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确保网络应用公信力
来源:人民邮电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今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了基础。电子签名获得法律效力,意味着互联网上用户的身份确定成为可能,使用电子签名业务的用户将不再对与其交流的对方一无所知。在这个基础上,网络才有可能真正跳出媒体的功能,充分运用到政务、商业、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从而使“虚拟空间”真正全面地与现实世界接轨。

  2000年,关于电子签名立法的呼声就开始出现,这一需求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深化而更加突出。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草案)》。会后,经过进一步修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4年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草案进行审议;2004年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意义深远,影响广泛。对于网络应用而言,《电子签名法》可以提升公信力,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电子签名法》是为了明确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法律效力、确保网上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而制订的。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人们就难以树立在网上进行交易的信心,电子商务就难以发展。电子签名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一是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形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客观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二是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三是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四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网上数据、资料常被滥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对电子交易的安全缺乏信心。《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促进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升网络价值,促进网络经济的繁荣。

  信息产业部高度重视《电子签名法》的推进工作,于4月1日该法生效之日举办《电子签名法》贯彻实施工作座谈会。蒋耀平副部长强调,要充分认识《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制订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赋予了信息产业部。依照法律规定,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2月8日以第35号部令,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作为《电子签名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之一,于今年4月1日起与其同步施行。随着电子签名的广泛应用和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信息产业部将来还会陆续制订一系列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逐步形成完整的电子认证服务业法规体系。

  目前,信息产业部依照《电子签名法》和《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窗口和信息渠道,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办法,为广大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随着网络应用的深入推进,社会各方将协调用力,综合推进,以保证《电子签名法》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