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3-10-19

关于《上海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按照城市数字化转型统一工作部署,为夯实本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强化政务云建设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数据条例》《推进治理数字化转型实现高效能治理行动方案》,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研究起草了《上海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政务云是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底座,是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的基础支撑。上海市政务云建设始于2016年,历经多个发展阶段,构建“1+16”的总体布局,市级政务云形成电信、移动、联通3家运营商联合支撑的体系;16个区也构建了多元化技术共同支撑的区级政务云平台。

为了能够更好支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有必要建立健全更加科学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云资源申请和使用流程,提高云资源使用效率,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对上云系统的管理安全防护。同时,不断提升政务云的服务能力,推进政务云广泛深度应用,最终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用、信息系统整体部署、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业务应用有效协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能力建设、资源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效能评估、附则,共七章三十五条。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1.关于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能。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上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市、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市大数据中心抓好运行管理,具体落实政务云建设、运维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同时,针对重大事项建立多部门联合会商审议机制(对应第五条、第六条)。

2.关于服务范围,规定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有或者新建等保三级及以下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使用政务云资源。使用云资源处理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的,应当依托本市政务云开展。非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的,可向市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对应第七条)。

3.关于规划建设,规定市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统筹建设政务云资源,覆盖基础设施服务(IaaS)和中间平台服务(PaaS),根据需求提供软件服务(SaaS)(对应第九条)。政务云建设要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鼓励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务云服务商开展建设(对应第十条)。鼓励各区积极使用市级政务云资源,并通过统一平台进行集中管理(对应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关于能力建设,规定加大安全可信的软硬件产品规模化应用,积极满足各类业务对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需求,不断提升覆盖多元算力、基础软件、能力组件、安全套件的综合服务能力,以服务目录的形式向使用单位进行能力输出(对应第十四条)。市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遵循“共性优先、按需服务、急用先行、技术可靠”的原则编制政务云服务目录,服务事项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位和单位价格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应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关于资源管理,按照“部门高度集中、行业相对集中、技术适配优先、关联业务协同”的原则,分配和调节政务云资源(对应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先报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配额,再向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申请测试资源,验证通过的,正式开通云资源(对应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同时,设立开发资源、应急资源、临时资源,满足一些短期使用场景需求(对应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使用单位要在资源申请前合理评估项目资源需求,不断优化政务云资源使用,按照要求安装部署云资源使用监测软件,并不得篡改、屏蔽和卸载(对应第二十五条)。政务云的使用费用,按照“先用后付,按实结算”的原则,结合单价、使用量以及效能评估结果进行核算(对应第二十七条)。

6.关于安全保障,市大数据中心既是运行管理单位,也是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务云平台的安全保障,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使用单位强化对自身业务系统运行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自查、检测评估、安全加固等工作;政务云服务商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工作制度,提供安全可信的产品和服务,保障政务云安全稳定运行(对应第三十条)。

7.关于效能评估,规定由市政务云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方案,对云资源的使用效能和服务水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云资源调整和费用核定的依据(对应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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