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提升公证便民性
来源:法治日报 更新时间:2022-08-17

 

公证是国家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的重要司法制度。公证作为一项非诉讼手段,对于解决纠纷,促进民事经济和社会规范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思维模式、生活方式均发生了重大转变,对公证服务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已逐步从之前的“有没有、够不够”的“温饱时代”转变为“好不好、优不优、快不快”的“品质时代”,不断追求更便捷、更及时、更多元的公证服务。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要素,也是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创新迭代的有效手段。在“互联网+”时代,为了满足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需要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公证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我国公证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公证业务办理系统和管理系统、知识产权公证保护平台等多平台和系统的平稳运行,有力确保了公证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中国公协官网开设统一入口,启动“中国公证网百家公证处在线受理”,努力实现“足不出户,公证到家”的便民目标。多地公证处陆续开始“云”公证服务探索与实践,开通“微信”公证服务,群众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申办公证,服务的便利性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应该看到,在公证信息化建设开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

一是现行法律规定与创新突破之间存在矛盾。在新的形势下,公证行业正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流程,不断出台各种新方法新举措。但是,创新与开拓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护航,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新领域比如视频公证、远程受理、电子签名等都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明确的规定,公证人员在办理相应公证业务和创新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畏手畏脚的情况。同时,对社会上持续出现的因故意造假、刻意隐瞒等情况造成的不实公证、虚假公证,对于申请人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实际操作空白,使得造假成本过低,不利于开展阳光高效的公证信息化建设。二是公证执业风险阻碍公证信息化建设。面对近些年来暴露出各种执业风险,一些公证人员会产生过度的恐慌和焦虑心理,在受理业务时会出现过度审核和提高办证门槛的情况,也有部分公证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思想,这不仅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期待,而且严重影响公证信息化建设。三是公证服务同质化现象普遍存在。同质化直接导致核心竞争力降低,导致无差异化竞争。无差异化竞争必然会引起降费、不规范受理甚至是违规操作等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恶性竞争,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公证信息化建设的开展。

有鉴于此,亟须采取相关举措破解这一现实困境。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公证法和相关法律保障下,公证制度得以不断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面对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视频公证需求和电子签名确认,虽然实践中已有尝试和探索,但是法律法规的依据以及办理流程的规范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对于办理虚假公证的处罚,规定的过于模糊,并未区分主观是否存在恶意,对于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受理的认定也有待细化,这些不完善会使得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业务时缺乏积极性或过度审核,最终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诚信的恶意行为,法律中缺少惩罚性规定,对于这些问题都亟须完善法律来加以解决。其次,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持和投入。信息化建设永远是公证法律服务拓展和延伸的有力保障。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公证的上门服务等定制需求逐步增多,公证机构一方面要转变观念,从被动需求更多地转向主动服务,立足当事人需求,努力提供更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在办理上门业务或其他定制服务时,要多依靠技术手段,逐步实现上门办理的去纸质化和电子化,节约时间和资源成本,在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也免除公证人员因传统办证模式不便捷造成的畏难情绪。最后,不断提升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手段的提升和信息化建设的加强,给公证人员办理业务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公证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人员要增强思考的主动性和服务的前瞻性,永葆学习能力,时刻有危机意识和紧迫感。同时,公证人员的准入门槛也要进一步提高,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公证人才的高水准准入,而且能够促进现有队伍的优胜劣汰。此外,突破公证同质化,满足当事人多样化需求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服务的延伸,不限于当事人当下的公证需求,而是拓展法律服务事项,更专业地展现公证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断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提升公证的社会知晓率和认可度。

在“互联网+”时代,提升公证信息化建设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匹配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随着公证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随着公证管理模式的集约化专业化发展,随着信息化建设与公证工作以及社会需求的更进一步衔接,人民群众将会享受到更加便捷化、现代化的公证法律服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长安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