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
来源:IT168 更新时间:2012-04-13
 

  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开始借助于互联网改变原先的生活方式。如果电子商务的出现标志着经济领域的重大变革的话,那么在公共管理领域里的重大变化则是电子政务的推广和应用。承担着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也开始借助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开始了电子政务的建设,以图实现政府再造。 除了提高政务的效率之外,实际上,电子政务的推广和普及也很大程度上也蕴含了政治制度创新的契机。时至今日,谁也不能否认互联网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公民的言论自由,促进政府公开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

  电子政务的出现对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政府管理方式的更新,也要求法律制度相应地变迁。电子政务的出现和普及不仅仅对与政务管理密切相关的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实际上对民法、经济法、刑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变革都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研究电子政务与法律制度的变革,这是一个大的课题,本文仅将研究的目标设定为电子政务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电子政务实施与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来临之后,对原有的知识产权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早在互联网方兴之际,曾有网络先驱断言,在网络空间人们所知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一切都是错误的。然而,事实证明先驱言之过早。知识产权法律非但没有在网络空间被颠覆,而且搭上了“信息高速公路”,在网络上得以挥洒和张扬。这并不奇怪,知识产权法是关于有价值的信息(或者说知识)的创造和传播的法律。当网络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的时候,势必与知识产权法发生联系,知识产权法也势必对此作出反应。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们借助于互联网所从事的活动,的确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不少的麻烦,提出了许多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新课题。

  电子政务是借助于一系列相关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来进行相应的政务活动,只要借助于互联网以及一些信息技术,就有可能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生关系。比如说,政务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会使用软件,如果使用盗版软件,就可能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政府要建立门户网站,那么门户网站在运行的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侵犯别人著作权的问题。很多网站可能要建立一系列的链接,如果链接设置不当,就有可能侵犯别的网站的著作权。再比如,借助于网络进行行政审批、或者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那么政府部门就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如果电子政务实施过程相应的环节出现疏漏,就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总之,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会遭遇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立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在推行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大的影响。一方面,政府的模范守法能够对社会公众产生示范效应。在电子政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需要采购、按转大量的软件,如果政府不采购正版软件,而是安装大量的盗版软件,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还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很难设想,身为执法机构的政府都在大规模用盗版软件,怎么能够期望普通公民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来支持正版软件,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保障,政府机关在电子政务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率先垂范,实现政务软件正版化。另一方面,电子政务的实施,增加了政府部门侵犯知识产权的机率。在传统的政务活动中,政府承担的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管理、执法工作,一般而言,政府的行为很少能够侵犯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但是由于电子政务借助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这就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风险性。比如,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是电子政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网站在运行的过程中,同样会出现因链接不当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电子政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就实质而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要比与电子政务的关系密切。因为知识产权是通过一种合法的垄断来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当中的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关主体的财产权利。政府在知识产权中的作用,主要是作为公共机构来行使一种管理和保障的职能,而不在于通过知识产权来牟取商业利益。

  探讨电子政务与知识产权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政府如何借助于电子化的手段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一个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问题,或者说就是一个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的电子政务问题;第二,就是政府作为一个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的最终用户,可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比如,政府的电子政务要采购一系列软件,那么必须采购正版软件,如果使用盗版软件的话,可能会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版权。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政府是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来。再比如,政府的电子政务中必然要建立内部网和门户网站,那么在网络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也会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的问题。研究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实际上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如何防止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不侵犯有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另一个是维护政府自身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电子政务实施中知识产权保护特殊性

  电子政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源自政府机关主体身份,因此产生了不同于普通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适用上,也必然存在特殊性。以下从几个方面论述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护政府机关知识产权或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 政府网站数据库的保护

  政府网站数据库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在数据库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但事实上,政府拥有的数据库因为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从而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由于中国没有如欧洲共同体实施的数据库保护的特别立法,对于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中国法律没有明确的保护;即使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可以对这些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间接进行保护,但是,政府网站所拥有的这类数据库能否受到这些一般原则的保护是有争议的。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是“经营者“,所以政府不是反不正竞争法所保护的主体。如果政府按照一般的编排顺序为其颁布的法律所制作的数据库, 那么,对于这种数据库,政府机关应该通过加强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护。

  (二)电子政务中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著作权问题

  当政府机关合作开发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和指令开发软件时,应当通过合同来明确政府机关是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人,否则著作权有可能依法属于软件开发者。此外,政府机关还应当注意这些软件可能包含的风险。建议政府机关和其他开发者应当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他软件开发者必须对其开发的软件中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承担全部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 政府网站被指控侵权的抗辩理由

  当政府网站被控侵权时,可以以网站或其上的作品是自己原创的为抗辩理由。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侵权的网站上有和原告的网站同样的图像、文字、设计或者其他的内容,如果前者能证明它的内容具有合法的来源,并经独立创作形成,则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但是实践中,因为缺乏原创的档案和相应证据,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为侵权纠纷往往产生的时间和被控侵权网站建立的时间相隔较长。为了有效地利用此项抗辩理由,政府机关应该对网站的历史档案进行管理。

  (四)电子政务中的政府机关的信息保密

  电子政务中的秘密信息的保护,但是电子政务中政府机关拥有的很多保密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不能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予以保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反不正当法所涉及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由于政府机关不属于经营者,因此其保密信息是否能按照商业秘密对待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政府机关的很多保密信息并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也不属于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所以,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并不能对电子政务中政府机关的保密信息进行有效保护。除非相关信息构成了国家秘密,可以按照保密法来进行相关规制外,我们建议政府机关更需要通过加强内部保密教育和强化内部保密的规章制度和制定相应的罚则等行政手段对该等信息进行保护。
    
  电子政务的实施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和趋势,电子政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必然会随着技术的不断推进、电子政务的普及而日益凸现,可以预见,电子政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会成为知识产权研究的新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