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小案推动破解信息公开类行政判决执行难题
来源:人民警察报 更新时间:2023-06-21

“我能看看其他人签订的协议不?”为了实现这个“简单”的诉求,村民张某从镇政府、县法院,一直找到了县检察院。也许有人觉得,根本没必要较这个真儿,但检察机关认为,这事关系着公平公正,关系着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兹事体大。
把为民好事办得明明白白
——一件小案推动破解信息公开类行政判决执行难题

图①:检察官实地调查,了解旧村改造拆迁情况。

图②:检察机关以公开宣告的形式向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

图③:检察官到行政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图④:为确保监督实效,检察官实地了解旧村改造进度。

“旧村改造拆迁从今天开始启动了。”村民们听到村干部宣布旧村改造动工的那一刻,无不欢欣鼓舞。这意味着,村民们住上楼房指日可待。

张某曾经也是这欢呼人群中的一员。然而,他没有想到的是,这件让他心心念念的大喜事,却在两年后成了他的烦心事。

不能公开!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张某所在村的拆迁改造工程正式启动。村民们与村委会相继签订《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后,陆续搬出旧房。村里的旧房在有序拆除的过程中,新楼房也开始奠基动工。

“我能看看其他人签订的协议不?”签订完自家的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后,张某也想了解一下其他村民都是按什么标准补偿的,便去村委会咨询。村委会工作人员回复说,村民的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事关村民个人隐私,不能随便查看。

“如果村委会是按照同一个标准跟大伙儿签订的协议,有什么可保密的?为什么不让我查看呢?”张某对村委会工作人员的答复不认可,觉得这里面可能存在不公平安置。于是,他多次找村委会沟通,每次村委会工作人员都是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2020年2月,张某向山东省桓台县某镇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所在村村民签订的《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

同年3月16日,镇政府作出答复: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镇政府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张某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咨询。张某不服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法执行!

判决获支持却难执行申请检察监督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收到张某的申请后,未了解张某个人信息、未检索张某申请的内容是否获取过就作出书面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镇政府对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判决生效后,镇政府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2021年9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张某申请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执行。2022年2月,张某向桓台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与此同时,为更好地化解此行政争议,法院也向县检察院发出了邀请,希望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对这一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收到张某的监督申请和法院的邀请后,桓台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与张某、承办法官联系沟通后发现,此案的执行难题在于:法院认为行政判决不存在具体可执行的内容。

谁来公开?

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是破题关键

“两年了,为了实现‘查看其他村民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的诉求,张某经历了多道法律程序,走到检察环节时已精疲力尽。也许有人认为,张某没必要较这个真儿,但对于张某来说,事关公平公正,关系着他对政府的信赖。”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后,桓台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张娜娜认为,如何实质性化解这起行政争议案件,避免程序空转,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核实完案情和争议焦点后,检察机关采用“书面审查卷宗+走访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与法院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对此案展开调查。

承办检察官调阅了法院、镇政府卷宗,捋清了该案争议产生的过程后,立即前往张某所在村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旧村拆迁的实际情况。随后,走访村委会及镇政府,全面明晰镇政府、村委会的法定职责和履职详情。紧接着,与法院承办法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争议症结,共同研究化解方案。

经过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此案行政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浮出水面。此案涉及村民、村委会、镇政府、法院四方。四方各执一词——

张某认为,作为村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关涉其切身利益,申请公开该协议,关系到他本人知悉是否与其他村民享受了同等待遇。村委会拒绝公开所有村民的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难道里面有不能说的“秘密”?

村委会认为,村民各自签订的《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是村民的隐私,不应该进行公开。

镇政府认为,张某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在镇政府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内,镇政府已经作出过书面答复,告知张某可向村委会咨询。

法院认为,该案行政判决不存在具体可执行的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在法院判决镇政府重新作出答复、法院又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公开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落实?面对各方的不同观点,检察机关分析认为,明确此案所涉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突破案件的关键所在。

予以公开!

