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备受瞩目 破茧实施后的困惑
来源:法律与生活 更新时间:2012-04-13

 

 

  《电子签名法》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备受瞩目,有人赞许其为现阶段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也有人说它的标志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

  《电子签名法》"破茧"实施后,会为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它的瓶颈又在哪里?

  2005年7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了《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个涉及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案件。此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首例判决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2004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韩某在发给杨先生的短信中说:"我急需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直接汇到我卡里。"

  杨某立即应承下来,并瞒着妻儿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在短信中,韩某告诉杨先生,她今天看到一篇境外旅游的报道,想让母亲出去旅游,但是,费用要一万多块钱,担心老人舍不得,就打算替老人出钱。但自己的私房钱只有5000元,还差6000元,希望杨先生先借给她6000元钱。

  杨先生再次答应了她的要求,将6000元钱汇到了韩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中。

  杨先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经历过两次借款后,韩某不但没有还钱,反而再一次向我借钱。我当时产生了怀疑,并要求韩某还钱。"

  经过几次催要,杨先生只是收到韩某的短信:"我一定会还,就是需要等一段时间。"但直到杨先生起诉,韩某仍未还钱。

  由于当时两人都是短信联系,并且都是朋友,也就没有写借条。掌握在杨先生手中的只有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的汇款凭证,这为打官司带来一些困难。

  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的周洪义考虑将杨先生自己飞利浦手机中所储存的短信提交法庭,希望可以作为证据来认定。

  在庭审当日,当周洪义在法庭上宣读手机中所储存的部分短信时,韩某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并不属于韩某,并对短信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而审理该案的张咏华法官提醒他,在开庭时,法官曾当着双方的面拨打了该手机号码,接听者正是韩某本人。此后,韩某也承认,自己从2004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随后,韩某代理律师表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而杨某的代理律师手持《电子签名法》表示,根据这部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法律,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范围,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因此要求法庭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杨先生提供的短信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某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短信中亦载明了韩某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某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韩某偿还杨先生借款人民币1.1万元。

  审理此案的张咏华法官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杨先生提供的短信内容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因此,我们认定短信内容真实,并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法院认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因此案庭审首次应用了2005年4月出台的《电子签名法》,被称为《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

  破茧而出

  杨先生并不是《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第一位尝螃蟹的人,早在2005年4月3日凌晨《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后,著名地产商潘石屹在书生电子印章中心轻轻按动鼠标,将其出版的刊物《向山磕头的人》数字版权授权给书生公司。由此,潘石屹成为中国电子签名第一人。

  而当天瑞星公司在与SOHO中国的《瑞星杀毒软件中小企业版销售合同》上,也盖上了电子印章,由此成了第一家进行电子签名的企业。

  那么,一部《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普通百姓的生活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它是否能成为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尚方宝剑呢?

  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一直参与和关注《电子签名法》立法工作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主任杨坚争教授。

  记者:《电子签名法》被誉为现阶段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可据说它的出台却经历了很长时间的破茧过程?

  杨坚争:是的。

  早在1998年,中国政府就已经认识到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然而,在如何来制定电子商务法律的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有人倡导先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还有一种声音是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关键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

  2000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号议案提出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但该建议最后没有被采纳,理由是"暂时条件不成熟"。当时国内外网络经济正在全面调整,国内的电子商务开展的还不够广泛。但包括电子签名法在内的电子商务立法研究从那时起已经列入国家的研究计划。

  2001年底,国家信息化办公室着手起草电子签名法,当时由政策规划组具体负责,起草单位为原外经贸部和信息产业部,规划组最后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一份名为《数字签章法》的草案。

  2003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信息化办公室开始着手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信息化领域、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和产业界人士的意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电子签名法》在其制定过程中历经几次改名,曾经被定为《电子签章法》、《数字签名法》,最终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和中国的习惯用法,确定为《电子签名法》。

  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4月2日,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电子商务法律由此诞生。

