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学若干范畴的思考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23-12-14

目次
一、关于数字法学的学科称谓

二、关于数字法学的学科属性

三、关于数字法学的学科特点

四、关于数字法学的研究板块


人类社会已经步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是颠覆性的通用技术,数字技术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给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带来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2022年岁末,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公司OpenAI开发的聊天机器人ChatGPT的横空出世,引爆新一轮人工智能竞争的风口,数字技术的新应用、新业态、新场景必将风起云涌,给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别是为数字法治创造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数字技术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思维,也改变了我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方式。数字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和竞争激烈的国际形势,急需我们加强数字法治建设和数字法学研究,为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驾护航。

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离不开理论变革和思想先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正稳步向前迈进。在数字时代,法律主体的身份、行为乃至社会关系都已经数字化,这给传统法治带来了诸多挑战,必然重塑人类的行为规则和社会的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化转型,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决策,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磅文件,如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对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数字治理生态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到2025年“数字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的建设目标,并明确要求“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了“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了“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工作要求。

数字法治必然催生数字法学学科。数字法学是关于数字法律的科学,以数字技术应用所产生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内容。数字法学主要有两大研究范畴:一是数字空间的法律治理,即数字法治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数字领域、保障数字权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社会建设;二是法治领域的数字模式,即法治数字化,以数字思维和数字技术提高法治效率、赋能法治效果,用数字技术推动法治方式变革、塑造数字正义形态。数字法治不仅使正义的实现途径更便捷,而且增强了正义的实践成效。数字法治的法理表达就是数字正义,当正义以数字化的形态实现,可以呈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不同时代塑造不同的正义理念,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农业文明时代产生实体正义观,工业文明时代产生程序正义观,信息文明时代产生数字正义观。每个时代正义形态的变革都不是简单的替代,而是承继之后的转型升级。实践反复证明,没有效率的公正和没有公正的效率,都不是法治意义上的正义。传统法治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是,效率与公正的负相关关系。数字法治不仅可以借助数字技术具有的全程留痕、不可修改、不能撤销等特征,更好地查明、还原事实真相,为伸张正义奠定基础,而且可以通过网络执法、司法,以较低的诉讼成本定分止争、解决诉求,让执法、司法变得更高效、更公正,使人民群众以更便捷的方式参与诉讼、接触法治、感受正义。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技术创新,而且是推动制度变革,改善实现正义的方式,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实现,能够创造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可见,数字正义是更加便捷的正义、更加精准的正义、更加普遍的正义、更加接近本质的正义。数字正义是正义的数字形态,体现数字环境下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和实现模式。数字法学就是数字正义的法理阐释,应当适应数字时代社会关系、权利义务、交往方式、秩序形态等方面的新变化,把丰富的数字法治实践经验提炼为实现数字正义的法律规则体系,构建数字时代由民主、人权、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因素构成的正义价值体系,塑造实现数字正义的治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秩序形态。

在法学领域,尽管数字法学正逐渐成为显学,但仍处于初创时期,也有一些隐忧。数字法学是一个热题,也是一个难题,因为数字法学作为新兴学科,且属于综合学科,法律学者对数字化的发展规律和治理规律皆需要一个认识过程,数字法学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研究范式尚未定型。如何构建系统科学的数字法学学科体系是法学界的一个重大课题。数字法治实践发展的不充分和数字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成熟,导致数字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数字法学的概念、属性、体系和结构等范畴,学者们见仁见智,尚无共识。对于这些基本问题,笔者有一些观察和思考。

一、关于数字法学的学科称谓
数字法学是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法学界对于数字领域法治现象的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随着信息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一系列法治问题。一些睿智的学者敏锐地观察到新的法学研究领域,计算法学、信息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等学科称谓相继提出。这些称谓关注不同技术领域的法治问题,也反映了数字技术发展变化的过程。但是,这些称谓都无法全面覆盖数字时代的法律新领域,不能完全适应法律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需求。目前,因数字法学具有的统领性和涵盖性,其在法学界成为最为推崇的学科称谓。使用数字法学的称谓可以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用“数字”这一范畴可以涵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及应用场景,以数字技术和数字空间的新视野、新思维研究数字法治领域的基础性、普遍性、根本性问题。二是用数字法学可以总括目前相对分散且呈碎片化的数字领域法学研究,如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信息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等,整合各类数字科技的法律研究成果,统筹推进数字技术研发、应用中的法律、伦理问题研究。三是用数字法学可以体现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数字+”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与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治理、数字法治、数字正义等概念相衔接,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在“优化法学学科体系”要求中,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为这一学科的称谓“一锤定音”,可谓众望所归。