举行听证会合力找到解题之道

如何对症下药、破解公开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责任无法落实的难题?如何既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又能使各方心服口服地积极配合?2022年3月,桓台县检察院牵头镇政府、法院召开听证会,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共同探求解题之道。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介绍完案情后阐释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的相关规定,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其依法公布。本案中,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是村民与村委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理应由村委会向村民公开,但张某所在村因村委会换届,旧村改造拆迁项目由镇政府代管,因此,镇政府应承担向张某公开该协议的责任。

“旧村改造拆迁是为民办好事、办实事,要办就办得明明白白。”通过听取各方充分阐述观点、分析案情后,听证员一致认为,镇政府应当履行行政判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听证会上,检察机关明确告知镇政府应当对张某反映的情况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并对张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之前,我们认为《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签订的双方是村民与村委会,且涉及村民的个人隐私,不宜由镇政府进行公开。听了检察机关的说明后,我们意识到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息界定的相关规定,在村委换届的特殊时期,镇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还需要做得更深、更细、更好,要保障村民合理合法的权益。”经过沟通,镇政府就解决《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相关信息公开问题表明了态度。

在获得行政机关认可后,2022年4月,桓台县检察院以公开宣告方式,向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张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镇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检察建议的落实措施,明确主体责任,并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与村委会临时负责人联系对接案涉信息公开工作。在对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解核实后,镇政府监督并指导村委会予以公开,并向张某作出完整合理的书面答复,告知张某其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已公开存放于村委会,他可以随时前往查询。

收到上述答复后,张某前往村委会查阅了本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了解到自己享受的是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我申请对《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进行公开的目的,就是想知道自己与其他村民是否享受了同等待遇。当初被拒绝后,我怀疑过村委会。我查看完协议后,得知镇政府确实监管到位了,协议的补偿标准是一致的,我心服口服。感谢检察机关,保障了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回访案件时,张某对承办检察官说。

继续推动!

类案监督催生信息公开流程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张某所在村的旧村改造安置房还在建设中,镇政府督促村委会严格执行安置方案中“一处宅基地置换两套新房(120平方米及80平方米各一套)”的标准,旧村改造安置房建设竣工后,将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之下,按照村民随机抽签的方式对房屋楼层进行抽签分配,确保村民得到同等安置待遇。张某对其宅基地置换两套房子的分配方案表示非常认可。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一件申请信息公开的‘小事’,历经两年的时间仍未能解决,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合力化解了行政争议。群众的一句感谢就是我们工作的意义。”桓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丁洁欣说。

此案成功办结后,承办检察官并未停下履职脚步,他们又在思考如何积极开展类案监督。2022年5月,桓台县检察院与法院召开座谈会,了解近年来涉及此类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在向法院调阅了2012年以来法院办理的相关案件卷宗后,桓台县检察院最终梳理出6件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行政判决执行难的案件线索。

2022年6月,桓台县检察院与县政府、各镇镇政府召开专题座谈会,由检察机关向各镇镇政府进行专题反馈,通过一案一销号的方式持续跟踪监督。桓台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督促各镇镇政府积极配合,专门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图,确保责任到人,保证全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桓台县检察院在破解个案执行难题基础上,通过检察建议、座谈会的形式,促使行政机关多措并举,形成解决类案问题的长效机制,理顺了本地关于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行政案件判决执行的衔接配合关系,确立了本地处理该类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建立了相关工作衔接机制,从根本上防范此类行政争议的发生。

此外,桓台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县法院还联合出台了《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县域情况,明确关于办理化解行政争议案件相互协作、沟通、反馈的操作规范,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凝聚合力。

“安居才能乐业,农村住房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载体。旧村改造拆迁是为村民谋福利,关系着村民的切身利益,旧村改造拆迁安置更要保障村民居有定所。对于村集体如何进行安置,村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签署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应当标准统一,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切实保障每一名村民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张娜娜说。

“在办理张某申请监督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不仅推动解决了行政判决执行难题,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还主动延伸监督触角,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推进完善了基层政府治理体系,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桓台县检察院检察长常永栋说。(郭树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