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0-03-04

关于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以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按照自愿原则可向区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按已公布的“互联网+”医保结算接口规范对HIS系统进行改造,做好与互联网端口的对接,并同步进行医保信息系统升级。验收合格的,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严格落实互联网复诊服务医疗收费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所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纳入医保总额预算管理。

二、对“互联网+”医保服务进行实时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时应先对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确认参保人员实名制就医的,发生的“互联网复诊”项目(项目编码AADG0000)可实时分解、即时结算;未实名制就医的,应要求参保人员更正相关信息。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可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取药、到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或药品配送上门服务,三种方式在取药时均可持社保卡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在保障用药安全的前提下,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慢性病可适当放宽开药量政策。定点医药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收费票据等材料。

三、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网络稳定,保证互联网复诊服务有关数据的网络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更新疾病诊断、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数据标准字典库,提高数据上传准确性。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互联网医嘱信息共享的配套管理,及时下载参保人员历史就诊记录,防范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并加强对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等相关数据入库反馈的分析,避免拒付情况发生。

四、加强“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基金监管

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核查参保人员身份,规范医疗行为,为参保人员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各区医保部门要加大审核力度,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实时监控分析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数据,跟踪异常情况,建立专项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

五、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区医保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要提供必要的电话和网上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各区医保部门要做好系统上线、完善应用、情况上报、评估总结等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更好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