二、关于数字法学的学科属性
 数字法学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学学科,学界尚无共识。法学学科的确立主要有三个视角:一是法律的维度,即部门法学,主要是以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作为研究领域界定研究学科,这是比较传统的学科分类。二是教育的维度,即专业法学,以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的法学二级学科目录确定研究学科,一般由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构成。三是研究的维度,即领域法学,将经济社会特定领域的法治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确立相应的研究学科,这是比较灵活的学科分类。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数字法律及数字技术应用所产生的法治问题,所以,数字法学是领域法学,属于相对独立的学科,这一观点为绝大多数专家学者所认可。其实,新兴的法学学科一般都通过创设领域法学,经过一定时期的研究积累,待其学科体系相对定型,在学界形成共识后,由国家学位主管部门认可后被增设为专业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军事法学莫不如是。目前,欧美国家关于数字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其数字法律规则体系已初步形成。我国关于数字方面的立法也有一定数量,已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字领域的法律,以及202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部门规章。相信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近期国家还将密集出台一批数字治理的法律法规,数字法很可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以数字法为研究对象的数字法学也可以视为部门法学。笔者赞同将数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并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将其纳入法学二级学科目录,成为专业法学。

三、关于数字法学的学科特点
数字法学与相关法学学科的区别与联系,是学科建设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其一,数字法学是具有横断性的综合学科。数字法学打破了传统部门法学学科划分的研究领域。面对无处不在的数字治理问题,必然综合运用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诸学科的价值观念、基本原则、研究方法,为数字法学提供新概念、新命题、新论断、新体系,提炼数字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方法。

其二,数字法学是具有穿透性的交叉学科。数字法学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壁垒,颠覆了传统的法学知识结构。“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是数字法学研究面临的最大问题。数字法学涉及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数字思维的研究范式,充分体现了法律治理、法学研究与数字科技的深度融合,需要开展贯通法科、文科、理科、工科的“穿透式”研究。

其三,数字法学是具有动态性的前沿学科。数字法学重点研究数字技术驱动的法治变革理论。基于数字技术迭代升级和广泛应用的特殊属性,数字法学应当持续研判数字技术的发展态势,关注数字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应用场景对法治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始终保持研究的前瞻性,始终站在技术的前沿、产业的前沿、治理的前沿、国际的前沿,持续推动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构建法治新思维的价值理念、规则体系,形成法治新样态的运作机制和正义模式。

其四,数字法学是具有计算性的实证法学。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偏重于法教义学(法律解释学),多用定性分析方法。新一代数字技术引发了社会治理模式和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给法律治理和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方法论——计算思维和数字思维。数字技术的本质是计算。在普适计算的背景下,借助计算技术可以代替传统法学的经验性判断,通过司法数据和计算分析,可以弥补法学实证研究抽样调查的局限性,实现“无数据不研究”的学术范式,增强数字法学研究的精确性、时效性和科学性。将数学、统计学、机器学习、计算技术等基本方法融入法律的实证研究,将成为数字法学的一大优势。

其五,数字法学是具有实践性的理论学科。在数字时代,基于法律数据与规范理论的深度融合,数字经济的法律科技、国家治理的数字法治、理论研究的数字法学成为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联领域。数字法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建立理论学者、实务专家、研发机构、数字企业各方参与的合作模式,打造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协同创新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针对性、实效性研究,研究真问题,真研究问题,既注重学术研究,也注重法治科技推广,还注重执法、司法实践应用。

