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现就加强本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
  (一)分层分类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教育主题,认真组织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不同主体和问题分层分类施教,切实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要着重加强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教育,使其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对乡镇机关党员干部和基层科队站所负责人,要着重加强党的宗旨和党纪条规教育,使其做到依法、热情、高效;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要着重加强群众观念和政策法规教育,使其做到民主、公平、廉洁;对农村党员,要着重加强先进性教育,使其充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对农村流动党员,结合颁发新版《流动党员活动证》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反腐倡廉教育要与巩固、扩大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进程相适应,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针对农村特点,编写专门教材,制作教育课件,并将其作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和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区县、乡镇两级理论宣讲网络。积极推进有线电视网、有线广播网、电子政务网、远程教育网“四网合一”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不断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扩大覆盖面,深化教育效果。
  (三)深入开展农村文化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乡镇文化站、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定期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书籍、报刊、音像资料和文艺作品送到农村基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廉政文化活动。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积极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优秀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积极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努力营造互助互爱、崇勤尚廉的文明乡风。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四)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各区县、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包括基层科队站所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努力实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进一步转变。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决策制度。健全乡镇、村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认真做好村民代表推选工作,建立和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坚持从议案的提议、审议、决议、执行、监督、反馈等关键环节入手,规范议事内容、增强决策功能、完善决策程序,促进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村民代表会议票决制度。严格执行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级范围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推行村级重要经济事项事前咨商制度,健全村级重要决策前的效益评估和法律、政策论证程序,加强乡镇对村级工作的有效指导和监督。
  (六)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监督制度。制定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的意见。完善民主日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负责人和村委会主任,每年必须进行述职述廉。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参与民主评议机制。乡镇党委要对新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和村委会主任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但不构成违纪或民主评议不称职率在30%以上的村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
  (七)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和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办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修订《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重点解决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拉票或家族势力干扰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逐步建立健全村干部薪酬待遇和养老保障机制。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完善乡镇、村两级公务接待制度,规范村干部交通、通讯等职务消费管理。积极探索村务岗位公开招聘,充分调动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落实《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北京市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和《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建立健全“村账双审”制度,制定《北京市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办法》。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开细目和标准,重点推行“账款双托管”和村级集体大额资金专储账户管理模式,加强对财务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理财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积极开展社会中介机构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的试点。定期检查农村财务管理情况,对财务管理混乱的村集中进行清查整顿。
  (九)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督促和指导区县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办法及村级重要经济事项招投标办法。制定《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定《北京市农村集体水面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农村水面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加快村庄规划编制,严格执行村庄规划。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和审查审批管理,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人制、公告制、监理制、审计制、招投标制和合同制,严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管理,探索农民参与项目质量监督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十)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同草本及正式合同必须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动态管理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扩大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创新农村经济制度和农村经济组织,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利益。
  四、进一步深化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十二)进一步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建立健全乡镇政务公开目录。积极推广运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的审核、存档、咨询制度。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完善办事公开目录,规范办事公开程序和形式,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建立办事公开考评和问责制度。
  (十三)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事项外,村级组织要把中央及市委支农惠农政策、政府财政和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各乡镇要把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和不全面公开等问题。各区县要编制村务公开目录,不断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水平。
  (十四)深化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党组织的工作事项(除国家秘密外)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
  五、进一步加大贯彻执行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十五)加大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农村社会事业支持等政策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规范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程序,申报项目全部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加强对支农资金执行过程的监督。对政府支持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旅游、环境与资源利用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积极运用“一卡通”等简便、直接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
  (十六)加大对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强化农村承包合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农用地转用不突破计划指标。坚持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农村产业用地特别是二、三产业用地原则上应集中在镇区产业用地内。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严格查处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批少用多、未批先用和以租代征、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搞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行为。制定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公示和公告,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和程序。加强征地批后监管工作,对已征地项目使用情况及时跟踪检查,防止土地闲置。加强对被征地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和对被征地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把失地农民就业率、集体资产增长率纳入农村基层干部考核内容。
  (十七)加大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或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等问题。统筹解决农村地区教育困难项目,定期检查农村地区教育经费财政支出进度,确保政府财政投入的足额到位、合理使用和教师工资的及时发放。进一步完善区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解决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订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和化解已有乡村债务的具体措施,建立乡村债务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健全乡村干部新债责任追究和离任债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进一步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十八)切实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继续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和专项审计,坚决制止向农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群众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行为。禁止到乡村集体企业报销应由乡镇、村两级财务负担的费用,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机关、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和土地征占等方面的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重点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水产苗种、农机及零配件等品种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农资销售企业明码标价,依法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等违法行为。
  (十九)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认真落实案件检查责任制,严格案件线索排查,整合办案资源,加大督办和指导力度。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事宜收钱敛财,失职、渎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的案件和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进一步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网络,继续落实领导接访、下访和包案制度,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七、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坚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及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按照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精神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使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思想和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逐步健全,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强化;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和谐密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二十一)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坚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总体协调。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上下联动,认真抓好落实。区县党委、政府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领导者,肩负全面责任,要从制定规划、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督促检查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组织者,承担直接责任,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村级组织要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要求,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着力维护农村和谐与稳定。
  (二十二)加强监督考核,务求工作实效。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加强监督检查和督查考核。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司法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各级纪委要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市纪委协助市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积极协助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区县、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村党组织要设立纪检委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在行政村设立监督小组,聘请廉政监督员,协助村党组织、村委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