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来源:燕赵都市报 更新时间:2021-04-01

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法治手段引领和保障我省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时代河北竞争新优势。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应用。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需要配套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通信基础设施,并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统一施工和验收。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前述通信基础设施。

推动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信息产业政策,统筹规划信息产业布局,推动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信息产业发展重点,引导和促进产业整合,延伸产业链,构建特色突出、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息产业基地和信息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区域信息产业集群发展。

遵循共享为原则破解“信息孤岛”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形成“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对此,《条例》明确,政务数据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共享平台和共享体系,实现政务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推动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并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

构筑个人信息保护屏障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燕都融媒体记者呼延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