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2-12-26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全面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省和数字经济强省建设,2018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63号),该管理办法实施期限截止到2022年底。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制造强省建设战略,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提升“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打造全球数字变革高地,夯实共同富裕产业基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扶持政策,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对《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63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第三部分为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四部分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分配方式和使用、部门管理职责、加快涉企资金兑付速度、结转结余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修订,具体如下:

(一)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工业发展的新阶段目标任务,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办法》围绕制造强省战略,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升级版、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首台套提升工程、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对各领域支持方向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对山区26县和偏远海岛县予以倾斜支持。

(二)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精准性。坚持问题导向,优化因素法、项目法、竞争性分配方法,将竞争法、因素法分配管理要求与项目法管理流程进行两两组合,《办法》在前两年探索实施“区域+项目清单”“因素法+项目(任务)清单”等二维分配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拓展实施,促进提高资金分配的精准性和使用绩效。

(三)明晰部门(单位)职责。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等有关最新文件和国家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按照谁申报谁负责材料真实性、谁受理谁审核、谁主管的业务谁指导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资金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申报审核等职责。其中,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的材料、绩效目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四)推动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涉企财政补助资金兑付速度的要求,《办法》明确各市、县(市)财政、经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于省级下达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资金,原则上市、县(市)应自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其他按竞争性、因素法、考核激励等分配下达的资金,原则上应自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后30日内明确资金的使用方案,每年10月底前原则上需完成拨付。同时,《办法》明确各地要积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兑现便利化,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结合实际,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预先拨付、分期拨付等方式加快资金兑现,推动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

(五)规范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余结转管理规定,《办法》明确省级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资金累积沉淀。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制造强省建设战略,奋力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全球数字变革高地。

1.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焦标志性产业链、传统优势制造业,支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业节能减碳,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着力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加快“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打造标志性产业链。

2.支持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升级版。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支持制造业加快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引导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3.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落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工作部署,对山区26县予以倾斜支持,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4.支持省级医药储备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级解读人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

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6;

省经信厅投资处,联系电话:0571-87052923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