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智慧法院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更新时间:2023-06-07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互联网的发展轨迹相一致,是一种能独立于当事人所在的物理场所、大部分或主要过程利用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等新技术进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最早适用于电子商务纠纷,随后逐渐推广到网络侵权、知识产权、金融消费等民商事纠纷类型,成为数字时代解决纠纷、预防纠纷的有效途径。智慧法院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实现现代科技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高度融合,打造以新技术为依托、以法治理念为核心的全业务办理网络化、全流程依法公开化、全方位服务智能化的人民法院现代化审判体系。在这一目标之下,以智慧法院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正是人民法院顺应时代需求、尊重客观规律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化路径,也是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题中之义。

寻求技术、纠纷解决与正义实现之间的连接点

数字时代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新技术、新思维,其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使得人民司法呈现出新内容和新特点。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建立一个以公平、正义、高效为价值取向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以智慧法院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接近正义与数字正义的交融博弈和逻辑转换、当事人自我的权利处分和意思自治、法律文化的双向互动以及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治环境,对于数字时代的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必将为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理论层面的有力保障。

第一,接近正义可以理解为帮助当事人进入法院进行诉讼,是为实现更经济、更简便、更快捷的司法程序所做出各种努力的总称。大体上,西方发达国家相继推进了接近正义的三次改革尝试,其主要目的是为低收入阶层在寻求司法救济时排除障碍。由早期以法院为主导的核心做法,逐渐转化为更加广泛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方法,其成果主要表现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推广。而数字时代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民商事纠纷的数量、特点以及范围发生了变化。基于这一客观需求,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质言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让接近正义不再依赖于单一物理空间和面对面的环境,迈向了跨越物理、数字双重空间的立体可视,从而改变了纠纷解决的逻辑和路径。这样,当事人得以在个案中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以可视化方式来体验切实的公平公正,从而更好地促进数字正义的有效实现。

第二,意思自治原则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正当性基础,理应方便当事人选择最适合自己利益追求的纠纷解决方式,这对如何建立数字时代的人际信任关系尤为重要。一方面,应对在线诉前调解或和解、在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在适用中的衔接作出科学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满足他们独立且多样的利益实现途径。如果可以将纠纷解决从传统法院引导到智慧法院,提供在线诉前调解或和解可以大大减少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大量案件由成本较低的专业调解组织或专职在线调解员而不是法官进行处理,形成一个过滤体系,在无需法官介入的情况下便能公平、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第三,法律术语和文化上的障碍使得我们必须充分正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长效机制。例如,当事人往往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判断,在特定情形中一个理性的人应当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得出的结论也会具有较大的群体差异性。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使得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文化在碰撞中逐渐交融,于是,人们有了更多的跨文化经验,进而在数字时代可能会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并不等同于单一的集体主义文化或个人主义文化、高语境文化或低语境文化,而是对各种文化的吸收和扬弃,最终形成一种大多数人共享的数字时代的新法律文化。

第四,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实现数字时代的公平正义。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和智慧结晶,价值共识是各种价值观和价值标准的最大公约数,是不同价值观冲突中趋同的部分。法治的功能之一即寻求到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更多的价值共识。民商事交往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在通过法治促进其发展的同时,有效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以此实现数字时代的公平正义就是价值共识的标志。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都有自己的具体制度和做法,但实践的差异并不必然妨碍法治领域的价值共识。在这一理论和现实基础上,不断求取更多的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合作利益,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进一步扫清障碍。

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当前,在人民法院现代化审判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以智慧法院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呈现计划性、阶段性特点,这既由机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又受其发展的规律所影响。从本质上讲,以智慧法院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等新技术发展对传统司法系统冲击进而革新的结果。全新的机制构建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以智慧法院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必须通过调配立法、司法资源和科学的实践计划指导。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等新技术始终保持着发展的态势,以智慧法院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也必须同这一时代发展与技术进步过程相适应。以此为契机,制定阶段性的智慧法院发展计划对于确保该机制与时俱进发展十分必要。

首先,我国各地区人民法院应继续深入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等文件精神,实现“由点及面”,分步骤、有序地开展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工作,全面重塑人民法院工作模式,努力成为全球高水平的数字正义的领跑者。其次,以智慧法院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落实法律保障,并兼顾与现有司法规则之间的相互协调和互为补充。规则之治不仅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和实现数字正义的中国化路径,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进路。通过对现有司法规则进行梳理与解读,为进一步细化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落实制定可行性方案,使之更加适应数字时代要求,为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提供规则保障,同时,也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中国方案。最后,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和服务的同时,我们还需关注纠纷产生所具备的普遍性特征、纠纷的起源以及性质,达到实现预防在线纠纷的目的。具体来讲,智慧法院收集、使用以及再利用当事人的信息与数据,形成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案卷,可以有针对性地研究一些问题,比如纠纷的来源是什么,产生了哪些不同场景的纠纷,不同类型和偏好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如何表现,以及不同类型和偏好的当事人如何理解司法程序等,以便纠纷在早期阶段得到化解或者至少防止纠纷的增多。

总之,我们处在一个数字时代,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等新技术的兴起和发展,纠纷解决机制在不断向更加广阔的领域拓展,并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以智慧法院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让人们能够在个案中更多以可视化方式来体验公平正义,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既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回应国家治理体系改革要求的必然选择,并对提升审判质效的优化分配,依法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这既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