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谐社会要从体制上隔离劳资矛盾
来源:光明观察 更新时间:2012-04-14

 
 
社会和谐,首在体制。当然也不可忽视和谐伦理和精神的建设。

我国自从上世纪80年代启动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来,市场化进程一波三折,质疑市场经济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息过,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及本世纪初酿成了两次高潮,当然,总体而言,我国的市场化进程还是快速的。

劳资矛盾是经济市场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不可忌讳,不必回避。资本无疑是要最大程度地攫取利润并不断再生产自身的,投资方则是这种利润最大化的驱动者和获益者。劳动力是资本实现增值的手段,它从资本增值过程中获得自身补偿——工资,并以工资维持劳动力方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和再生产。在这里,投资方与劳动力方的关系不能简化为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要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及其战略目标角度去审视。利润除了极少一部分用于资方的生活以外,大部分是要投入再生产过程中的,由此不断驱动经济发展。另外,国家还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从中抽取一部分,用于国家管理费用、国家战略目标实施费用、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在伦理善行驱动和广泛的社会压力下,资本收益者往往还要从其利润中拿出部分投资于慈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共产品的非直接收益性的投资,以及对贫困地区和贫困者个人的直接资助等。

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资本的所有权与资本的物质化形式——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与经营管理权、资本的收益权会逐渐从合一走向分离,这是市场竞争法则下经济效益诉求所造成的管理技术日益发展所必须。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收益权合一的情况下,投资主体、管理主体、收益主体是一体的,资本方也是劳动力方的一部分。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收益权分离的现代标准股份公司制下,资本方则基本上是资本收益者,往往不参与本公司的管理与工作,而管理方与一般职员则都属于劳动力方,不拥有或不直接、不完全拥有本公司的资本所有权。但拥有对公司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经营管理权以及一定程度上生产资料运作与管理的收益权。国家则通过税收的调控权对资本收益权、生产资料收益权、劳动力收益权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虽然存在管理方与一般职员持股的情况,但资本方与管理方不再是截然一体的,也不再仅仅属于某个人或某个家族,与劳动力方一样,双方都是或都可能是一个流动的群体,二者出现了相当的距离。这样,按马克思的说法,利润就悄悄地转化为“社会财产”。这是大大有助于投资融资,有助于公司管理,也有助于经济发展的。这就是《资本论》第三卷中阐明的:在现代银行制度、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下资本已经取得了社会形式,完全实现了其社会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劳资矛盾一旦展现出来,即使在企业内部,也将不再呈现单个对抗的情形,而是社会群体的对抗。由于这种投资主体的群体性、流动性、可变性,对抗的形式将采取变异的形式,即社会弱势群体与社会强势群体和国家的对抗,因此,消弭这种对抗是现代国家的一个主要任务。

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分工与经济市场化,必然要出现社会分层与分化,进而出现社会阶层与阶级。但如何防范其不会从社会现象激化为政治现象,最后形成阶级斗争呢?这是20世纪后期西方资本主义十分看重的问题,也是实现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主义国家切实关注的问题。而今中国也处在这个市场经济继续推进的瓶颈口上。

劳资矛盾的表面情况是经济利益和管理层面的冲突,实际情况则是劳资两方的经济收益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劳方的收益能够左右劳方的个人或家庭的生存安全问题。因此,劳资矛盾本质上体现为资本所有权、生产资料经营管理权及其由此带来的实际经济收益与劳方日常生活经济安全需求的冲突。在这里,经济生活安全的基线是随着社会经济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变动的。

基于以上分析,解决劳资矛盾就不仅要完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法规与相关制度,切实保证劳方的合法权益,更要从社会的基本制度和深层制度上去做基础支持和战略准备。

这种制度必须能够达到生产领域与生活领域、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一定程度的隔离。即人们的职业地位和经济地位不完全支配人们的生存地位和生活安全,人民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不完全由人们的经济收益和经济地位来支配和决定。人们的职业地位不再对其整个生活和社会人格具有全面的支配力和塑造力,而只能有限地决定其社会行为。工作岗位上的矛盾也不会带到政治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这样,经济关系或财产关系虽然仍然会产生其自身的矛盾,却不再继续或普遍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中心。

由此,在政治体制方面,要积极开辟普通劳动者参政、议政、问政的管道。人大代表要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和更大的参政、议政、问政权力。另外政府要更加注重服务质量与效率,更广泛地、更真诚地听取专家意见和民意。电子政务也要落到实处,而不是秀秀而已。经济收入与经济地位不必决定其政治待遇、政治地位与政治权力。公司老总在政治上可以是普通公民,而其普通职员也可以是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等。

在市场体制方面,要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健全资本收益权、经营管理权以及经营管理的收益权、劳动力的收益权,全面推进市场化改革,尤其要加大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改革的力度,进一步清除束缚其发展的计划体制障碍,尊重市场发育与运作的自身规律,切实约束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寻租,使得市场面前人人平等。

在税收体制方面,要对收入过高的行业、机构与个人,通过不断调整各税种、税目与税率予以控制。

在财政转移体制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对不发达地区、受灾害地区、贫困家庭与个人的各种不同性质与不同程度的支持。

在教育体制方面,要从政治思想教育转型为公民教育,切实加强公民的责、权、利的教育,使全体公民树立公民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国家治理理念。在此框架内进行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动态地追求社会公平为中心的新社会公平观的教育和以关怀生命和社会为主题的慈善伦理的教育。

在社会保障体制方面,要普遍建立和健全个人与家庭生存保障的生活安全体制,进一步建立各种医疗、健康、教育、灾害、风险等保障体制。

在社会流动体制方面,要逐步取消城乡人口人为的区隔,不仅从户籍上取消城乡间的封闭隔离,以及城市与城市间、乡村与乡村间不同程度的隔离,而且要从逐渐消除户籍背后连带的一系列利益隔离,积极推进城乡间和全国范围的人口、资源和收益的联动。  

何爱国(复旦大学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