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系统推行电子信息网上交换工作通知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2-04-14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通知》(吉教信息字[2006]2号)要求,我省将在2006年11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信息网上交换。目前,在推行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全省“电子信息交换与管理系统”软件的采购、试点、培训等工作已经完成。为更好地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本套软件,切实提高全省教育系统的办公效率、节约办公经费,保证电子信息网上交换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电子信息网上交换的各项保障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电子信息网上交换的各项保障工作,加快推进全省教育电子政务信息化进程。

    1.做好人员保障工作。按照此项工作的性质和分工,由各地(校)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地(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技术支持。在具体工作中要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应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强化安全、保密意识,落实责任,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2.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地(校)要切实保障本项工作所需的各项资金(包括软件采购费、硬件购置费、网络使用费等),落实资金来源并及时到位,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3.做好基础设施保障工作。第一,要保证互联网络的带宽和畅通。互联网络的带宽要求1M以上,并确保正常工作时间内的网络畅通。第二,要做到专机专用。用于电子信息交换的微机由专人负责,只能用于电子信息交换使用,严禁用于其它用途,防止出现系统损坏、泄密等情况发生,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三,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在用于电子信息交换工作的微机上要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有条件的单位最好采用硬件防火墙。

    二、做好电子信息网上交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地(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电子信息收(发)流程、电子信息日常管理等制度,明确电子信息从起草、签批、发送到接收、传阅、存档等环节上的系列管理办法,保证本项工作顺利进行。

    2.制定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各地(校)要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网络状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密制度。明确规定电子印章、数字证书等电子信息的保管、使用、审核等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开展电子信息交换工作。严禁将涉密文件以任何方式在网上传输,包括本套“电子信息交换与管理系统”。

    3.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进行日常文件管理工作。在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日常的文件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责任制到个人。

    三、关于电子信息网上交换工作的日程安排。按照教育厅文件要求,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由教育厅下发的各类文件(涉密除外)将以电子方式下发,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及工作进度,经领导研究决定将时间推迟到2006年12月1日,届时由于各地(校)未能及时购买软件、硬件设施不到位、人员配备等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其后果由各地(校)自行承担。

    四、关于“电子信息交换与管理系统”软件采购的相关说明。考虑到电子信息交换工作的统一性(必须在统一平台下进行)和特殊性(电子信息,尤其是电子公文要求有一定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的实际情况,已商定电子信息交换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实施。其中的软件采购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合同书编号JLZC2006-430),最终确定采用由吉林省教育开元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电子信息交换管理系统”软件作为本项工作的软件平台,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200601295,每套价格为6000元。为确保本项工作的按时完成,请各地(校)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将软件款汇到指定账户,以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事宜请与吉林省教育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张达,联系电话:0431-8905324。请各地(校)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