其六,数字法学是具有国际性的涉外学科。在法学学科领域,数字法学的国际视野和国际通识特点比较明显。数字化转型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治理体系的影响深远。数字科技和数字法治成为影响各国国际竞争力的关键要素,规则和标准的竞争是当前数字领域国际竞争的制高点,数字治理的国际格局进入崭新发展阶段,数字领域的规则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竞争愈加激烈。数字法学容易形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理论术语、法治规则、研究范式。数字法治领域,是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竞争的重要高地,也是我国法治理论超越西方的最佳赛道。如果说在现代法治方面,我国曾是西方的追赶者,那么,在数字法治领域,我国与欧美国家处于并驾齐驱的第一方阵,我们可以与西方发达国家法学界平等对话。我国是数字大国,对国际数字治理格局构建将发挥重要作用,将在与欧美相互竞争与彼此依赖中,塑造国际数字治理格局的现状与未来。在国际数字经济和科技产业竞争的主战场,我国既面对欧美“卡脖子”的技术,也面对欧美“卡脖子”的规则,迫切需要提升我国在数字法治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四、关于数字法学的研究板块
学科体系化的基本构建方式是由“概念—类型—体系”组成“四梁八柱”的框架结构。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数字法,是由大量法律规范形成的数字法律规则体系。在法学理论上,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些分散的法律规范,需要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即将研究领域分成若干板块,研究其具体的法律制度。在数字法学体系框架内,除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构成的“总论”部分外,数字法学的“分论”包括哪些领域的具体制度?这涉及如何构建数字法学学科的体系结构。对此,在讨论《数字法学原理》书稿框架时编写者曾经交流过。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按照国家关于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分为数字经济法治、数字法治政府、数字法治社会等研究板块,以此确定编章结构。但多数人认为,应当针对数字技术及应用场景的特点和风险确定编章结构,按照数字法调整的主导技术领域,划分为网络法、数据法、人工智能法三大研究板块。笔者曾向数字技术专家请教此问题,据技术专家介绍,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是目前数字化的主导技术,随着数字技术的迭级换代,若干年后可能会被新技术取代。为保持学科体系的稳定性,技术专家建议,根据信息生成数字空间的主要环节确定数字法律治理领域。数字法学的研究板块可以考虑分为信息采集法、信息传输(主要是互联网)法、信息处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法、信息应用(如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法。

 应该讲,前述三种分类方法都是数字法学研究类型化的产物,是对数字技术发展、法治建设规律的主观认识,均有一定道理。比较而言,基于当下的研究状况,笔者倾向于将数字法学划分成网络法、数据法、人工智能法三大板块。一是从数字法的调整对象看,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指向明确,网络、数据、人工智能作为当下数字化的主导集成技术,可以广泛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应用场景,渗透到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既产生新型权利,又衍生安全风险,是法律规范的重点领域。以网络法为例,我国已经制定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40余部,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足以成为数字法学的研究板块。二是这种研究分类在法学界已有广泛共识,一些高校开设了相应研究专业,三大研究领域的称谓,即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已经约定俗成。三是阐释网络、数据、人工智能领域的法治理论,必然体现建设数字中国的国家战略,必然需要联系数字经济法治、数字法治政府、数字法治社会的相关问题解读国家的法律政策。四是若采用数字经济法治、数字法治政府、数字法治社会的研究板块,每个板块可能均要涉及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算法的应用和治理问题,难免出现重复表述,会有相关部分雷同之嫌。五是从数字技术的发展趋势看,技术专家提出的建议言之成理。但是,从相关数字法的调整对象看,立法者的本意似乎并不是针对信息生成应用的主要环节提出规范要求。而且,这种全新的研究分类能否被法学界接受尚有疑问。数字法学是新兴学科,其学科体系应该是开放的。未来的数字技术尚不可知,我们只能将目前的主导技术领域作为数字法律的治理对象和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这体现了现阶段我们对数字法学研究领域的认识程度,也反映了人类认识的时代局限性。数字法学学科体系在初创时期不可能完全定型,需要与时俱进地发展完善,未来的数字法学学科体系将经历一个逐渐健全的过程。
新时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数字中国建设为我国数字法治发展和数字法学研究带来了独特的历史机遇。我们充满信心:数字法学必将成为发展前景广阔的朝阳学科,我们有能力创造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以法治化规范数字化,以数字化赋能法治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