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举办第一期“论鉴”研讨会
来源:人民警察报 更新时间:2023-06-20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举办第一期“论鉴”研讨会
亮“鉴”降魔,守护正义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杨柳
 

编者按 日前,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在最高检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办公室、最高检网络犯罪研究中心(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日报社正义网支持下举办首期“论鉴”研讨活动。围绕“惩治网络犯罪”与“保护个人信息”两个单元主题,来自科技界、法学界的专家与一线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及律师等法律同仁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但伟、江溯、白磊、陈文滔

第一单元

高扬技术利剑有力惩治网络犯罪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实践中,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界限在司法面前有时变得比较模糊。司法可以利用技术来体现,真相和事实可以用技术来呈现。当前,如果仍然利用传统的、翻案卷的方式来办案,检察工作有时将难以前进,技术时代已经到来,检察技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目标实现和制度定型的可视、可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技术应该更主动为检察工作赋能。技术和检察工作须深度融合,用数字正义提升客观公正的标尺和确定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在所有犯罪中,三分之一的犯罪都跟网络有关。网络犯罪除了具备智能性、匿名化、跨地域性特征外,还具有细分化、去中心化、链条化的新特征。为应对网络犯罪,立法与司法的努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帮助行为独立入罪及夯实平台的刑事责任。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看,应对网络犯罪还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是树立整体化思维,摒弃碎片化;二是深入思考刑法罪名设计,整合相关犯罪规定;三是融通实体和程序;四是拥抱技术,检察技术须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白磊:如何从海量的电子数据中挖掘出有用的证据,是检察官审查案件的重要内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常见的电子数据包括网站端数据和行为人端数据。其中,行为人端数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数据,手机取证往往是提取这些关键数据的核心工作。侦查机关运用多种方法提取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在运用这些电子数据中,最核心就是要设置合适的关键词。准确设定关键词对犯罪模式的把握非常重要,可在保障准确性、科学性的同时保障办案效率。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陈文滔:从办案实践来看,聊天记录类型的电子数据对于认定网络犯罪的主观因素常常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及时性、针对性、合法性、全面性四个要点。首先,应该及时抓住审查逮捕七天“黄金周”,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服务器是租用的,被抓获后一般不会续租,如果不及时提取数据,该数据必然遗失,这将对查明案件真相造成毁灭性影响。其次,要有针对性,对海量的电子数据设置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词进行有效搜索和审查非常有必要。再次,在审查电子数据时要注意依法依规进行,特别要注意程序合法。最后,要对文字、语言、图片进行全面审查,挖掘案件线索,在审查过程中不能遗漏关键性信息。

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专家点评

在听取大家发言中,我想到《折狱龟鉴》这本书,它的第一卷就是释冤。第一个案例就是孙登比丸,吴太子孙登,尝乘马出,有弹圆过。左右求之,适见一人,操弹佩圆,咸以为是。辞对不服。从者欲捶之,登不听。使求过圆,比之非类,乃见释。这是文字记载中最早的鉴定事例,也展现了比对的两面性:一个是定罪的作用,一个是洗冤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看到事物的两面性。就鉴定以及信息技术方面而言,也要思考信息技术应用于司法的两面性。

日新月异的资讯科技与生物科技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提供了侵犯个人隐私的利器。公权力信息技术的滥用,也同样会侵犯隐私权。所以,我们在看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学会两面性看问题。不仅要看到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的便利,也要看到侵犯隐私权带来的忧患。


葛鑫、叶昆、姜琪、裴炜

第二单元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治保护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员葛鑫:从总体内容和框架上来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相当前瞻性:从主要内容上看,围绕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五个板块展开。在一般性要求方面,注重考虑数据处理活动本身、对数据主题的权益影响等内容,在确认保护义务的考量因素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适时审查和更新要求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

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叶昆:从办理App非法超限采集个人信息案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明晰App超限采集个人信息危害,可从根源上消除其他犯罪隐患。大数据时代,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甚至买卖已形成不法行为的黑色产业链,轻则引发大量的垃圾广告短信,干扰人们的生活,重则引发网络诈骗等其他刑事犯罪;二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可确保案件质效;三是技术支持确保案件质量,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效果更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姜琪:关于爬虫技术的刑事边界问题,以杭州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该公司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因在于,当用户与网站数据权益产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据此,爬虫技术的违法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爬虫技术若违背个人知情同意权,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要求,涉嫌刑事犯罪;二是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收集、处理、利用数据强制性规定的爬虫行为,违背网站意愿的爬虫技术,涉嫌刑事犯罪;三是经用户授权,在技术上绕过反爬虫措施,违反反爬虫协议,但没有破坏、妨碍网站运行,尚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炜:研究大数据杀熟与个人信息保护,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并非均会落入规制范围中,需要根据数据处理的不同阶段来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二是差异化定价并不必然等同于价格歧视,其核心是需要在个案中判断衡量差异化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三是杀熟的核心是决策问题,其中涉及对算法黑箱的规制;四是要充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需要上升到获得合理推论的权利之上,并由此出发分配不同场景下双方的证明责任,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学军

专家点评

没有证据就没有真相。真相能否查明,证据特别关键,依赖证据查明真相后,司法公正就可以实现,而司法公正离不开技术手段。

在网络犯罪案件量较多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打击犯罪恰恰是技术解决了这个问题。技术可以让物证说话,让电子数据说话。指纹、足迹、眼纹、耳纹鉴定,包括人脸识别技术等现代技术,已经让一个个体成为丰富的证据源。依靠技术手段收集各种各样的证据,有助于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但这也引发了一个新的人权保障问题,在技术更新迭代的时候,对人权保障提出了新的需求,也就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人的隐私也是人的一部分,它不仅仅包含一个人的简单的、外在的信息,也包含了内在的、深邃的、被隐藏起来的某些个人信息。检察技术针对治理网络犯罪,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当然,它的发展也不可忽视人权保障问题,需要让人权保障的内容更加完备。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刘喆

总结

张雪樵副检察长的致辞增强了我们的信心,所提到的“剑”与“鉴”的联系,让我们感受到了“侠之大者,为国为民”,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之大者,“亮‘鉴’降魔”,如果“剑”是侠客仗剑走天涯的重器,是为国为民的武器,那“鉴”就是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器、武器。

王小云院士关注检察技术,特别提出要用检察技术保障办案,这对查办网络犯罪和保护个人信息都具有重要意义,专家关注与重视检察技术工作,让我们的工作更有底气,更有力量。

正如专家学者所讲,办案中要有怀疑精神,且怀疑中要保持理性。实践中,检察官的怀疑精神需要检察技术人员去支持。而怀疑中的理性来源于检察技术提供的证据去支撑,这样才能让怀疑有理性。

专家学者的点评为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我们需要复合型的检察官与技术人员,这样才能保证检察办案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检察技术人员不仅要努力成为复合型人才,更要与检察官共同组成复合型的办案团队,用技术力量服务检察办案、支持司法,维护公平与正义。

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对技术可能异化的担忧。面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技术在司法办案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技术的应用应有规范性,也应有谦抑性,深刻认识和把握职权的边界、责任,积极发挥检察技术作用的同时,要切实做到“降魔”不伤民。

“论鉴”为检察官和技术界、法学界学者及其他法律同仁搭建了一个交流平台,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思想的碰撞,让实践与理论融合,助推检察技术发展,助力检察技术更好服务检察工作、更好保障检察办案,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文字整理: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