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 范世涛: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体制
来源:中国电子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著名经济学家 吴敬琏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 范世涛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也就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开始,党和政府就一再发出了“向世界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进军”等口号,制定了多个“赶超世界科学技术”水平的规划。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在科学和技术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却拉大了,尤其在民用领域表现更为突出。最可能的原因,是制度的铺设偏离了有效的轨道,没有建立起一套有利于学术繁荣和技术创新的体制。如果不在改革科学发展与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今后同样难以有效支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最近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再次把技术创新问题作为国家的战略性问题提出了出来。本文围绕建立技术创新的体制,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希望有助于创新问题的讨论。

  “科学”、“技术”不宜混为一谈

  我们需要加快中国科学和技术的发展,首先要区分“科学”和“技术”,促进科学发展和促进技术创新是很不一样的两件事,二者不宜混为一谈。

  科学作为“求知识”或“求智慧”的活动,曾经长时期属于哲学(后来是自然哲学)的探究范围,不与实用目的相关联。与科学不同,技术作为与生产实践紧密联系的知识,侧重的是生产某种物品或完成某项任务的实用方法。它长期主要由劳动者探索,并长期被排斥在正统的自然哲学之外。它们通常与经验积累关系密切,并受到了行会等组织的规定的限制,常常在圈内保持私密传承的关系,通过学徒制度之类的方法代代相传。这些做法严重限制了技术进步的深度、广度和速度。

  在第二次产业革命之前,科学与技术之间的联系是很弱的。然而,在第一次产业革命中诞生的机器大工业对发展科学和在生产中自觉地运用科学知识提出了强烈的要求。这种条件下,由匠人经验积累产生的技艺也需要在科学知识的指导下总结成为系统化的技术了。事实上,一些现在公认的应用学科(如冶金学)正是经过这样一个技术知识系统化过程而取得科学地位的。

  到了19世纪后期第二次产业革命开始以后,源源不断涌现的基于科学的技术或与科学相关的技术就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先行工业化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

  第二次产业革命以后的技术与科学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技术与科学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终于改变了现代技术的性质,技术突破越来越离不开科学的支持。

  与科学相关技术的兴起,使技术进步的广度、深度和速度都较之以往大为提高。“在前现代时期,技术发明基本上源自于实践经验,而在现代,技术发明主要是从科学和实验中得到的。中国早期在技术上独领风骚,其原因在于,在以经验为基础的技术发明过程中,人口规模是技术发明率的主要决定因素。中国在现代时期落后于西方世界,则是由于中国并没有从以经验为基础的发明方式,转换到基于科学和实验的创新上来,而同时期的欧洲,至少经由18世纪的科学革命已经成功地实现了这种转变”。

  制度基础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

  既然科学与技术在来源、内容和激励机制上有所不同,在科学研究领域和技术创新领域就需要有区别地进行制度化建设。

  竞争性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创新活动的必备制度基础设施,在这种制度设施提供的激励下,以追求利润、积累财富为目的的企业才会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主体,新技术才能顺利导入生产过程和市场。

  我国杰出的经济学家孙冶方最先把技术进步与经济体制问题、特别是企业制度问题联系起来。他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套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叫做“复制古董、冻结技术进步”的体制,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主要依靠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这样做一方面投资少,收效快,另一方面现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大头,是工业现代化的主战场。在这种思路的影响下,中国政府提出,“第六个五年计划的全面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社会生产的技术进步”;“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产业部门,都应该力争技术进步”,而且制定了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和全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纲要。

  但是,孙冶方虽然看到了技术进步与经济体制之间的依赖关系,但他去世过早,没有能够看到,竞争性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技术创新基础性的条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根本没有办法使技术进步这样一个创造性破坏过程常规化和制度化的。

  然而,“长官意志”这种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观念在我国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于习惯于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的人们来说,发挥计划经济用行政命令动员资源和按国家意志分配资源方面的优势,由政府直接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商品化转化,是效率最高的。在这种认识下,以为加快技术进步的办法,就是以政府为主导,规划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由政府主管最终决定关键的科学技术领域,动员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企业或者自行指挥所在地区或部门的机构进行“攻关”。我们在过去数十年间制定了许多个发展新兴产业、高级技术等的规划,发动过多次科学和技术“攻关”的运动。与此同时,还配合所谓“高科技含量的认定”,要求企业将这些已经获得的关键技术应用于生产,实现“从科研到产品的转化”或“科技产业化”。

