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预防腐败的思考
来源:红网 更新时间:2012-04-13
 

  行政审批是政府组织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其他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一些短缺资源的分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现行的行政审批存在着审批权过多过滥、审批随意性较大、审批缺少监督制约等问题,这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解决腐败滋生的深层次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改革,改革的实质是建立一个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如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权的行使、依法对审批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腐败问题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审批条件不具体,程序不规范,审批存在随意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受原计划经济的影响,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一些不规范的行政审批程序和模式仍有残留,如在价格审批过程中,必须经过价格成本审核程序和听证会程序基本上未很好履行;直接在价费审批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旧模式仍然存在;二是权力过分集中,个人说了算。权力的独断专行,为腐败的滋生创造了条件。掌管审批大权的人便可以凭个人的好恶随意进行审批,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而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可以置之不理;三是归咎于领导权力的干涉。由于有些领导干部得了办事者的好处。他们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便一次次的通过批条子,打招呼或现场办公会等形式,给掌管审批权力者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审批程序。而审批者迫于领导的权威,不得不加以审批。深圳市纪检部门曾经做过一项统计,该市建立以来因腐败而绳之以法的党员干部,90%以上都涉嫌及行政审批。因此,有人一针见血的指出,领导干部的腐败就是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批出来的!


  (二)审批过程透明度低,暗箱操作阴影不散,审批缺乏公开性。在阴暗潮湿,见不着阳光的地方,容易产生霉变、腐烂,孵出蛀虫。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由于办事程序不透明,老百姓对收费标准、依据不清楚,给审批人有可乘之机,索拿卡要等现象便应运而生,从客观上造就了滋生腐败的温床。现实生活中,有些行政机关和领导把审批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四处找人、托关系、给好处费,而要实现审批权与利益的幕后交易,只好是选择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私下进行,不宜公开。因为公开化和透明化的行政审批容易接受监督。招投标领域明招暗定的腐败现象便是如此。


  (三)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审批存在低效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与部门争利。权力能产生收费,收费能给部门带来实惠,只要获得审批权就等于获得了收费的通行证。在利益驱动下,各个部门牢牢抓住含金量高的审批项目不放,争先渔利。有些本来由市场运作的,有的部门却强揽审批,有的可以只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审批的事却变成许多部门层层审批。而部门之间为了争夺各自的利益,互不买帐,你卡我,我卡你,互相制约、互相扯皮,影响审批时效。二是与民争利。“要过审批关,须留过关费”。否则,本来可以在一天内办完的事,却找出各种借口和理由拖着不办或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四)审批注重权力,忽视责任,审批缺乏制约性。失去监督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我国当前正处于转轨时期,由于存在体制上的缺陷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再加上一些不正确履行审批职责进行违规审批的行为,没有邀请一定的群众参与或者征求群众的意见。绝大多数是在暗中或私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就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和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导致权钱交易的活动,日渐活跃、猖獗。从近年来在土地、建设工程和产权交易领域发生的一些腐败案来看,审批中监督制约失之于“软”是案件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预防腐败的对策思考


  政府管理经济依赖于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滋生了腐败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互相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构建防火墙,是有效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


  (一)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法定审批流程工作制,这是防止腐败现象滋生的根本途径。第一,合理设置权力。对于审批权的设定必须进行科学的论证,要加强权力源头的治理力度,确保权力的源头是科学合理。分解审批权力,引入市场机制。某些必要的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转移或转换政府职能,发挥市场的力量。在具体环节上,引入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法;建立制约机制。对于某些重大事项的审批,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第二,加强经济立法。为了使行政审批行为有法可依,要不断加强地方经济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从法律上杜绝政府部门利用行政审批权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第三,推行稽察制度和复议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稽察制度,对稽察出的违规违法审批问题,坚决进入法律处理程序。推行行政审批复议制,拓展行政复议承办渠道,切实保障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加强内部程序监管。各级领导在考察调研等活动中,对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自行承诺。坚持会签制和办公审批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二)健全审批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是让审批腐败行为无处藏匿的有效方法。有公开才有公正,有公正才有公平。一是建立政府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的各项政策、重大经济活动要在群众容易获得信息的渠道中及时披露,减少暗箱操作。二是公开审批事项,实行阳光作业。有审批权的各行政审批机关都应当在其办事大厅或通过其它途径逐项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联系人及电话,以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方便群众办事,防止违规操作。


  (三)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这是防治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举措。要探索建立信息化政府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实现模式,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进行管理,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并联审批制度。要完善统一“窗口”服务制度,做到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项目都在一个窗口收发办妥,实行一条龙服务,并对以上行为实行效能监察,使政府的工作更加严密、规范,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同时,还要注意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与推进各部门联合审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通过减少审批事项,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四)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遏制腐败现象产生的有力措施。首先,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实行“审监分离”,目前,有些行政审批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应把裁判职能剥出来,使“运动员”受到真正监督。同时,还要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审批环节对前一审批环节监督制衡的机制;二是要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把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其次,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一是有关执法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使的监督;二是还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再次,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要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