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2007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2-04-14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信息委规〔2006〕12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07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和专项评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2007年度支出预算的信息化项目范围包括:(1)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含新建、升级改造);(2)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不包括以往年度市财政局已经安排预算、需在2007年度继续实施的未完成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根据《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业务需求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做好初步论证和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向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等申报材料。


    (二)预算主管部门对下属预算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按轻重缓急进行项目筛选和排序,形成本部门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于2006年7月17日至8月1日期间一次性集中向市信息委申报。


    (三)市信息委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支出预算的项目组织专项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有关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


    (四)市信息委根据评审结果,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于2006年9月30日前送市财政局,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提供申报函、软盘、项目预算申报书等申报材料。
    (一)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项支出预算录入时,应当将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全部填写在“项目库专项”栏目,并在“专业类别”中选择“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中,对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分类”中选择“建设项目”;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应在“项目分类”中选择“运维项目”。


    各预算主管部门根据排序结果,将本部门所有信息化项目在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汇总,并形成软盘。


    (二)对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逐一提供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一)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并可提供说明项目情况的规划、法规等有关材料。


    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逐一提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二)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并可提供说明项目情况的运行维护外包合同等有关材料。


    (三)各预算单位还应当填写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三),作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提交给市信息委。

 
    以上三个附件可以在市信息委网站上下载,网址是:http://www.shanghaiit.gov.cn
    (四)各预算主管部门提供的申报材料中,软盘、项目预算申报书和申报函在项目名称、项目排序、预算金额等方面应当保持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如实、全面、准确地申报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避免与其他类型的项目支出预算或基本支出预算相混淆。对重复申报、故意漏报的,一经发现,市信息委、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预算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当发挥专业特长,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等工作。项目预算申报书必须严格按照附件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其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翔实程度是影响专项评审结果的重要因素,各预算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各预算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排序结果将作为专项评审的重要参考。各预算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当配合财务部门,认真做好初审、筛选、排序等工作。


    (三)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做好专项评审的配合工作。专项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根据市信息委的要求按时提交。


    (四)2006年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市信息委评审结果为“暂缓”的项目,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评审结果为“否定”的,不得重新申报。


    市信息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培训,就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操作、项目预算申报书填写等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指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办人认真参加培训。
    
    附件:1.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预算申报书
         2.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预算申报书
         3.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上 海 市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