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上线电子证据平台 打造"互联网+审判"
来源:中国法院 更新时间:2020-05-12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信息化的快速推进,电子证据已成为证明事实、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2018年,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在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电子证据司法认定的工作之中。同时也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打造“互联网+审判”、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什么是电子证据平台

电子证据平台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当事人的电子证据和电子法院审判建立的专属数据通道。让电子证据及其数据摘要在法院系统平台中安全传输和存储,有效解决当事人由于电子数据易删除、易篡改、不留痕等特点导致存证难、取证难的问题,也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电子证据提供了良好条件。

电子证据平台可以为当事人做什么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功能结合中科院可信时间认证及区块链技术,将电子证据的摘要信息通过区块链分布式存储,保证电子证据不可篡改,并具有追溯性,解决了当事人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当事人可预先对自有的电子数据进行存储保全,确定电子数据的权属、数据信息及内容、产生时间等属性。当事人诉讼时,保全的电子证据可调取至吉林电子法院。

在线取证

当事人发现互联网中有对其产品或作品的侵权行为时,可通过电子证据平台进行在线取证,应用在线取证可有效避免电子证据灭失和后期篡改的风险。在线取证功能包括对静态网页、视频网页、直播网页、动态图片网页的内容进行固化取证,网络取证技术固化侵权电子证据的内容、数据信息和产生时间等属性。当事人诉讼时,在线取证的证据可调取至吉林电子法院,解决当事人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在线取证还可对互联网侵权犯罪行为产生震慑力,减少违法侵权的发生。

智能合约

当事人使用智能合约可对电子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有效的电子签名,让电子文件符合《电子签名法》,并具备防篡改及证实签署身份的特性,让电子文件拥有和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智能合约确保文件签署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方位协作。在当事人因电子合约引起纠纷时,法院可高效调取合约证据,核验文件签署的有效性。

证据核验

当事人通过证据核验功能可进行四方面核验,包括:一是借助证据独有的“数据身份证”哈希值与平台的数据原文进行比对;二是通过区块链电子数据摘要的智能比对;三是通过中科院可信时间凭证确定电子证据原文提交平台的准确时间;四是对使用电子签名文件签名及签章信息的确认。诉讼时,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摘要,吉林电子法院会自动比对电子证据原文和数据摘要,核验结果为证据司法认定提供参考。

电子证据平台司法区块链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决电子证据存储、固定、调取、认证等现实的司法难题的全新探索。自建设之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即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充分发挥互联网思维、政策指引、技术创新、方案落地等方面的要求,实践“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的电子证据审查规则,立足于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进行诉讼,为当事人诉讼和法官办案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