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来源:人民资讯 更新时间:2021-02-24

新华社发

办案法官表示,《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明确了责任划分,并通过“四维发力”,织密了安全保障网,全方位治愈“悬在城市上方的痛”。

一维发力,高空抛物被确立为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一规定让拒绝高空抛物的倡议、口号,变成了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二维助力,损害责任准确追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让受害者能够及时锁定责任承担者,同时也让承担责任者有了寻找真正侵权人的权利,抓出损害的“真凶”。

三维聚力,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坠物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倒逼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维蓄力,公安有调查取证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义务,为抓出损害“真凶”提供了更大可能。(记者 刘晓云)


(央视财经《第一时间》)今年,我国首部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有很多条款跟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比如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高空抛物”被写入民法典。

 


02:02

今年2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致死案,30余名业主与物业公司一起成为被告,原告索赔400余万元。


2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和被告通过线上参加了庭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胡莉芬:这个案件发生在2015年,大概就是有一个装修工人,给一层的住户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当中,被楼上不明物品,从楼上不明物品掉下,砸中了头部,然后导致死亡。


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案发当时事发突然,工友们第一时间将被砸伤的张某华送到了医院,并没有第一时间取证,而是事后家属拿着三个沾有血迹的物品送交了公安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莉芬:之后是由死者的家属将他们自称的现场发现的一个是水泥块,水龙头,还有一个密封圈,都是沾有血迹的三样物品,之后提交到了刑侦,刑侦进行了一个鉴定。但是没有给出一个特别明确的鉴定结论。但是认定的致死原因是钝性器具所砸伤致死的。


虽然从案发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五年多时间,但张某华究竟是被什么不明物砸的?不明物究竟是被抛下还是自己坠落始终没有找到答案。张某华父母及子女作为原告,将物业公司及30余名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35万余元。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解读:民法典明确公安机关有及时调查义务

 


01:38

高空抛物案件近年来各地法院已经审理过不少,那么,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进行了怎样的规定?新的法律规定对遏制“高空抛物”会有哪些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石佳友介绍,民法典从民事法律范畴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并专门规定,发生高空抛物后,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清行为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特别规定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公安等机关要及时地依法查清行为人,如果确实尽到了调查义务,确实现有的证据和手段没有办法查明。第二个我们就要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它是不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石佳友说,民法典中特别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在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民法典是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它有义务我们说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来避免高空抛物的发生。这里边比如说在小区建筑物的公共空间,比如在建筑物的外墙,可能有的时候就需要安装这个摄像头,特别对于高空抛物易发的高发的这些区域里边,就采取相应的监控手段。一旦有这个物品坠落,这个是即时要调取监控,配合公安机关要迅速地确定这个行为人。反过来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它没有对业主尽到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这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央视财经《第一时间》)

 

不让加害人“漏网”也不让无辜人“背锅”

发生高空抛物,由众多业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多。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特别是规定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和强调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会最大限度实现“不让加害人‘漏网’,也不让无辜人‘背锅’。” 专家还建议,未来有待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可以通过给建筑物上住宅强制险的方式,解决无辜人“背锅”问题。

去年8月的一天,随着“嘭”的一声脆响,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某商业区的玻璃顶棚被砸出一个洞。物业负责人现场查看后,眉头紧锁,赶紧向辖区派出所反映情况。由于该建筑是商住一体且楼栋较高,频发的高空抛物一直是物业管理的老大难问题。

不过当天,仅在半小时后,情况就很明朗了。民警通过“瞭望者”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测系统,迅速锁定了高空抛下的“化妆盒”轨迹,并找到了楼上一家住户。户主起初还想否认,但看到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他只得承认当天是家里的孩子淘气,丢下的物品……


一套“瞭望者”设备可以覆盖一整栋高层建筑。九龙坡警方供图

高空抛物被称作“悬在群众头顶上的危险”。屡禁不止的背后,是多数肇事者心存侥幸。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瞭望者”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测系统,正是明确高空抛物责任的一个利器。去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积极探索警务大数据赋能实战应用,开发部署“瞭望者”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测系统,并在辖区的商圈进行试点,利用安防技术监控手段,让高空抛物者无所遁形。