  影响与瓶颈

  记者:在电脑"飞入寻常百姓家"的信息时代,在网络正无孔不入地占据着人们生活的今天,一部《电子签名法》到底可以对普通百姓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杨坚争:电子商务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的模式,更进一步说,它代表了一种新型的生产力。电子商务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减少了交易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减少了流通费用和纸张的使用。

  比如,现在上海市的卫生系统全面推行了医保卡和社保卡联网使用的制度,但仍然保留了纸质医疗本。也就是说,目前上海大约有980万人依旧在使用医疗本。按照一个医疗本3元钱来计算,每年的开支就有2940万元。如果取消医疗本,纸质病历记录全部存入医保卡,那么将会节省这笔开支。这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一项很好的举措。

  但是,迄今为止,上海市还没有取消纸质病历,核心问题是电子签名还没有在卫生系统应用。

  而在电子商务变得越来越活跃的同时,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传统商贸活动流程产生革命性影响。从交易形态到交易方式都将产生巨变,网上购物、网上选车、网上置业等网上交易活动将会越来越普及。从这一点讲,电子签名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5年7月的调查,目前我国的网上购物大军已经达到2000万人,在全国1.3亿网民中,有过购物经历的网民占近20%的比例。

  从网上支付、网上征税到网上医疗,电子签名作为一种安全保障措施、一套新的机制或新的规则,正在悄悄潜入我们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为其注入新的活力。而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深化,电子签名的作用必将还会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也可以说,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也将走得更快、更稳。

  记者:我们在采访中也发现,尽管人们对《电子签名法》充满了厚望,但它能否真正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道路呢?实践过程中又存在哪些瓶颈呢?

  杨坚争:在现在的电子签名的推广中,最大的问题是《电子签名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还没有被所有政府部门的领导和企业领导所认识,因而在电子签名的应用上并不主动。虽然国家机关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但部分中层和基层领导对这一问题仍然没有足够的认识,传统的思维方式严重阻碍了电子签名的应用。这一问题应当从提高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高度加以认识。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商业交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对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共产党人在实现最近目标的同时,必须了解整个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必须代表事物发展的未来,代表时代发展的趋势,不失时机地推动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使我国在新的一轮世界竞争中站在全球发展的最前列。

  尽管《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对于推动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但就其自身来说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除电子签名的定义问题、可靠电子签名的判定问题、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免责问题、诉讼管辖等,主要是与相关法律存在衔接问题。如与票据法之间就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电子签名很难引入支票的签署中。这些问题的解决尚需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补充与完善,而《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则需要一个启动和磨合的过程。

  令人兴奋的是,相关配套法律正在逐步出台。2005年2月8日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5号),就是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而出台的行政规章,它为认证机构的成立与运营确立了基本规范。

  最近中国银监会草拟并正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也可以说是金融行业里与《电子签名法》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还比如正在草拟中的《信息安全条例》也与《电子签名法》密切相关。

  链 接:法条解读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2、对数据电文作了相关规定。数据电文,通俗地讲,就是指电子形式的文件。由于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以书面文件进行商务活动而形成的,使电子文件在很多情况下难以适用,形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因此,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才能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互不相识,缺乏信任,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独立的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4、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要求。

  电子签名国际立法现状

  国际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制定于1995年,由美国的犹他州制定。此后,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开始在各个国家陆续制定。如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该法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中之一即是"电子签名",其内容占据了大量篇幅,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第7条对"签字"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此外,俄罗斯和欧盟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重申了电子签名认证系统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几类具体认证系统及日本应采取的态度,行动纲领建议立法要点有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障"电子签名"所使用技术的中立性等。

  2002年10月由波兰总统克瓦希涅夫斯基签署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根据该法,电子签名可用来确认签字者的身份,同普通书写签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同时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既可以是公司法人,也可是自然人。 该法于2003年8月16日正式生效。虽然波兰电子签名法已经生效,但电子签名离实际使用尚有很大距离,因为仅完善相关技术准备和相关的法律程序就需要至少二三个月,而要达到普及的程度最早要到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