  历史经验表明,这类办法也许能够在少数重点赶超上取得成就,因为目标和前人已经探索过的路径都比较清晰,加之政府动员资源投向重点项目的强大能力,资源都向这个方面倾斜,比如“两弹一星”为代表的军工技术,而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技术政策措施,这一套做法并不是实现普遍技术进步的有效方法。实际上,这套做法建立在对技术进步机制的误解基础上,难于实现政策目标。

  要让“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产业部门,都应该力争技术进步”,需要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向企业提出应作何种类型的创新的要求和对企业如何创新进行“指导”。

  大家知道,技术进步往往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常常被称为渐进性改进,另一部分则是被称为根本性突破。根本性突破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是因为有大量渐进的改良性创新附着其上或和它相互补充;只有当附着其上的渐进技术改良更多,应用范围更为广阔时,根本性技术创新的意义和价值才能充分显现出来。根本性技术有多“根本”,要靠这些成千上万的渐进性改良来筛选和确认,没有这些渐进的、改良性创新,根本性技术也就不成其为根本性技术了。突破性技术也更多的是开放机会而不是提供完美的最后解决方案。没有大量进一步的渐进性改进,重大技术的单项突进也不能收到好的经济效果,无法在宏观经济层次上发挥重大作用。

  说到底,任何国民经济宏观上有意义的生产率进步都是大量的技术创新汇合在一起才形成的,这些成千上万的事件合在一起,才能形成宏观上有意义的现象,光是蒸汽机一项构不成产业革命,因为蒸汽机还激发了很多领域的创造,什么时候用、在哪里用、怎么用,这就需要很多的智慧和尝试。可是,成千上万的改进不是一个或几个专家所能做到,必须靠许许多多的人的智慧。只注重“抓要害”、抓几个重点的方法,无法形成对整个经济有意义的创新能力提升。

  只有企业本身在财务预算的约束下,自行根据市场信号和制度安排给出的激励,来选择新技术的采用与否,以及是否投资于创新,投资多少,什么时候创新,这种分散的尝试才可以降低整个经济因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而如果由政府机构来直接认定什么是企业需要突破的关键技术,则往往由于行政机关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足够的利益关心而发生决策失误。结果既容易瞎指挥,把技术进步的方向弄错,也容易因为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加重软预算约束问题。一些企业也会为了争取国家资金采取机会主义的对策性行为。而所有这些,都会使这些原本是为了推动国家技术进步的政策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政府应引导扶持企业创新

  政府的创新政策不应只着重于“抓”某些重大的技术突破,也不应根据“高科技含量”指标、“认定”应予补贴资助的企业,而首先要着眼于鼓励公平竞争,通过减少形形色色的寻租机会,使企业只能通过工艺创新、产品创新等获取利润。同时,创造企业投资研发和创新的激励,使企业愿意投资于各式各样的创新活动,愿意通过重大技术突破和日积月累的、对现有工艺、产品的改进,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提高等等多种手段参与竞争。这才是提升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的要害所在。

  当然,由于企业竞争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往往面临很多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仿效往往是容易的,若无其他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往往低于社会最优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使企业能够从创新投资中得益;另一方面,政府应对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资助或补贴,以弥补市场的不足。

  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言,目前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行方面都存在较大不足,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如果对发明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在“你创新、我仿冒”,新产品甫一上市、甚至尚未上市就遭到仿冒的情况下,企业就很难具有投资于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当然,知识产权保护在获取证据、作出准确的司法判断上有相当的难度;加之目前有些地方由于政企关系过于紧密而频繁出现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对公正执法形成严重干扰。然而唯其如此,执法机关更要改进制度,提高水平,严格执法。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是一般意义上的产权保护制度的延伸和扩展,如果一般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企业的长期投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促进创新的作用依赖于更为一般的产权保护制度。

  就补贴或资助而言,政府特别要把重点放在支持竞争前的研究开发活动上,这样能够使研究成果让更多的企业受益,有助于使更多的企业将技术进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同时也满足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有关研究开发投入的规定。

  总之,技术创新是关乎我国长期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过去由于没有建立起一套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体制,我们的努力成效不够显著。今后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体制机制建设上,并区分科学领域与技术领域进行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