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彰显民意
来源:安徽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方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建设。这是从事政府立法工作的人员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2006年6月19日至6月23日,省政府法制办委托安徽商报、中安在线网站等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由于该部规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因此从一公布,便牵动社会方方面面。

  短短十天时间里,接到建议电话200多个,收到来信来函50余封,177名网民参与投票,共提出立法建议70多条。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处罚、维护劳动者工资支付知情权、平衡劳资关系、解决工资规定执行难等方面。对拓宽立法思路,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创新参与方法 体现开门立法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在总结过去“开门立法”经验基础上,《规定(草案)》采取公开草案焦点内容、开通咨询电话、接听“工资立法”特别热线、记者采访、网民投票等方式,广泛征集群众对《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设计使用问卷调查表。为规范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规定(草案)》设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这些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群众意愿,是立法中比较难把握的内容。因此,法制办列出7项主要制度,设计了《规定(草案)》主要制度的问卷调查表,刊登在安徽商报和中安在线网站上,收集群众的意见。

  委托网络媒体参与征集工作。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特别是网民的年轻化、知识化的特点,这次征集意见工作,不仅首次邀请起草单位参加,而且委托我省最大的网络媒体——中安在线,与安徽商报一起,共同组成公开征集意见的媒体平台。由于网民参与人数较多,提出意见也有一定深度,因此较以往“开门立法”工作相比,群众的参与度大大提升。

  公开立法审查全过程。为保证将公开征集的意见反馈给群众,在《规定(草案)》征集意见活动结束后,省政府法制办立即召开部门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研究如何把社会方方面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写进《规定(草案)》之中。省政府法制办还特别邀请安徽商报的记者旁听这两次会议,将会议讨论的情况通过安徽商报反馈给广大读者,这在我省政府立法史上还是首次。同时,为在公开征集意见中很好地与群众互动,省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专门接受记者专访,并与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一起,到报社接听了读者“工资立法”特别热线。

  新闻媒体通力合作。活动期间,安徽商报每天以整版篇幅进行报道,中安在线设置了“加强工资立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专题栏目。除及时把《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刊登外,还及时收录劳动者、企业家、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将省政府法制办设计的问卷调查表,分企业职工、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和其他社会人员等不同人群,设计不同的投票窗口,这样既方便群众参与投票,又可以区分投票人的身份,使收集的意见更具代表性和针对性。

  群众普遍关注 社会反应良好

  开门立法的创新举措,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关注。

  群众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维护劳动者工资知情权。安徽王冠摩托车配件分厂的退休职工江红认为,工资是职工本人付出劳动后,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职工有权力知道具体细节,其中包括被扣除的工资。他建议,政府在立法时,可以增加保障劳动者对自己工资知情权等方面内容。二是拖欠工资处罚需加重。合肥庐阳区的张女士认为,现在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太多,简单地公布,对他们来说“不痛不痒,根本不会引起重视”,立法时可以根据具体拖欠情况,采取不同处罚措施,“只有重罚才能重视”。三是实物不能代替货币工资。安徽医科大学的李先生说,这个问题现在不少单位都存在,立法没有约束力,就等于“纸上谈兵”。四是企业的合法利益也要得到充分保护。安徽省家家乐实业发展公司唐述忠董事长认为,立法不能只约束企业,同样也要约束员工,只有在利益保护上做到“一视同仁”,才能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合肥富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叶修光表示,草案对病伤假职工工资保障的政策是人性化的体现,但是,对非因工负伤的概念并没有做出具体交代。五是《规定(草案)》要解决好工资支付规定执行难的问题。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段华洽认为,立法时应考虑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考虑工资拖欠时法律举证难的问题等。还有一些大学生对勤工俭学的工资发放、导游的底薪、垄断行业的工资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问卷调查也同样得到了网民的积极响应。截止7月13日,在中安在线上公布的《规定(草案)》问卷调查表,共有177人投票。91%的网民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处罚;65%%的网民认为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91%%的网民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者工资发放凭证;82%%的网民认为企业经营暂时困难,经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30日支付工资;95%%的网民认为有必要建立欠薪预警制度;90%%的网民认为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它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85%%的网民认为用人单位只能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法定代扣费用。

  “开门”尚需加大 参与尚需扩大

  《规定(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出:“公众参与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有必要进一步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政府法制机构将立法草案在网上或者报纸上公开,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接听热线等,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是把政府立法决策的过程公开,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形式。因此,要将政府法制机构的“开门立法”工作,作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给予财政支持。要在政府网站上开设立法公开征集意见专栏,作为网上政务公开的固定栏目。

  将立法草案交给人民群众讨论,从政府机关来说,一方面,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决策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另一方面,由于制定过程的公开,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开门立法”是效能建设的制度性举措,应当将其作为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政府效能建设评议考核之中。

  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的过程。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建议: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与行业协会,使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成为政府立法参与的重要主体,发挥其社会和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在政府立法中充分表达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要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程序,如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委托民间调查机制调查民意、了解民愿;建立草案公开制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收集意见的作用;建立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问卷调查等制度。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要研究制定《公众参与立法条例》。要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政府法制机构才能有效地组织开展公众参与立法工作。要强化公众参与立法宣传,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决策,使其诉求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得到反映,既有利于政府掌握群众的意愿,也有利于通过立法在源头上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这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