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电子政务管理,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新锐大众 更新时间:2018-07-26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起草《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融合发展的一体化新型政务服务模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且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文件(含证照),与纸质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近年来,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应用不断深入,特别是围绕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四张清单一张网”等重大举措,在推进政府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提升“互联网+”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基础设施建设条块割裂,网络互联互通不畅,业务系统缺乏协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滞后,难以有效共享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制约着网上办事的深度和广度。

为加快推进“数字山东”建设,打破数据壁垒,征求意见稿要求,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除因特殊需求并经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并统筹考虑纵横向业务需求和数据共享与开放需要,支持全行业多领域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通常要报送材料,甚至为此反复奔波。而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又遇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效力不同等的现实制约。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纸质或者本人到场等形式提出申请的外,应当优先接受能够识别身份的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且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文件(含证照),与纸质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针对办事过程中“证明多、证明难”的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能够通过政务数据平台共享的电子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在政务数据采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采集,并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