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电子政务“电子”外包有序发展
来源:贵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国家机关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了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了社会监督功能的发挥。
 
 
但是,也使各级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服务社会面临一些新问题,如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大家知道,以目前的技术条件,搭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并不困难,只要资金到位,很快就能建成。但是,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建设、网络及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却是长期的过程,加上电子政务技术更新快,一个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不可能单独培养一支队伍来,进行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因此,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外包、托管(以下简称“电子”外包)是较好的选择。

  “电子”外包是社会分工和IT即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IT外包服务已经相当成熟,美国有60%的企业利用IT外包服务管理自己的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美国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机构从商业用户的IT外包服务得到启发,大量进行“电子”外包。未来5年,美国政府将大幅度增加“电子”外包预算。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电子”外包费用为66亿美元,2007年预计达150亿美元,以年均18%的增长率剧增。我国的IT外包服务发展很快。调查显示,2002年,我国IT外包服务市场达到33.5亿元,年增长18.4%,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接受这一新兴的服务理念。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要求,电子政务的技术支撑和运行维护要坚持社会化、专业化的方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政府部门已经部分或全部将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外包给专业公司。服务内容也开始由部分基础系统外包,向整体应用系统外包转变。

  电子政务中的“电子”(硬件、软件和网络设备)并不能够直接为国家机关工作效率作贡献,它的作用是通过对“政务”的支持体现出来的。因此,可以这样说,“电子”是手段,“政务”才是目的。同时,“电子”和“政务”在建设、维护和管理上是相对独立的,这就为电子政务实现社会分工、提高专业化水平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应该把精力放到做好“政务”上来,搞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提出电子政务发展要求,制定电子政务发展政策和标准,规范“电子”外包服务市场秩序;通过招标确定“电子”承包企业。IT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承包“电子”外包工程和服务,要严格遵守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机关对电子政务的要求和标准,凭借自身的经济与技术实力、丰富的行业经验、快速及时的反应能力、完善的组织保证和培训制度,更好地为电子政务系统服务。

  “电子”外包要有所选择。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逻辑隔离。政务内网主要是国家机关政务部门的办公网。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主要开展政府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因此,安全保密要求决定了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运行维护外包、托管要有所不同。电子政务外网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可以由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企业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程序承包;还可以采取政府制定标准和提出要求,由企业出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并行使所有权,而国家机关付租费,行使使用权的模式。电子政务内网是国家机关的办公内网,网络上有大量涉密或内部信息(越是上级国家机关,重要涉密信息越多),网络安全保密要求很高。因此,电子政务内网系统(硬件和软件)要由政府出资建设,网络系统集建设、运行维护可以外包,但是不能托管。可以说,由于电子政务内网的特殊性,要求对承包商的选择要更加严格,特别是在运行维护方面,要制定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并在管理人员的监控下进行。总之,在推行“电子”外包过程中,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公安、保密、密码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以确保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

  当前,各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有的已经成立从事电子政务工作的信息中心。这些中心为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政务的系统性非常强,为了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一层次的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的电子政务最好要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这就需要进一步整合同一层次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信息中心的职能和力量,形成一个专门从事电子政务工作、精干的管理职能部门。同时,转变信息中心的角色和职能,使信息中心从技术型向管理型转变,从早先的开发者转变为规划者,从早先的系统维护者转变为业务系统运营的内部顾问。信息中心要在深入了解机关业务的基础上,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电子政务工程规划、制定发展战略、保持信息化的应用与业务发展上来。同时,还应掌握重点核心业务,审查外包业务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并建设一整套“电子”外包的评估体系和工作机制。通过这支强而有力的专业队伍,管理协调与外包商之间的关系,并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或第三方审计,保证“电子”外包的质量和安全保密不出问题。

  目前,电子政务在规划阶段有《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政策法规约束;在采购及招标阶段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约束;在签订和履行合同阶段有《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法规约束。但是,在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中,哪些能外包,哪些不能外包,承包商的选择,服务标准,外包后的安全保密要求等,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因此,要认真总结已经推行“电子”外包地区的经验,同时学习国外有关方面好的做法,结合实际,加快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我国“电子”外包行为和市场秩序。并且对承包“电子”外包工程和服务的企业实行行政许可。让那些经济、技术实力雄厚、信誉好、保密管理严格的企业获得资质而承包“电子”外包工程和服务。同时,对不分层次的国家机关、同一层次但不同部门的“电子”外包内容和要求,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切实把“电子”外包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中“电子”外包模式的推广应用,电子政务将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带动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