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数字政府运行全过程,对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行机制、行政监督机制等进行升级改造,以数据流整合决策流、业务流、监督流,才能不断推进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大数据技术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和先进的技术,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但同时,数字决策不能偏离法治轨道,在数字化这个新的领域,只有不断提升法治化,才能确保其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提升数字决策合法性。我国《数据安全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收集使用数据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条件、程序进行,特别对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和负担行政行为,应当遵循重大事项“法律保留”的有关规定,不能完全依赖数字技术行使行政决策权。优化政府大数据决策,其基础是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权力,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循“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则,着力明确政府决策的主体、职能、事项、程序与条件,确保数字决策始终运行于法治轨道上。
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统筹建设人口、法人、宏观经济、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拓展完善应用驱动的主题数据库、特色数据库,广泛收集决策数据样本,为数字政府决策提供充足全面的基础养料。建立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政务数据目录,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对相关数据进行甄别清洗。当前,我省要克服公共数据融通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打造大数据总枢纽,归集数字政府项目前置审查,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数据共享联动,努力破解“数据孤岛”“数据梗阻”困局,提升数字政府决策的整体效能。
深化数字决策机制改革。强化数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