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现状调查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打造"阳光政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外,对公共服务等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去查询这些政府信息时,却常常会遭遇"红灯"。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虽然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由部门规章、内部规定、特权意识等组成的"玻璃门"(看似透明、实则进不去),却阻挡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

    公民屡屡遭遇“玻璃门”

    6月7日,上海《解放日报》记者马骋状告规划局一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经过多方考虑,马骋撤回了诉状。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今年4月18日、23日,马骋先后两次就有关问题向上海市规划局提出采访申请,却遭到拒绝。他为此诉至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规划局向其提供由自己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马骋在诉状中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除了保密的范畴外,政府部门对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据该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相关的政府信息。

    尽管马骋撤回了起诉,但因此案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还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因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引发的诉讼远不止一起。前不久,郑州市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事情的经过同样很简单:2002年底,经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批准,郑州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表公司")在郑州市区沿街道路上设置了3000多个咪表停车位。由于这些咪表停车位大量占用了慢车道、人行道甚至盲道,给郑州市的交通和广大市民出行造成了很大不便。一些市民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划违法。

    作为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市民,任国胜多次前往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反映咪表停车位规划的不合理之处,并要求查看该局为咪表公司颁发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材料,均遭拒绝。今年1月6日和9日,任国胜又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持单位调查公函及律师证分别前往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郑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查阅咪表停车位的规划审批手续,也被拒绝。

    任国胜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及《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咪表停车位规划属于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己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1月10日,任国胜遂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限期提供其为郑州市咪表公司颁发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审批材料,供原告查阅。

    2月27日,中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3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但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6条规定,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任国胜的起诉。

    就在任国胜准备上诉的时候,4月25日,郑州市规划局采取积极行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并欢迎群众监督。于是,任国胜便取消了上诉的行动。虽然这场风波就此平息,但由于此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其引起的社会关注却刚刚开始……

  为何出现“玻璃门”

    王瑛,郑州市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她想参加养老保险,但不知道目前的政策是什么。6月19日,她登录了"河南省政府网站",在"政务要闻"栏,她找到了答案:"个体户正常参保,可享受和企业退休职工同等待遇的养老金……"看到河南省最新出台的新措施,这位年轻的老板笑了。她感慨地说:"政务信息公开就是好,老百姓想了解什么非常方便。"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无非是要把政府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同时,让群众能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动态,从这些动态中了解政策走向,并决定自己的行为。

    近年来,为了打造"阳光政府",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3年5月,国务院要求各部委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步伐。不久,继广州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包括河南在内的许多地方都先后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等。特别是今年1月1日中国政府网的开通,更让普通公民真切感受到了一个现代、文明、法治政府的信心和力量。但是,虽然不少地方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当公民去查询相关政府信息时,仍时有遭遇"红灯"的情况出现。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这些制度大多是以地方政府令形式出现、缺乏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之外,也和少数政府官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排斥公开的意识、以及有关部门不合理的内部规章有关。"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冯举说。

    冯举认为,我国的一些政府官员都认为,社会经济事务如何管理,仅仅是政府内部的事,只有最后的结果才与民众有关,一直没有形成"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的观念;政府与公民之间服务与合作的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虽然有些政府机关公开了政务信息,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只公开公众已知的信息,不公开公众未知的信息;只公开无关紧要的信息,不公开公众关心的信息这也是'玻璃门'现象的一种表现。"6月20日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睢县检察院检察长路鸣如是说。

    亟待破解“玻璃门”

    有人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各地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如果落实好了,对于防治腐败、公正行政、积极行政等,亦大有益处。为此,建立和完善一定的制度对此加以约束很有必要。比如,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检查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等。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评估和检查,并将评估和检查的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考核干部工作业绩和淘汰"冗员"的依据。

    "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通过有关立法。"路鸣说。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被列为2006年我国的立法计划。对此,6月1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信息公开在立法上,要确立"保密是特例、公开是原则"的理念。法律没有规定要保密的,应全部公开;要建立知情权诉讼制度,如果信息不公开,公民知情权受到侵犯,公民就可以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代表李力认为:一旦这部法规通过实施,公民获得信息不再是一种"恩赐",而是他们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必将能促进"阳光政府"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