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2-07-2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22〕18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支撑作用,依据《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和《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与《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促进共享、强化协同,集约化、规范化推进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贯穿优化政务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掣肘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整体谋划,强化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构建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坚持公平可及。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贴心暖心的高质量服务。不断提升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政务服务能力,推动政务服务区域间均衡发展。

(三)总体目标。2022年底前,省、市、县、乡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机制基本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省通办”“跨省通办”。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高频电子证照实现互通互认,“免证办”全面推行;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

1.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

(1)编制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国家统一制定印发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工作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负责编制和修订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包括省级层面实施的,以及市(地)、县(市、区)所属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

(2)修订完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省营商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以及与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一致性、与地方政务服务业务开展的适用性等进行联合审核,组织修订完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

(3)编制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各市(地)应根据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工作实际,组织本级及县(市、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认领应承接的事项,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编制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市(地)、县(市、区)营商环境局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自设政务服务事项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联合审核。〔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1)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中省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省营商环境局负责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

(2)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各市(地)、县(市、区)营商环境局要根据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调整,组织本级所属部门对相关内容予以同步更新、认领、发布。〔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管理。各地各部门应按统一规范做好自建受理及审批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基于省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汇聚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4)推动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应基于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事项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等要素一致,探索实施同类事项关联。〔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

1.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落实国家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三级四同”基础上,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

2.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应逐项形成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按照统一标准编制实施清单。各市(地)应组织本级相关部门主动对接上级单位,落实要素统一任务,同时,依法依规做好本地区自行设立的地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统一工作。〔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强化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入库、调整等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各级营商环境局依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实施清单质检工作。〔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4.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实现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数据共享,持续优化政务服务资源配置,实现“异地代收代办”。〔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

依照国家标准,组织推进全省政务服务标准总体框架设计和标准化工作建设,健全完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持续完善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标准研制、试点验证、审查发布、推广实施、效果评估和监督保障等闭环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一)规范审批服务。

1.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1)政务服务事项逐步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推进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应用,加强事项办理证明材料、填报数据的精简、复用和共享,进一步压缩办理环节、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严格执行首问负责等制度。各地各部门应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帮办代办等制度和措施。做好帮办、导办、线上咨询等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的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承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规范审批监管协同。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履行审批、监管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密切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审批和监管联动,实时共享审管信息。〔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加强审管衔接。对划归行政审批局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审管衔接,建立系统信息实时交流机制,行政审批局应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行政审批局同步共享,形成审批服务监管、监管支撑审批的审管衔接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规范中介服务。

(1)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建立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发建设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供需双方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交易活动。〔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加强中介服务信用监管。通过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方式,推动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共享。〔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

1.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

(1)统一规范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同时,应按照“就近办”原则,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场所位置布局。〔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市(地)应组织建立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统一明确本地区因场地限制或涉密不能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采取委托中心窗口收件、帮办代办服务等方式提供办理渠道,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在窗口设置、功能区域、服务规范等方面与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执行同一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筹建黑龙江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务服务中心与哈尔滨市政务服务中心共建运行,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应选派熟悉相关审批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进驻,并充分授权。在哈尔滨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省行政审批综合受理窗口”,由哈尔滨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应纳入综合受理窗口提供服务。〔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哈尔滨市政府〕

2.规范综合办事窗口设置。

(1)政务服务中心应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根据事项关联度和业务性质设置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逐步推进设置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设置“综合咨询”等政务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设置“惠企政策兑现”窗口,实现惠企政策及时兑现。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规范政务服务窗口业务办理。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部门要授权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进驻部门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遣“首席事务代表”,负责本部门进驻事项咨询、受理、审批、出件等,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并做好政务服务中心和进驻部门的业务衔接。〔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规范网上办事服务。

