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为数字政府构建基本法律框架
来源:正义网 更新时间:2023-11-23


黑龙江大学教授王敬波:

为数字政府构建基本法律框架

数字技术提高了政府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但随着数字行政的广泛普及,以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难以有效因应数字政府的发展,“数字+人工”复合型的权力运行机制存在权力约束软化和行政责任弱化的可能性,高度集成的数字行政存在行为边界不清、规则不明、程序缺失等问题。应对数字行政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难题既需要从宏观上解构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树立整体治理的理念,也需要从中观上重构行政管辖制度,规范数据权力,明确自动化行政边界,更需要从微观上厘清行政证据规则,嵌入正当程序,明晰法律责任,为数字政府构建基本法律框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

优化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构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机制一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的直接要求和间接推动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应运而生。该机制采取监督与配合的双向模式,总体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侦查监督的形式化、被动性以及协作配合不足或者过度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肇因于对监督与协作的关系定位不清,多因素导致人力资源投入相对匮乏,派驻方式和人员选择难以实现充分履职以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考核指标不协调限制了机制运行实效等。为优化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应当以侦查监督主导作为配置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机制的逻辑起点,以实质性和充分性作为检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效果的衡量标准,以融贯性作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动机制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维:

明确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四要件

当前,对于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一般形态的构成要件问题尚缺乏统一认识。从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2条的表述看,构成对期货市场操纵似乎只需要两个要件,即使用了法律所列举的操纵手段,且影响了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既有的期货市场操纵案件处罚决定将操纵的构成要件归为操纵行为和价格影响。笔者认为,立法表述遗漏了一些必要的构成要件,处罚案件则存在循环定义的问题。构成期货市场操纵实际需要四个要件,即操纵能力、操纵意图、人为价格和因果关系。其中,操纵能力是前提,解决的是具备什么样行为特征的交易者需要被纳入审查范围的问题;操纵意图是关键,解决的是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的根本标准问题;人为价格是结果,解决的是对市场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才会被归责的问题;因果关系是纽带,解决的是如何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建立联系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

构造面向数字时代劳动变革的规范体系

在劳动形态因技术驱动持续演变的现实背景下,劳动法典须在整合既有立法资源的同时,构造面向数字时代劳动变革的规范体系和篇章结构。劳动变革在法律抽象层面可概括为单位制组织体的团体性劳动之外,生成了数字技术支持下的个体性劳动。此两种劳动抽象的内在逻辑不同,个体性劳动既不是团体性劳动的附属,也不是有待转化为团体性劳动的对象,二者应纳入劳动行为这一上位概念中。劳动法典应基于劳务给付已形成的客观事实,将发生给付效果的劳动行为类型化。在篇章结构上将既有劳动立法归入团体性劳动,构成法典的主体内容;将数字化灵活就业归入个体性劳动,予以独立成编,从而预留容纳未来劳动形态不断演变的制度空间。据此,劳动法典的逻辑构造是“五大规范群”,包括劳动行为及主体构造规范群、劳动力市场规范群、团体性劳动规范群、个体性劳动规范群、权益保障与争议处理规范群,进而在篇章体例上表现为“十二编”,总体上概括为“五群十二编”。

(以上依据《现代法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