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电子证据采信规则迫在眉睫
来源:人民法院报社 更新时间:2012-04-13
    咫尺天涯,虚拟的网络让我们感到前所未有的靠近。

   说起MSN、QQ、泡泡、雅虎通……这些即时通信工具,以方便、快捷的沟通联络优势,而备受人们青睐。在速度就是金钱的商场上,通过轻松愉快的聊天,一笔生意完成了,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然而由于网络具有“即时存有,即时消失”的特性,因即时通信工具引起的民事纠纷也悄然滋生。7月5日,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一审宣判了我国首例以MSN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供的案件。原告将打印的MSN聊天记录作为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向法庭提交,一场围绕该证据证明效力的争议也随之展开。

    误读聊天记录损失4000美元

    2006年4月,原告福州沃克斯物流有限公司受富利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安排两个出口集装箱从厦门海运至印度孟买港。原告将该笔业务转委托给被告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被告嘉宏公司又将业务委托给地中海航运公司(缩写为MSC)承运。

    船舶开航后,因印度的收货人要求在印度新德里清关货物,于是沃克斯公司要求富利源实业有限公司将目的港改为新德里。

   据沃克斯公司称,其业务人员与嘉宏公司工作人员通过MSN取得了联系,要求更改货物的目的港。在MSN上,一名网名为“晨枫-嘉宏”的嘉宏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让MSC航运公司帮忙将货物转运到新德里,收货人自己去当地的MSC航运公司办理就可以了,并表示航运公司提供这个服务。

   记者在福州见到了沃克斯公司提交的打印的本公司职员施小姐与嘉宏公司职员的MSN对话记录。记录显示:2006年5月12日,被告公司业务员“晨枫-嘉宏”表示转运事宜可以由收货人直接向地中海航运公司要求办理。聊天记录显示了这样的内容:“可以叫MSC帮你弄到新德里,叫你CNEE(即收货方)自己去联系MSC的就可以了”,“MSC提供这个服务”。

   但货物到达孟买新港后,沃克斯公司却发现船公司并没有提供该项服务,货物无法转运,只好滞留在孟买新港,由此导致收货人弃货。富利源公司被迫将货物在当地降价转卖,产生了货物在港口的滞期费、改单费、重新报关等费用和损失。为了减少损失,货物不得不在孟买以低价处理转卖,损失4000美元。

   去年底,富利源公司向沃克斯公司发函索赔,经双方协商确定,该公司从应付沃克斯公司的其他业务的运费中扣除4000美元作为赔偿。随后,沃克斯公司对嘉宏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该项损失。

    MSN记录法律效力之争

   沃克斯公司认为,嘉宏公司在MSN聊天中,向他们传递了错误信息,是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为证明其诉求,他们还向法庭提供打印的MSN聊天记录。

   但他们的说法遭到被告嘉宏公司的否认。他们不承认与原告有通过MSN进行过联系,没有更改交货地点,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还对原告的MSN对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富利源公司一开始委托原告时所要求的目的港就是孟买港,本案的情况是原告自己操作失误所导致的后果。而有关损失,原告只有富利源公司的索赔函作为证据,即使4000美元确已支付,也只属于原告与富利源公司之间内部协商解决的范畴,并非经法院判决应付的款项,不能作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

   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原告代理人认为,在国际海运实践中通过MSN进行业务联系,已经成为各方及时沟通信息的常用做法,被告也应保有该项记录,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拒不提供,应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双方围绕是否有通过MSN这一通讯手段,更改目的港各执一词。可以看出,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原告提供的当时MSN上的聊天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MSN是微软公司推出的一种即时通讯软件。MSN上的记录作为以电子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应当纳入数据电文的一种类型。我国2005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设定了具体的要件。

败诉缘自源数据文件缺失

   厦门海事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误导造成其对外赔偿客户的损失,应当对被告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等承担证明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根据该规定,数据电文在作为证据提交时,除输出、打印到纸上或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的书面材料或在磁盘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源数据文件以供核对,以确定两者之间没有实质差异和进一步确认其符合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原件的形式要求,具有真实性。

    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打印材料,在被告否认其与原告进行过MSN对话的情况下,无法辨认对话人和确定对话是否发生以及对话内容的真实性,故该项证据不能予以采信。另一方面,原告对损失仅提交了富利源公司的索赔函,该函件本身并未说明各项损失具体发生的经过情况和金额,故亦不能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电子证据还需防范诉讼风险

   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电子证据认定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由于目前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归类、法律地位以及相对应的证据认证规则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而且对电子证据的判断需要计算机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这给法官审查认定电子证据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在资讯日益发达、MSN已经被广泛运用的今天,如何切实防范诉讼风险,避免本案类似的问题出现?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他们认为想要提供有效的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应当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当妥善使用聊天工具的功能。有的聊天工具本身具备管理记录功能,可将聊天记录上传到服务器,有的可直接将聊天记录储存在服务器上,这种聊天记录方式相对较为可靠。当然,无论使用哪种聊天工具,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聊天时使用专门的屏幕捕捉软件,把整个聊天过程像DV拍摄一样通过视频记录下来。

   其次,对于重要的事项,建议当事人使用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类似口头表达,往往会略去一些双方已知的情节,而电子邮件更像正式的书面行文,通过聊天工具沟通后整理成电子邮件,如同双方口头谈妥后制作成书面文件,比较不会引起歧义。

   再次,当事人还应收集网名、聊天工具昵称、电子邮件地址等与对方身份关联的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辅之以传统的纸面或者录音等方式,以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或保全。例如保全对方电脑储存的数据电文,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专业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摸索阶段。在现行法律还未能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电子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很多法官常常回避使用电子证据,往往将其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来使用,甚至干脆不用;有的法院则强调网络公证是收集电子证据的最有效形式。由于对电子证据的如何采信无章可循,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因此,专家呼吁构建我国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