1.统一网上办事入口。

(1)统一网上办事支撑。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整合优化各业务系统和办事服务平台,全面完成IPv6改造,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开展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数据共享交换等工作,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要加快推进各相关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提供大字版、语音版、简洁版移动政务服务应用。〔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强化政务服务移动端“全省事”APP建设。“全省事”APP是全省政务服务移动端的主要提供渠道和总入口,各地各部门应按国家标准规范,将本级各类政务服务移动端应用统一接入“全省事”APP,推动相关服务应用统一管理、同源发布、一体化服务,解决政务服务移动应用程序数量多、重复注册等问题。〔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规范网上办事指引。

(1)完善网上办事引导功能。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应设置网上预约、网上咨询、在线申办、进度查询、结果查询、投诉、评价等服务功能,页面应简洁明了,简化办事操作、提高系统稳定性,避免出现图片不显示、视频无法播放等情况。〔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提升网办便捷度和智慧化水平。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应提供更加简明易懂实用的办事指南和网上办事操作说明,创新在线导办帮办、智能客服等方式,持续优化智能搜索、智能问答、智能导航,方便企业和群众快捷精准获取相关服务信息。〔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提升网上办事深度。

(1)推进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系统建设。按照统一入口、统一认证、统一申报、统一查询、统一收付、统一邮寄、统一评价等要求,推进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系统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协同联动,深度融合,一体化办理。〔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精简办事环节,实施流程再造。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材料共享、时限压缩、环节精简的要求,逐项细化全流程网办事项的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办理时限、结果样本等信息要素,规范网上预约、预审、办理、核查(勘验)、审查(评审)、出件等办理环节,凡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的,一律免于提交证照原件。〔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推动政务外网乡村、社区全覆盖,编制《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清单》,推动建立统一的邮寄服务配套管理系统,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1.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同时,同步提升线下办事能力和服务能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

1.建立政务服务“不见面好差评”机制。各地各部门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核实、整改、反馈、回访、监督全流程政务服务评价闭环机制。〔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实现系统对接。各地各部门自建业务系统应与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完成对接,按标准调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页面,实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评价数据实时回传。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办件人未主动评价的可发送提醒短信。〔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建设评价专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口应设置一体化评价专区或评价走廊,配备相应评价设备、评价二维码等,有条件的可建设密闭“好差评”专区,实现评价数据实时回传汇聚。对差评事项,应及时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各级营商环境局应当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4.政务服务评估评价。以国家政务服务评估指标体系为基础,实时监测采集事项、办件、业务、用户、运行安全、社会评价等信息数据,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采取明查暗访和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开展综合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考核,促进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化办理。

1.梳理政务服务集成化“办好一件事”事项清单。各市(地)应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以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交通等领域为重点,全面梳理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多个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集成化“办好一件事”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优化再造办事流程。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的要求,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动业务整合和流程再造。其中,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由第一环节办理部门牵头实施。〔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建设“一件事集成服务”专区。省营商环境局组织统筹建设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一件事集成服务”专区,各市(地)在专区集中发布“一件事”事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推广“免证办”服务。

1.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各地各部门自建电子证照系统应按统一标准完成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中省直部门负责省垂直业务系统对接工作,涉及国家垂直业务系统的,由中省直各对口部门牵头协调推进。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推进本区域电子证照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持续推进电子证照汇聚。各地各部门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将本部门制发电子证照汇聚至一体化电子证照系统。优先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驾驶证和新申领的结(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常用电子证照汇聚工作。中省直部门同时负责垂直业务系统相关证照汇聚工作。优先汇聚2012年至2022年间制发的有效证照。〔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用。各地各部门新制发证照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作,存量电子证照应尽快完成标准化改造,全面支撑开展电子化应用和互通互认。推进政务服务办件归档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形成的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4.全面推进电子证照共享。各地各部门应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证照共享。优先推进婚姻登记、生育登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就业创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不动产登记、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事项,并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5.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免填报。各地各部门完成业务系统、综合受理系统与数据共享平台对接,根据业务实际需要获取可共享资源,实现个人及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信息免填写、“最多报一次”。〔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6.促进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围绕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等场景与领域,积极推动电子证照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持证主体之间的社会化应用。电子证照制发部门应参照国家部委制定发布的本行业领域电子证照技术和使用规范,制定本行业领域电子证照技术和使用规范,定期向社会发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及时发布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指南,不断提升电子证照社会认可度,推动电子证照在全社会广泛应用。〔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

