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仲文 建立健全网络信任体系
来源: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网络的新型交易形式,其突出优势在于能够降低贸易成本、简化贸易流程、增加贸易机会、提高贸易效率,使商务活动打破时空的界限。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总体来看,我国电子商务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不相适应。突破制约瓶颈,营造宽松环境,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是当前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点任务。

  网络信任体系、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和现代物流构成电子商务的支撑体系,而网络信任体系是其基础。网络信任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其中核心内容就是用户网络身份认证。身份认证就是对用户和设备等网络主体用密码技术进行认证,确保网络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惟一性,确保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只有在有效身份认证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对用户的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围绕着网络身份的认定,基于公开密钥体制(PKI)的CA安全认证保障体系,已被国际上普遍认可,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CA安全认证保障体系,但目前尚没有国际统一的认证机构。在标准化建设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SO、IEC、ITU)、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企业联盟性标准化组织等许多国际组织,也都正在对电子商务标准化模式进行研究,试图提出一个可行的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方案,以解决困扰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信任问题。

  我国颁布实施了《电子签名法》,开展了电子认证服务工作,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我国政府一直重视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把网络信任体系建设作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信息安全保障关键环节来抓,先后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指导与规范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为我国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组织机制建设方面,信息产业部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组织成立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并开展了网络认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目前全国已有19家电子认证单位,经过法律的授权许可,开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提供电子认证方面的服务。根据粗略的统计,目前这19家电子认证机构已经颁发出了近260万张证书,有力地支持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到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网上购物用户达到2200万户,同比增长600万户。尽管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企业信息化水平普遍较低,人们对电子商务认识不足,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等因素,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国内有关机构近期发布的一份电子商务诚信调查报告显示,在参与调查的4万人中有56·4%的人曾遇到过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很少是通过网上直接支付,而基本上是采取网上营销,网下支付的形式。而且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功能较为单一,多数网站内容局限于市场商情介绍、网上广告发布等,只有小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能够开展全流程的电子交易活动,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磋商、签订合同、交换商务文本及单证、电子支付等全程商务活动。

  进一步加快网络信任体系建设,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十一五”期间,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将是信息化工作的重点。主要内容有:建设国家级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电子认证中心,实现对国家根证书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根证书的管理,为交叉认证、境外证书认证提供管理和服务;建设国家电子认证监管平台,实现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管理,为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对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责服务;支持符合电子认证安全规范要求、具有可控性和高可靠性的安全服务平台建设,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证书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应用提供服务。

  信息产业部将积极履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职责,大力推动《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以电子认证服务为核心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一是继续健全电子认证服务和管理机构,加强对CA认证机构的监督集中管理,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规范CA认证的技术标准,实现全国CA认证机构之间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三是与公安部、文化部、知识产权局、广电总局等部门密切合作,倡导网络文明,规范互联网管理,打击各种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的不法行为。四是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五是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做好对电子签名法律效能的实施确认、电子认证服务规范的监管等的工作,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网络信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