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更新时间:2021-09-07

傅信平:大力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这一要求对检察机关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手段,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加深对中央这一要求的理解与把握。

一、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新时代要求。信息化、智能化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也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工作,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更是12次提到“智能化”。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政法机关要“深化智能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指示。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领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对检察机关而言,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有效解决检力不足、拓展法律监督深度广度、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二、落实《意见》要求的工作重点是推进跨政法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意见》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归纳起来就是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涉案财物规范管理,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这三项重点任务。其中,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是重中之重,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非常重要。因为执法司法活动产生海量数据,执法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就隐藏在异常数据背后。检察机关充分掌握、科学运用大数据,等于掌握了发现问题线索的“望远镜”“显微镜”,会使监督更加精准、有效。只有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包括涉案财物管理,以及证据、案卷电子化等相关工作产生的办案数据与办案信息,才能实现流转与共享。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科技强检理念,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取得历史性突破,相关系统已经具备了处理政法大数据的足够能力。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信息孤岛”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表现为与其他政法单位的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存在网络联通受限、数据口径差异、工作进度不一等,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及时获得外部监督数据,法律监督触角难以有效覆盖、及时感应,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履行存在弱点盲区。对照《意见》要求,这些问题已成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掣肘。因此,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对提高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法律监督能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大数据的“聚、通、用”,内在具有开放性与共享性。没有其他政法各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与共同参与,仅靠检察机关自身无法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为此,《意见》特别将检察机关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工作要求放在“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部分,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这当然也是对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各单位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抓住历史机遇,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主动与政法各单位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等工作,切实落实中央具体要求。

作者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