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搜狐 更新时间:2012-04-13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入世后的各级政府如何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构筑广泛的信用基础和科学的信用体系,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构筑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息和数据是生产制造信用产品的原材料,现代信用制度最基本的要求是征信数据的开放,特别是政府行政信息的共享,否则就没有生产信用产品的信息源。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体系,当务之急是如何实行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信息资源共享性与信用信息的内涵

   信息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有许多不同于物质资源的特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的共享性。信息资源可以极低的成本进行克隆,也就是无差别的复制。另外,信息资源的共享并不对信息源造成任何的伤害(保密性的问题除外),信息的拥有者并不需要为与他人分享而做出牺牲。同时,信息资源的共享常常是双向的,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获取者。信息资源的可交互性使信息的共享在交互的过程中不断升值,最终使所有的参与者都从共享中得到最大的收益。所以说,信息资源的共享是一种典型的“双赢”。

 
   信用信息是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四类:一是企业身份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经济类别、成立日期、注册资金、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经营范围、股东成员状况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包括企业在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偿还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企业财务记录;企业工商行为记录;企业质量技术行为记录;企业进出口行为记录;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为记录;企业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行为记录;企业纳税行为记录;企业公用事业缴费记录;企业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四是特别记录,包括有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情况的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也分为四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包括个人在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情况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企业公用事业缴费记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四是特别记录,包括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从以上信用信息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财政、外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社保、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大约有90%以上集中在政府机构手中。

  二、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封锁已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

  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信用体系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信用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机构所取得。也就是说,征信机构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和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保障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和部门既得利益的驱使,造成信息资源(包括信用信息)的部门控制,条块分割,相互封锁,缺乏有效共享,加上有些部门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居民个人隐私为由,对本应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使得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用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政务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而不同部门的多头管理也形成了信息资源的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和信息不畅。


   而随着宽带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地电子政务建设正在加紧推进。利用高效的数据通讯方式,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形成政府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应该是完全可行的。

   三、加强政府对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

    由于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对于政府部门来讲,有义务公开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用信息,进行共享,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电子政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要充分和有效地利用政务信息,在确保国家秘密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1、从制度上确保打破信息资源的垄断性,树立权威性。有些部门,常常把本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不大愿意对外公开。如果没有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作保证,很难进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因此,政府要坚决挥舞“有形之手”,强制性地调控和引导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协调互通,同时要求各部门对共享的信用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以保证政府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发挥政务信息的效率和效益。


    2、重视信用信息共享的法制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丰富的政务信息资源。在我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开放或共享信用数据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法规在保证与信用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应该界定好三个关系:即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要求各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如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使得信用服务企业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政务信用信息,并把它制成信用产品。


   3、树立“公众以公开方式收集不到某部门应该公示的信用信息,该部门就是失职”的新理念。将这一理念转化为制度,条件成熟时转化为法令,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有效和充实。一个有效、及时的政府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是塑造政府行政高效和亲民、近民的形象基石。关键是集多方社会利益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的政治智慧,一旦形成共识就要依法行政,全社会监督。
  4、加快制订政务信息开发利用的标准,为信用信息共享打下技术基础。目前各政府部门在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上所采用的不同技术标准,也是阻碍信息共享的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在建立电子政务过程中,要加快制订统一的标准,增强信息资源的通用性、开放性和可靠性,为政务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开放提供技术保证。


  5、重视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引导和培育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企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可以采用共建共用、利益共享的模式,组建股份制的信用机构,建设大规模的信用数据库。但是这些信用机构必须独立于部门之外,以保证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