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智能互通的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22-07-22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发生巨大变革,在前沿技术应用与司法制度改革方面取得历史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入“十四五”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应深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思维,加强科学规划,推动建成全方位联动、全系统一体、全业务协同、全时空泛在、全体系自主、全面赋能司法审判的新型智慧法院,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更便捷、更直观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法院信息化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树立法院信息化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正确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人民法院要立足数字时代当下,着眼智能时代长远,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加强相关司法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对数字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新现象、新模式、新问题予以回应和引导,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发挥司法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兴生产要素,正强力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变革。但在数据交易实践中,业界所关心的数据确权、交易定价、数据脱敏、安全保密等问题都亟待形成丰富、系统、场景化的司法判例指引体系,需要人民法院加强对数字法治前沿理论和实践难点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裁判规则,引导建立完善科学的数据交易与流动制度,根据数据性质和场景明确权属规则,处理好不同数据主体合法利益诉求,激励更多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三大规则的相继出台,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类型已经成为广泛共识,但由于不同诉讼参与人对数据信息的保全和证明能力差异较大,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证明力的理解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多要求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对证据进行公证,降低了司法效率。法院在上述三大规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发挥在确立规则、完善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确数字化证据的证明标准和采信规则,为数字经济矛盾纠纷解决、保护新兴业态发展提供具体指引。

二、法院信息化助推审判执行效能提升

信息化手段赋能审判执行工作,通过解放诉讼参与人和审判力量的双手,增强审判执行效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形成统一的管理系统、智慧化辅助工具以及互通性集成平台,通过融合5G、云计算、语音识别、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快速推进“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充分引入司法数字劳动力(RPA),形成“以法官需求为主导、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智能辅助体系,在人案矛盾的背景下以前所未有的能力和效率解决纠纷。

通过“智慧审判”系统,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借助人性化的智慧审判系统脱离出事务性工作,专注于审判业务,实现工作流程、环节的改造和优化。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时将庭审语音转为文字并生成庭审笔录;通过深度学习、大数据、知识图谱、云计算等技术,基于广泛集成的海量司法大数据实现类案推送、法规检索、争议分析、裁判建议生成、远程在线庭审、庭审证据自动入卷舆情分析等功能,并一键生成或辅助制作裁判文书,保障关键节点的规范化和准确性。通过司法数据中台、智慧法院大脑、在线法院建设,强化智慧执行中的数据融通和技术对接,用大数据赋能,向云计算借力,融合对接人民法院专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综合汇聚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信息和身份信息,进一步解决查找被执行人难、查控财产难、协助执行难等问题。

三、以法治化规范信息化

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要坚持充分利用与严格规范并重。周强院长强调,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等在司法领域应用取得实质性突破。人工智能能够基于深度挖掘应用能力避免人工因专业水平、文化背景、道德标准、性格特点不同而产生的非理性因素,保障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预期稳定性。但是,司法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既要重视对软硬件基础设施等技术性手段的升级改造,也要关注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司法裁判的可行性与可靠性,从而着力预防和化解风险,为司法人工智能确立法律原则和技术规范。

一要引入算法审查和价值评价。司法人工智能要做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在算法设计和研发的全流程中将价值判断融合进总体框架;要强化司法人工智能算法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在法院引入人工智能时进行初步审查,在后期运行中要定期向人大或者特定部门公开和解释,并在诉讼活动中要就相关的司法人工智能向当事人专门解释,以增强相关主体的信任感。

二要做好与现行审判规则对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始终坚持司法人工智能对现行审判规则、程序、人员的辅助功能,是赋能而非取代,司法人工智能应根据现行审判规则的需要化繁为简、化整为散地融入到各环节之中发挥作用,始终保障人的主体性及人与司法人工智能之间的主次关系,防止人工智能技术对现行审判规则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冲击与不合理改造。

三要构建司法人工智能问责机制。权力应当关进笼子里,司法人工智能在对审判事务接管的同时也获得了其中的部分司法权,将当事人、律师等主体纳入到影响范围之中,甚至和法官的独立审判也会产生冲突,在当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背景下,需要构建合理的司法人工智能问责机制,以便发现司法人工智能的技术缺陷并及时纠偏。

四、建设升级版本的互联网法院

把握“元宇宙”发展机遇,使互联网法院真正实现从场所、纠纷解决到日常运营的互联网“原生”。在当下的“web2.0”时代,由于网络延迟、传感设备、显示终端、交互方式、存储能力等条件的限制,互联网法院的审判业务仍然只能通过一块屏幕来接收和传递信息,与真实的现场诉讼服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随着元宇宙和紧密相伴的“web3.0”时代到来,数字孪生、融合现实、边缘计算等技术将使人类进入广阔的虚拟空间,并产生沉浸式的体验感受。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征之一即为多主体的交互,这与元宇宙的核心功能不谋而合,二者的相互结合将能够进一步强化互联网法院的突出优势,破除当下时空壁垒的短板限制,促进前沿技术和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

充分吸收成熟的元宇宙技术应用成果,增强互联网法院审判的沉浸式交互体验,为证据交换、场景还原、庭审交互、微表情和肢体动作的捕捉等环节提供新型技术平台,更好保障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此外,作为未来人类的主要生产、生活以及交往的空间,元宇宙中必将产生大量的争议与纠纷,这些新类型的争议和纠纷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下尚无规制经验,也需要人民法院积极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以定新纷、止新争,保障元宇宙的健康规范发展。

五、实现基于设计(智能互通)的公平正义

以公平正义为核心,减轻当事人诉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保驾护航,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的数字法治体系,通过智慧法院平台功能模块和交互界面的设计,能够优化审判业务程序,提升“用户”的体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助力形式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要形成“一站式、一张网、一体化”的诉讼服务体系,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甚至不跑路,例如利用网上立案实现全国四级法院立案、缴费、保全、鉴定等事务网上办理,实现诉讼服务全年无休、“24小时不打烊”,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通过信息化平台,提供在线调解、电子送达、类案推送、司法路径指导、多元解纷结果预测、可视化司法公开等功能,为当事人、律师提供全流程诉讼辅助服务,提升当事人的结果预期,也为审判执行提供决策支持和监控预警。此外,结合当事人评价、问题反馈、行为分析、统计分析、司法研究、监督举报、信访咨询等功能,可以形成司法评估模块,实现司法效果的正反馈,提供更有价值的司法服务,助力数字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