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治理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更新时间:2023-02-1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时代,数据要素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治理产生了整体性、根本性和革命性的影响。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数字技术驱动着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数字化转型,成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以数字技术为抓手进行社会治理创新,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数字治理为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了新的技术平台和实现路径。

数字治理助力社会治理主体“共建”

“共建”即依靠多种力量共同参与社会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问题。要实现“共建”,需要明确不同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职责。传统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活动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其主体功效全面发挥存在不足,体现为基层社会治理中信息失灵、力量不足、效果欠佳等问题。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不只是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也对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健全有效参与的多元主体格局。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是从政府一元主导模式转变到政府与多种社会力量合作的多元共治模式,形成多中心、开放型的网络治理结构。数智赋能下的社会治理结构使传统的政府不再是主导社会治理的唯一机构,而应引导社会组织、数据开发利用的商业机构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数据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众之间的共享和开放,让数据资源可以为政府决策者、企业和社会大众广泛使用,推动政府与公众、社会组织之间多元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建立政社协作、政企联动、政民互动的社会治理联动机制。将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纳入社会治理的协同框架,激励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多样化、多渠道、多层次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单向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变,形成多元共治、多方协作、多层互动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完善整体性数字治理协同机制。以数字治理为切入口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的数据共享与协同。通过跨部门的数据共享、组织重构、流程再造、业务联动、窗口建设等助推大数据和区块链的构建,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主体间完整数据的呈现,注重治理结果的整体性输出,在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做到“一键上报”,实现整体化治理。政府要发挥数字治理在提升社会治理效率和效能中的引领作用,促使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从“碎片化”转变为“一体化”,公共服务理念从“人找服务”转变为“服务找人”,群众和企业办事从“找政府”转变为“找社会”,互动机制从“被动响应”转变为“主动前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靶向治理的新型多元社会治理形态,真正实现“整体智治”。

数字治理推动社会治理路径“共治”

“共治”即社会治理共同开展或实施,是社会治理的路径问题。当前,我国公共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尚未走出部门化、碎片化和管控导向的局限,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需要。打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数据壁垒,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治理共享标准,打造开放、共享、融合的社会治理公共数据平台是必然趋势。

推动政企数据双向流动共享。数字治理以释放数据价值为目标,推动政府与企业数据双向流动共享融合有利于释放更大的数据要素价值,推动社会治理主体之间数据资源集成和共享。一方面,政府能够从企业获取原始数据、衍生数据等不同形式的数据和数据验证等服务。另一方面,企业可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普遍开放方式或向数据管理部门申请授权开放方式获取政府数据,构建政府与企业双向数据共享的制度体系。在这个双向流动过程中,政府要加强数据双向共享平台和标准规范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政企数据的融合利用。政府作为数据的供给端向社会开放数据,社会组织和企业作为数据的需求端对政府开放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同时企业也向政府共享数据,公众用户则获得数据服务。

构建社会管理靶向治理模式。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治理结构是一种条块分割体制,“条”即纵向管理体制,“块”即横向管理体制。“条”和“块”之间信息壁垒和数据鸿沟广泛存在,条块之间协作非常困难,这是一种典型的“分散化治理”。区块链技术便可很好解决这个问题,应用区块链技术形成一个共享、开放的“块数据池”,即可从根本上解决数据独立运行、分散管理问题,破解传统社会治理中政府部门间的数据烟囱、信息孤岛等难题。通过区块链技术集聚形成点、条、面数据,能够精准靶向“社情民意”,精准靶向社会公共需求强烈的问题,甚至可以提前挖掘民众的隐性公共服务需求。区块链技术等高效治理手段的赋能,为精准化、个性化的社会治理服务提供了可能。通过数据分析,提升了政府对社会需求的感知能力、预测能力和公众服务的精准识别能力,也为优化社会治理效能提供了可能,从而实现社会治理模式从“粗放管理”模式转向“靶向治理”模式。

数字治理赋能社会治理成果“共享”

“共享”即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是社会治理的目标问题。共享社会治理成果要以人民为中心,要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

数字治理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数字治理的成效最终要落到人民群众的感受上,要看它有没有公平地给人民带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数字治理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密切相关,政府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带来的数字普惠,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运行的规范化、政府决策流程的透明化、民主参与的便捷性。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利用大数据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精细化、个性化和温度感的公共服务,促使公共服务“精准推送”,逐步实现社会治理的扁平化、数据化、精细化管理,也更好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增加了公众满意度。

此外,数字治理工具更好地考虑到不同人群在掌握数字技术和获取信息能力上的差异,特别是积极回应弱势群体诉求,努力弥合数字鸿沟,实现数字包容,推动了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供给更加精细和包容,使每个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红利,让人人都能共享数字治理的成果,从而增进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数字治理赋能人民美好生活。数字治理助力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着眼点在于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出发点,让技术更好为人民服务,让社会管理更精细,让人民生活更美好,这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人人共享发展红利,提升人民在数字时代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近年来,各地在数字政府建设领域获得长足发展,“最多跑一次”“接诉即办”“一网通办”“一网通管”等服务创新模式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了“零跑动”和“指尖办”,极大便利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创造美好生活。

总之,数字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赋能多元主体“多跨协同”的社会治理机制。在这一治理机制中,政府角色则定位为“平台”的组织者、管理者和赋能者,政府的作用更多是协调多元社会治理主体,提供制度供给,促进各社会主体供给的公共服务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并联结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化整体。政府制定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规则,厘清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各主体的职责、目标和任务,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提高各主体的整体行动能力,在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促进跨界协同、横向协同,进一步理顺“有形之手”“无形之手”和“自治之手”的逻辑关系,从而提升社会治理效率和治理效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面向集成管理的政府数据组织与传递机制研究”(19ATQ00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广东药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