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全省推广使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
来源:中国吉林网 更新时间:2020-04-26


开展“互联网+调解”工作,是推进“互联网+人社”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效率、减少群众跑腿次数、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调解仲裁”2020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8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推广使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44号)的部署,我厅组织开发了具有我省特色的“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调解服务平台)。为做好调解服务平台的推广使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以推广使用调解服务平台为抓手,探索“互联网+调解”工作规律,改进调解服务方式,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调解工作效能,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调解服务,让群众少跑腿。2020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区)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都要使用调解服务平台。

主要功能

调解服务平台分为前台、后台操作模式,前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后台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提供管理服务。调解服务平台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业务经办系统和在线服务平台建立接口,实现调解与仲裁无缝衔接。主要功能有:

公共服务功能。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在线申请、仲裁机构委派调解、在线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相关法律政策和案件处理进展查询等服务,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

规范管理功能。通过调解服务平台,为调解员提供规范的案件办理流程、调解文书模板、相关法律法规、在线培训、和案例库等办案辅助服务。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可通过后台掌握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基本信息,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的管理。

统计分析功能。调解仲裁机构可通过调解服务平台实时掌握辖区内在线调解案件情况,并可对案件总量、案件类型、涉及行业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实施步骤

摸清底数(2020年5月31日前)

各地区要按照全面覆盖、应建尽建、高效实用的原则,通过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中的分值,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度。准确掌握乡镇(街道)应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数、已建调解中心数以及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备、基本信息等情况,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确定并分级上报服务平台管理员,做好服务平台使用前各项准备工作。

申领、分配账户(2020年6月10日前)

2020年6月1日,调解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编制分配市(州)、县(市、区)服务平台账号及密码。各县(市,区)管理员按照要求,编制分配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服务平台使用账号,指导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并启动使用服务平台开展工作。

交流学习(2020年6月20日前)

各地要积极学习调解服务平台操作指南,熟练掌握调解服务平台使用流程和使用方法,通过阅读操作指南、分享各地经验、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服务平台管理员、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调解员的操作使用能力。

全面推广(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12月底)

各地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场所积极宣传调解服务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申请解决争议案件,不断提高调解服务平台使用率。2020年12月底前,所有县(市、区)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都要使用调解服务平台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将企业调解委员会、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纳入调解服务平台使用范围。调解服务平台具体操作手册将以电子版形式另行下发。

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广使用调解服务平台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加强和改进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积极应对疫情可能引发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时限要求和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有序高效开展工作。省厅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交流各地调解服务平台使用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高度重视调解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工作,建立仲裁机构与调解中心的联系制度,加大对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力度,健全调裁衔接工作机制。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熟练掌握调解服务平台操作使用方法,加强业务骨干培训。要准确录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要及时总结推广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不断拓展和完善调解服务平台功能。

强化引导宣传,做好推广使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对调解服务平台的知晓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申请解决争议案件,不断提高调解服务平台使用率。对于当事人直接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也要通过调解服务平台进行登记,依托平台调处争议案件,形成良好的“互联网+调解”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