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投资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闽东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更好地营造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良好投资环境,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进一步削减审批事项。凡国务院、省政府和宁德市政府没有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已经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审批随意性,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绝不能以“备案”名义或委托下属单位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市编办、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类的不同要求,在2006年9月底前提出保留、合并、下放或取消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重新修订《宁德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未列入目录的审批项目行 
政审批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审批的责任主体、追究内容、追究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 
  2、实行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凡纳入市投资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及相关服务项目,均由市投资服务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窗口收费”的原则办理。受理审批时向申办人提供规范性文本,必要时由窗口帮助填写。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由市投资服务中心指派代办员,与政府相关审批部门直接沟通,按照统一承办、一张支票结算、一次送达行政审批件的要求,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成立宁德市项目审批监督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审批时限,严格各审批环节的责任追究,确保实现由单一承接制向全面代理制转型。实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集中审批制,一次会议明确所有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对需到省以上部门办理审批的审查转报事项,采取“直通车”的方式,由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上报办理。进一步深化创新“行政提速、服务发展”活动 
,各单位要严格兑现服务承诺,不搞形式,取信于民。 
  3、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全市政务网,加快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和网上审批系统建设,优化行政流程,简化办公程序,推行行政审批阳光作业,力争用二到三年时间,实现市直机关各部门主要业务上政务网,实行市政府各部门以政务网为依托的网上审批和网上并联审批。完善市、县(市、区)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为公众提供政府公告及政务活动查询、网上办事、投诉处理等服务。 
  4、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事项外,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都要把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收费依据、标准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公开栏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各服务单位要向投资者提供书面办事须知,让投资者明确办事程序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5、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取消重复材料,简化年检手续,能在基层设点年检的不集中到市里年检;大力推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和预约年检等服务方式。按照信用等级和所属行业类别,对企业采取审查、备案和免检形式分类进行年检,年检时间应由单一时间段变为分段分批次进行。积极探索各有关部门集中年检和同一部门实行“一口受理、内部会审”的工作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年检效率。 
  二、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6、规范执法检查。除国家和省级统一部署的检查外,市级以下(含市级)的常规检查实行总量控制,一年内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视情而定)。市效能办每半年对各部门检查总量进行一次公示。各部门执法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采取封帐或抱帐本等方式对企业实施强制检查。对全市重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要采取联合检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并事先拟定包括执法依据、原因、时间、对象、方式、事项等内容,在实施检查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意,方可进入企业检查。对重大检查活动,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先 
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若逾期未改,依法确需处罚的,处罚标准要按下限执行,并严格实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7、严禁乱收费。财政、物价部门要对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年审和清理,统一编制发布《宁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逐项列出收费的单位、依据、范围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手册的项目严禁收费。收费部门每季度对企业的收费总量要向社会公开。对企业实行收费登记簿制度,凡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在收费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由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审计、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企业的收费登记簿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多收费的要依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查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转为有偿服务,不得委托下属单位搞变相收费,不得通过行政审批、企业年检等搞搭车收费。中介有偿服务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垄断服务。严禁公路和海上的乱收费、 
乱罚款、乱检查;严禁对企业的乱集资、乱摊派、乱培训;严禁各级干部和执法人员向企业报销费用。 
  三、提高服务质量,营造亲商环境 
  8、落实各项政策。对国家、省、市出台的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社会事业,加快工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扩大对外开放,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老区建设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研究抓好落实、用足用活,并联系当地实际适时完善补充相关政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个案政策,给予特殊优惠,特事特办。政府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支持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牵头组建互助担保机构,加快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加强银企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合作,开发融资租赁业务,在授信额度内开展合同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推广银行承兑汇票,积极推行仓单质押贷款、取保协议贷款、对外担保、信用证等服务,加大信贷投入。 

  9、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加快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共服务建设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凡来宁德市投资的客商及其家属落户、子女入学,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办理。投资者生产、经营地址或住址发生变动的,可随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学手续。客商和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等方面提出安装、维护要求时,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理意见,在承诺时限内施工完毕;停电、停水(除突发性事故外),要提前三天通知;对重要用户,要提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若未及时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赔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提供人才资源信息、档案托管、岗位培训、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口岸部门要大力推进电子报检、电子转单、电子签证“三电工程”建设,实行港口查验 
24小时全天候、无假日服务,提高通关效率。 
  10、改进机关作风。深入开展“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树立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上下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禁上班时间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和考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工作落实。研究制定关键岗位监管办法,强化窗口单位、一线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行业、单位和窗口的服务质量和文明程度。统一制作桌牌,实行佩戴胸卡上岗,接受群众监督,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11、改善人文环境。加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生态县、省级生态示范乡镇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实施污染总量控制,严查各类超标排放行为,抓好城乡绿化、美化工作,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发展。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加强以交通秩序、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和人文形象,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公民道德评议活动,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开展“荣誉市民”评选活动,增强市外投资者在宁德创业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12、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查封企业的财产,不得冻结企业的银行账户,不得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不得侵占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不得改变企业的财产权属关系。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对投资者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各级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或变更的,应依法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四、完善治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13、加强投诉办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投资者的投诉问题,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督查,提高投诉处理结案率。认真清理影响投资环境的历史积案,集中力量处理和解决投资者反映的遗留问题,以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14、依法严惩破坏投资环境的违法行为。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严打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安全小区和“平安企业”建设,加大对直接威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及时、公正查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挂牌督办。对重点投资企业和省市重点项目,各级政法机关应实行重点保护,依法维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不得额外增加企业负担。成立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厉打击干扰中心城市建设和重点项目施工建设等不法行为。政法机关要加强对涉及投资者的民事、经济、刑事、执行等案件的裁判和处理工作,依法公平公正尽快办结,并将案件处理情况、法律依据和具体事实告知投资者。 
  15、开展综合评议部门工作。对部门评议按照百分制考评设置。每年由市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综合评议的分值占总分的50%;由市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组织的平时核查核验、明查暗访的分值占总分的20%;由市投资服务中心组织的“窗口”考评的分值占总分的30%,综合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对综合考评结果前三名的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综合考评结果最差的三个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领导分别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在电视台作整改表态发言,取消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评先资格。连续两年综合考评结果最差的三个单位,单位主要领导(连任)转任非领导职务或低调安排,班子成员重新选配或低调安排;属于中属、省属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每年结合综合考评结果,评选表彰宁德市十佳投资环境建设单位和十佳经办员。 
  16、强化监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纠风办、效能办要开展明查暗访和专项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人士、企业代表和老同志担任投资环境监督员,开展评议、督查活动,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他们对改善投资环境及有关部门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宁德电视台、闽东日报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新闻聚焦”、“行风热线”等专题、专栏,全方位、多角度、多侧面宣传投资环境建设成果,公开曝光破坏投资环境建设重大案件、事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态势。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 
  17、完善领导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是投资环境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本部门的投资环境建设工作负总责。成立宁德市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市效能办开展工作。市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投资环境建设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落实。建立由市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召集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时分析研究投资环境建设工作,推动落实。建立健全市级领导挂钩联系重点投资企业制度,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市委、市政府不定期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投资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8、强化责任追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否决。由于工作原因造成项目流失、投资者撤资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处理;对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给予调离岗位或辞退,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置。坚决查处公权私用行为,对损害投资环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根据查实情况分别依法依规予以效能责任追究、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垂直管理的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19、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十一五’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建设诚信宁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通过开展专项督查、现场督查、跟踪督查、联合督查等,确保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20、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20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