换体系已确定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
第十四条部门采集基础信息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平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其中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社会信用代码号作为标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以不动产权利证书号作为标识提供,以便信息共享使用。
第十五条部门采集的政务信息应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市档案局对部门政务信息的存储方式及其实施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全市统筹建立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等。市电子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及维护的责任部门。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职需求,统筹建设管理业务数据库。
第四章信息更新
第十七条市电子政务办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及本市电子政务建设需求,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及时更新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
第十八条部门对所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对所形成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更新,保证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尚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部门,按照目录规定的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九条共享的信息内容或需求发生变化时,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办报告,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条不同部门之间提供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信息提供部门共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负责牵头建设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文化等基础数据库的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完成数据更新维护;主题数据库由主要建设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实施更新;业务数据库由部门自行更新。
第五章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基于“政务云”引领大数据建设,搭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列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合理利用、有序共享。
第二十三条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分为三种类型:
(一)可以无附加条件地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
(二)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三)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四条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属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基础政务信息共享目录、主题应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和发布。
(一)基础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宏观经济基础信息和文化基础信息的目录。
基础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工作由市电子政务办和基础数据库建设负主要责任的部门共同承担。
(二)主题应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是与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相关的共享信息资源目录。主题应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三)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各部门内部的业务和信息资源的总目录,其编制工作由部门自行承担。
(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的目录。由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编制。
第二十五条部门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和保密审查,确定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形成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根据履职需要,提出对其他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部门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接受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建设责任部门的审查确认。经确认后,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向其他部门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电子政务办统筹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界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部门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部门有义务向其他部门提供可以共享的信息,也有权利从其他部门获取其履职所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部门不得拒绝提供共享信息。
第二十八条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各部门通过平台自行获取。
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供需部门双方应当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按照履职、安全、保密需要等附加条件进行共享。部门之间对共享条件存在争议的,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未经信息提供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部门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有错误时,及时书面报告市电子政务办。市电子政务办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获取信息的部门。
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市电子政务办会同本市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电子政务办加强平台的安全管理,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取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三十二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的异地备份。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按国家相关法律及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电子政务办定期组织各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保密知识培训。
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厅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实施监督,指导市电子政务办每年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至少两次以上的电子监察和检查,对各部门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市国家保密局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布的共享(包含有限共享)信息进行保密检查,检查情况和结果作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估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在部门经费中列支。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部门,财政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三十九条部门须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奖惩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相关规定采集政务信息的;
(二)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务信息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的、保密审查不严造成失泄密情形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条款的,其他部门有权向市政府办公厅投诉;市政府办公厅指导市电子政务办对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部门。
第四十二条部门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共享信息的;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