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三部新法 促推高质量发展
来源:湖北日报 更新时间:2018-10-12

高质量立法,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这三部新鲜出炉的法规有何特色与亮点,对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促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何重要意义呢?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违法采砂最高可罚30万元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对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主体以及河道采砂的规划、许可、监督管理等作出细致规定,于201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砂石是重要的建筑材料,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条例》规定,要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设立禁采区、可采区和禁采期、可采期,实行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条例》要求注重河道的生态修复,将河道清理、修复纳入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时,提交的资料中也应包括河道清理、修复方案。

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采砂行为,《条例》加强了对采砂船舶的统一管理,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条例》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违法采砂100吨以下的,将被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00吨以上的,被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实行天然林保护林长制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群落最复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结构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也是我省及长江沿岸森林生态系统的主体。因此,《条例》提出,全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同样适用本条例。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同时,实行天然林保护林长制。

对天然林实行分级保护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本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天然林为一级天然林,其他天然林为二级天然林。对一级天然林实行全面封禁、永久保护,禁止一切破坏天然林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二级天然林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修复为辅的保护措施。

另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5年出台政策,明确禁止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建设光伏电站,今年还将出台禁止在有林地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的相关政策,为此《条例》规定,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实施毁林开荒、毁林造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等行为。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实现一网通办

《条例》共八章六十九条,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自贸区内进行的创新存在失误错误或者未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在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方面,《条例》规定自贸区实行国际货物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推动海关、边防、海事、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探索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拓展至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将服务贸易的支付结算、资质登记、出口退税、自然人移动等纳入单一窗口管理。

为鼓励创新驱动和吸引人才,《条例》要求自贸区应探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制定高层次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管理办法,为人才签证、停居留、执业、创新创业、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等提供便利。

为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条例》规定,推动自贸区物流行业发展,推进多式联运的规划和建设,支持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在自贸区内建设专属物流园,完善与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集疏运体系和保税物流网络。

《条例》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一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结办、跟踪服务等服务制度,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并为自贸区内企业定制专属网页,为企业提供政务信息个性化推送服务。

同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贸区企业开办、施工许可、产权登记、信贷获取、投资者保护、纳税、破产清算等方面的评估,定期编制、发布自贸区营商环境报告。(记者: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