通过“瞭望者”系统,民警可第一时间掌握抛物轨迹。九龙坡警方供图

据了解,该系统采用计算机视觉识别技术,结合智能摄像头、智能存储等设备实现高空抛物追溯和预警,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公安——社区——物管”三方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共区域社会治安综合管控能力和公安机关管理服务水平。

“‘瞭望者’最大的作用就是变被动的事后追溯为主动的预警。”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科技信息化科民警余行江介绍,该系统集成了主动抓拍检测、自动现场取证、集中展示和实时预警的功能。


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测系统前端。九龙坡警方供图

余行江表示,以往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往往要在受害人反映后再通过后台分析进行排查,而“瞭望者”通过前端带AI算法的抛物主动监测摄像机,对不同场景、因素、物体进行抓拍检测,当抛物下落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一张抛物线的全景图和一段10秒左右的抛物视频,现场定位出抛物位置,追踪下落轨迹。“小到一包纸巾,大到石块,都能被抓拍检测到,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我们在后台也能了解到谁有高空抛物的行为,并及时通知社区民警和物业管理人员上门规劝教导。”

据悉,目前该系统已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推广试点,试点区域的高空抛物现象已经大幅减少。

原标题:还敢高空抛物?这双“眼睛”会盯着你

 


上海市民赵先生驾车回家,驶经小区11号楼时,车辆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中,汽车天窗被砸至粉碎,自己也险些受伤。惊恐之余,赵先生报警求助。警方根据此前安装在11号楼前的摄像头,很快就锁定了住在11楼的黄某。据了解,年过六旬的大妈黄某因贪图省事,时常向窗外抛扔生活垃圾。尽管社区干部多次上门宣传教育,黄某仍然我行我素,直至酿成大祸。在证据面前,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黄某已被松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是城市高楼却不时掉下类似馅饼的东西,对于居住的人来说丝毫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喜悦心情,相反对此行为大多深恶痛绝,因为“掉馅饼”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遇上可以说是非死即伤。

这里的“掉馅饼”就属于高空抛物,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虽然时刻提防,但是发生高空抛物的案例仍有不少。历年来发生高空抛物的案例不胜枚举,造成的损失不计其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其又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你不知道它什么时候会发生,以及会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可以说高空抛物既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又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高空抛物已明确属于犯罪且已入刑,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为有效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和惩治高空抛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为了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而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就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同时,于2021年3月1日即将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高空抛物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面临的刑罚处罚?
黄大妈为贪图省事,随手将一生活垃圾玻璃瓶扔下楼,正好砸中驾驶车辆回家的赵先生,汽车天窗被砸个粉碎,万幸的是赵先生本人没有受伤,黄大妈应当对此事件负全部责任。随手乱扔垃圾本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如果住在高楼向外乱扔垃圾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了,而且涉嫌犯罪了。黄大妈此举虽然幸运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依旧构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黄大妈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待案件调查清楚了黄大妈将面临着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面临的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黄大妈时常向窗外抛扔生活垃圾,尽管社区干部多次上门宣传教育,黄某丝毫没有引起重视,仍然我行我素,直至案件发生。此案件中黄大妈高空抛物给陈先生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黄大妈承担。黄大妈应该感到庆幸,因为如果造成人员伤亡,那处罚就不一样了。
需要说明一点,对于多次实施的以及经劝阻仍继续实施高空抛物的,属于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一般不能适用缓刑。

黄大妈高空抛物这个案例中因为有监控,所以很快警方就将黄大妈抓获,如果遇到没有监控,又查不出是谁实施的高空抛物,被害人该怎么办,法律怎么判?
2019年7月份昆明的潘大妈和女儿外出回家,刚走到单元楼下,一块巴掌大的瓷砖掉下,正好砸在潘大妈的头上,潘大妈被送至医院救治,前后已经花费了30多万元的医药费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大妈伤残等级为二级,造成肢体偏瘫。由于一直找不到高空抛物者,潘大妈的家属将整栋楼2层以上的225名住户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的结果是“由221名被告,承担80%的责任,合计789344.56元;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合计金额986680.72元。最终下来平均每一家要分摊3600多元补偿款。


《民法典》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危害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高空抛物的主体人员主要为小孩,极少会发生在成年人身上,本案中的黄大妈算是其中一个;造成后果一般为被害人非死即伤;实施高空抛物的主体将面临着高额的赔偿以及严重的刑事处罚,比如说坐牢。(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