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来源:天极网 更新时间:2012-04-13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并已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两项新规,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自助银行、ATM机等纳入到电子银行的监管范畴之中,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因此将得以有效控制,并有助尽快完善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具有分流柜台压力,节省人力、物力,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从而达到增收节支的作用。据一些银行内部统计数据显示: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往往占经营收入的60%,而电子银行的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不仅能提高银行形象,树立银行品牌,吸引高端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更重要的是电子银行平台还是金融创新的基础平台。与此同时,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多服务手段和多业务平台实现集中管理,以保证业务的一致性、交易的安全性,成为摆在银行业当前的一大挑战。

  按照WTO的要求,在今年年底,也就是2006年12月,我国将向外国银行全面开放,这意味着我们要按照国际准则办事。由于中资银行在网点方面的天然优势,电子银行将成为外资银行进军的第一站。现在,我国电子银行基本上是作为传统银行业务扩展到网上的一种工具,电子银行产品的开发沿用传统业务流程,许多银行存在经营特色不足、产品业务覆盖面不广、产品功能与便利性不强、以及且注册手续复杂、客户等候时间长、操作不便等问题。同时各行多缺乏对电子银行相关国际惯例的深入研究,忽视对电子银行方面国际上通常规则的遵守。当前,我国电子银行信息安全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一是新型网络金融服务拓展了金融服务的外延和范围,简单的SSL加密模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无法保证交易过程中的身份识别、交易数据和其他记录的安全性。二是各银行的网络建设缺乏整体规划。不但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相连性和兼容性存在很大的问题,甚至连各商业银行自身的统一性都不尽如人意,金融数据处理集中后,带来了技术风险的相对集中。三是跨部门网间互联、内部业务网与国际互联交易的需求急剧增加,引入社会第三方服务的发展趋势,带来了可管理性、可控性等新的安全课题。四是信息技术本身的发展,引发了新的、更多形式的安全威胁手段与途径,要求不断采取新的、更高强度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是我国至今尚未就电子银行业务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严重削弱了电子银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的作用。

  电子银行是银行业务在服务上的创新与延伸。电子银行所面临的技术安全、客户利益被侵犯以及第三方过失等风险日益突出。银监会在制定《办法》和《指引》过程中,研究和参考了大量境外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在电子银行监管方式、信息技术标准、监管原则等方面基本实现了国际接轨,相信在《办法》、《指引》落实过程中,将不断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电子银行不能做到绝对的安全,但是一定可以做到更安全。当前,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刻不容缓,要实现电子银行业务超常规发展,形成一个产品多元化、渠道集成化、服务智能化的电子银行体系,对国内商业银行来讲,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措施来强化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的建设。因此,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要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中,强化对电子银行业务所面临的战略风险、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完善授权机制建设,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切实提高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能力。

  二是提升银行的创新能力。电子银行的发展依托于电子银行产品的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只有不断地将产品推陈出新,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才能在市场上长盛不衰,进而有效地保证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电子银行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能够极大地提高创新效率。目前工商银行已经搭建起由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自助银行四大渠道支撑的电子银行服务体系,树立了以“金融e通道”为主品牌,“金融@家”、“工行财e通”、“95588”为子品牌的电子银行品牌体系,并先后推出适合企业、个人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20多类、200多项产品功能。像工行的“金融@家”、建行的“e路通”、招行的“一卡通”等电子银行产品,目前除了能提供查询转账的基本功能,还可以提供外汇交易、买卖基金、交费等服务。

  三是带动中小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实际上是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其他业务、销售产品与服务提供了一个电子网络平台,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构成可独立存在的业务品种。目前,电子银行业务多被工、农、中、建、招商银行等国家大银行和有实力的银行所垄断,中小金融机构很难介入拓展业务。只有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起来了,在有效监管和在网络、信息等资源能够共享的条件下,才能促进我国众多的中小金融机构积极介入电子银行业务。比如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等,中小金融机构涉足电子银行业务,最终必然能反过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不断创新。

  四是强化监管的必然。商业银行的信息化正处于从初级水平向中级水平过渡的阶段。从2002年开始,我们商业银行业务信息化进程加快,四家国有银行和大部分股份制银行都已制定了数据大集中计划,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经实现了全国数据集中。实现数据大集中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电子银行业务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监管规章相应地需要根据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新情况加以调整和修改。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借鉴境外有关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经验,制定适合国情的规范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强化监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