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内容产业是继IT硬件、软件之后支撑信息社会发展的新的基础产业。2006年OECD《2006年信息技术展望报告》指出,信息社会和ICT产业发展继硬件、软件、通信网络之后要经过一个内容大发展阶段。内容产业正在转向商务数字内容应用,遍及诸多领域,其应用可能比对娱乐业的意义更大。政府能促进数字内容创造、使用的总体条件,维护支持性运营环境,政府同时也是数字内容的主要制作者和使用者。
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现状
在中国,数字内容产业是“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新概念。在“十一五”规划的原文中,数字内容产业是信息服务业的一个子项,同时在数字内容产业前面有一个定语即“教育、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这实际上把数字内容产业限定在传统教育、文化、传播领域内的数字技术应用范围内,与国际上内容产业的内涵相差很远,排斥了信息服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网络健康等相关内容。
但作为内容产业之一的动漫产业获得了中央政府的高度认可。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转发了财政部等十部门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界定了动漫产业的范围,提出将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推动形成成熟的动漫产业链,并明确提出将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以帮助动漫企业增强竞争力,同时在播出上给与较强的支持。
另外,数字内容产业管理涉及的广电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等,也对本部门涉及到的数字内容产业表明了积极支持的态度。广电总局在《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充分发挥中央电视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湖南三辰影库等大型动画制作基地作用的同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影视动画产业的开发和经营。在《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15个技术发展重点中,也包含了数字内容与应用开发技术等为数字内容产业提供支持的技术项目。文化部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也态度积极,成立了专门的小组负责数字内容相关细分行业的扶植与促进工作。
此外,地方政府也助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地方政府的数字内容产业政策以北京、上海、深圳和杭州最具特色。例如,北京市政府在“十一五”规划重点工作当中,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发展任务和发展重点,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中涵盖了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
亟待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产业定位应该提升。数字内容产业战略是与新的经济形态密切相关的国家级战略。什么是新的经济形态?有相当多的讨论,比如服务经济、非物质经济、信息社会、网络经济、新经济。而这些从不同角度对未来经济形态的认识有一个共同的关键点,即区别于工业经济的新经济形态的核心要素不是资本,而是信息。由信息凝练而形成的知识是财富的源泉,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国家要素禀赋是国际产业链分工和一国优势产业形成的基础。数字内容产业是融合了IT技术的升级产业,它是服务业中最有活力和创造力的部分,它不仅有较强的增长带动性,还有强烈的外部性,因此是一个国家级战略。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阶段,对内容产业尚缺乏全局认识。作为内容产业基础的文化产业,目前总量及重要性在大的经济结构上还远远不占优势,因此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战略还必须提升。
第二、政策协调还需时日。数字内容产业本身代表了一个大的产业集群,涉及数字内容产品生产、交易、传输、技术支持、服务支持等复杂环节;目前,政府对数字内容产业并没有设立明确的主管部门,各管理部门都是根据自身权限制定相关的规范和政策,经常出现政策多头、多部门管理现象。从中央政府看,还缺乏对内容产业整体的把握。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内容产业是以IT为轮,以文化为轴的创意产业,1997年5月,英国首相布莱尔为振兴英国经济,提议并推动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这个小组于1998年对内容创意产业进行了首次定义,所谓内容创意产业是“源自于个人创造、技巧及才华,通过开发和利用知识产权,具有创造财富和提供就业潜力的行业”,它实际指出了内容产业发展的三个要素:创意、知识产权、财富创造。目前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核心问题,这方面中国也还需要大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