1.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各市(地)统筹实施基层便民服务站点布局,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统一集成式自助终端政务服务标准,统筹技术方案,鼓励通过社会化合作在村 (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设立自助服务终端。各地各部门应推动整合公安、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实现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实现政务服务“就近办、家门口办”。〔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1.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推广“扫码亮证”服务。推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高频电子证照在“全省事”APP汇聚和使用,在户政、社保、住房、医疗等相关事项办理中推广“扫码亮证”服务,着力打造实名认证、实人核验、实证共享的服务模式。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发挥第三方平台渠道优势,拓展政务服务移动应用。〔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

1.推行告知承诺制。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推行容缺受理服务。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部分材料欠缺且符合容缺受理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材料及承诺事项,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可容缺受理审批。〔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

1.建设用户专属服务空间。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集中汇聚展示用户电子证照、办件、投诉建议等数据,规范和拓展二维码、数字名片等场景应用,推动各项利企便民政策和办事服务直达直享、一站办理,实现精准化匹配和个性化推送,不断提升用户体验。〔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积极运用新技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区块链等技术,推出“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地图、“一码办事”、智能审批等创新应用模式,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各类政务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推进水电气热、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要依法加强与各类寄递企业的合作,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政务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预约服务,鼓励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延时错时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全面提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

(一)加强平台建设统筹。

1.统筹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省推进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政务服务“好差评”)建设领导小组作用,聚焦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建设任务,统筹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整合,加强数据共享、政务服务“好差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系统改革建设,推动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应按照省推进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政务服务“好差评”)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加大行业领域应用的全省统建力度,提高本部门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并按标准规范实现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确保系统通、数据通、业务通。〔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

3.各市(地)政府(行署)统筹本区域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需求,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组织建设,充分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成果,开展应用推广和业务创新。〔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4.各部门能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不再单独建设相关业务系统,确需单独建设业务系统的,要把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政务服务平台应由省级统筹建设,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市(地)级以下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强化平台公共支撑。

1.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按国家统一标准规范,实现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与国家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接,破解企业和群众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一次注册、全网通办”。〔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规范电子印章管理。按照国家电子印章技术规范,实现全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用章服务。使用统一电子印章制章服务制发电子印章,规范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实现权威、规范、可信的电子印章用章服务。〔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加快电子证照归集共享应用。按国家统一标准规范,实现省电子证照系统与国家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对接,及时向国家上报电子证照目录数据。按照统一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推动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提升数据共享能力。

1.发挥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作用。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数据共享总枢纽,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简化共享数据申请使用流程,满足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数据需求。落实数据提供方责任,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供给,提高数据质量。强化数据使用方责任,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数据安全。〔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推动双向数据共享。中省直各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应实现深度对接和数据双向共享,强化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地方之间政务数据共享,提高数据质量和可用性、时效性,满足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等重点领域以及人口、法人、地名、教育、婚姻、生育、住房、信用等普遍性数据需求。涉及与国家业务办理系统对接的,由中省直各对口部门牵头协调推进。自建业务办理系统,应按统一标准规范接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确保互联互通。〔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强化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保障。

2.省推进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政务服务“好差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营商环境局)负责全省政务服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监督检查,组织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和标准体系,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地各部门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组织推进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3.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本地区政务服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营商环境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营商环境局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地方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地)、县(市、区)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政务服务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运行管理,组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实施、人员管理培训、日常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统筹做好便民服务中心(站)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同级营商环境局统一配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配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要健全完善和督促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增强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负责部门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各级营商环境局要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要加强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强化相关人员力量配备。〔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加强法治保障。聚焦政务服务优化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动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司法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加强安全保障。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系统建设,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分级做好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防护体系,不断提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强化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利用中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对关联性较强的政策要一并解读。加强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的总结和复制推广。〔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