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更大举措更细服务更强
来源:文汇报 更新时间:2020-05-08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近期完成了又一次重大修订。相较于上位法和早先版本,修订后的《规定》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扩大了公开范围,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并强化了便民和服务的色彩。昨天,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上海”公布了修订后的《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十年来首次修订,体现新时代特点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颁布实施,2008年和2010年先后作修订和修正。由于此前的《规定》已施行10年,更重要的是,作为上位法,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于去年作了全面修订。为适应新时代发展特点,贯彻上位法的新要求,同时总结固化这些年的经验,本市对《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在今年4月13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五十五条。根据《规定》,政府信息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规定》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规定》明确,市政府办公厅与各区政府办公室,分别作为市、区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规定》提出,政府公开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同时,《规定》也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情况——除了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之外,还包括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范围“自我加压”,举措多有创新
        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具体实际,纳入了一些新要求新做法。
        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上,上海“自我加压”,完成了“附加题”——不仅按国务院《条例》贯彻落实,还增加了8项主动公开的内容,涉及政府权力清单、政府实事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等。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规定》明确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和过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为了限制该条款滥用,《规定》提出,如果这些内部事务信息已对公民、法人等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作为行政机关行政的管理依据,那么,依然“应当公开”。
        《规定》提出了许多新举措,比如,要求本市组建“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询专区”,有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对于教育、卫生、水电煤、环保、公交等企事业单位,《规定》同样提出了信息公开的要求。
        此外,鉴于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由党的工作机构实际承担,根据国务院相关意见,上海明确,这部分党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活动也适用《规定》予以规范。
        强化可操作性,突出便民特色
        在具体操作层面,《规定》相关条款体现了落实落细的特点,以及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流程,《规定》增强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原则,明确了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也就是“一事一申请”;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再补正后仍存在问题,《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可通过当面沟通或打电话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规定》还增设了“撤回申请”的程序,细化了第三方意见征求程序,区分了一般情形下的答复与特别情形下的处理等。
        此次修订,便民服务的原则贯穿始终,不仅体现在信息化建设、指南和目录公开、便民查阅等条款中,《规定》还专门设置“便民服务”条款,为申请人提供协助和便利。(记者 张懿)

        原标题:上海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更大举措更细服务更强

        修订后的《规定》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了公开范围,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强化便民和服务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