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8-09-27

泰政办字〔2018〕6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2018-09-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泰安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泰安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3号)、《山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民〔2018〕7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为在全市悬挂光荣牌提供基础数据。此外,拟结合信息采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财政局、信访局以及市委组织部、泰安军分区等军地有关单位,通过数据交叉比对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市电子政务专网,建立全市联网、上下贯通的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采集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工作安排

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2018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向市信息采集专班提交信息采集工作报告。2018年12月15日前,全市全部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形成信息采集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信息采集专班。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核查、充实为主,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实时补充新增数据,2019年5月1日前完成。

 

三、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12类相关人员,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四、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以便于采集人员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依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的采集信息内容和要求办理。

 

五、采集方式和工作流程

此次信息采集项目和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为保证采集效率和准确性,采集工作要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设立集中采集点。在全市各乡镇(街道)设立集中采集点,采集户口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信息。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采取上门服务等方式采集。对异地工作和生活等人员,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采集。乡镇(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积极动员本单位符合采集条件的人员,主动前往集中采集点配合采集。

(二)配备采集设备。各乡镇(街道)需配备vpn网络连接设备,至少2台专用电脑,固定式、便携式专用采集设备各1台,由县市区自主采购。专用采集设备可与退役军人事务部技术支持公司联系购买。对自行购置的通用采集设备,退役军人事务部技术支持公司提供接入支持,并收取一定的授权服务费。

(三)动员自主申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进行宣传,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知晓信息采集政策,引导符合信息采集条件的人员备齐各项资料,及时、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的证件或材料原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退役军人部发〔2018〕34号)执行。

(四)信息数据录入。各集中采集点实行一人录入、一人审核制度,认真核对采集对象证件信息,确保初次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采集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随时进行采集。身份证基准头像、照片和个人免冠近照、其他证件照片的采集要求,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8〕34号执行。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师x团x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五)信息数据审核传输。信息传输要通过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加密自下而上传输。乡镇(街道)采集完信息后,要在认真审核,确保采集对象全覆盖、采集信息无遗漏后,传输至信息采集平台。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逐条逐项复核完善,对已录入数据库的数据,须通过与公安等部门校核、比对,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后上报。

(六)信息数据修订完善。从2019年1月开始,各级建立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分别提供共享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信息,对部、厅反馈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进行比对、修订、补充。县(市、区)形成信息采集、分析、比对总报告和汇总信息数据(电子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信息采集专班。市信息采集专班对全市信息采集情况和信息数据进行校核、审核,形成报告和汇总信息数据,于2019年4月10日前报省信息采集专班。

 

六、采集工作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极为复杂,涉及面广、任务量大、政策性强。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扎实推进。

(一)开展动员部署。召开全市信息采集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各县(市、区)也要深入开展动员部署,提供经费保障,大力度推动信息采集工作的实施。

(二)建立工作机制。这次信息采集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实施。市里抽调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军分区有关部门及相关信息技术人员成立专班,集中办公。各县(市、区)成立专班,乡镇(街道)建立由业务工作骨干和信息技术、统计人员参加的信息采集工作队伍。各县(市、区)专班人员及各乡镇(街道)采集队伍人员名单,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18年9月25日前报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专班。

(三)搞好人员培训。采取现场培训和视频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信息采集业务和信息采集系统培训,让工作人员熟悉掌握设备系统、相关政策、工作流程、电子表格填写要求等,确保基层信息采集统计全、核实准。

(四)加强宣传发动。各级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在全市范围内大力营造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声势,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充分运用横幅、标语、宣传栏、信息推送等多种形式,力争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这次信息采集工作人人知晓。

(五)强化安全保密。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信息采集专班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要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消除泄密隐患。要将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列入信息采集工作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并将信息安全要求贯彻到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