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加强我省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决定》全面部署了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导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动指南。近年来,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十五”期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达到全国中上水平。但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口基数大、流动人口多,人口形势依然严峻。未来十几年,我省的人口总量高峰、流动人口高峰、劳动年龄人口高峰、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相继到来,庞大的人口规模及其增长,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构成巨大压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和谐广东的高度,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推动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深入开展,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层级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广东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规范》、《广东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规范》,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将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抓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工作,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科学、更人性的服务。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社会舆论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婚育新风,帮助农民转变“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传统婚育观念,促进少生快富。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勤劳致富奔康、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村面貌、塑造农村新风尚有机结合起来,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的要求,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协调配合的双向管理、双向考核制度,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婚姻登记、出生人口医学证明、出生人口入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手续的相关部门,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探索与流出地政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长效协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点对点”交换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的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大力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积极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负责、单位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封闭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模式。切实解决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人户分离、人员管理不到位和流动人口管理难的问题。全面推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并与信息、管理、服务等相衔接。

  三、统筹解决突出问题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镇村两级婚育学校建设。建立免费科学婚、孕检制度。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成效纳入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组织开展打击“两非”(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的新型婚育观念,努力营造“关爱女孩”的舆论环境。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婴儿死亡、人工终止妊娠等情况。对住院分娩、接受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四、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全面推行农村“节育奖”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当月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节育奖励金,并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衔接。

  积极推进农村“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实施“少生快富”工程,落实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实现快富先富。加快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必要的医疗保健。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民政、卫生部门,在制定、调整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时,要按照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原则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形式,帮扶困难家庭。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制度和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主动参与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党政领导重点考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人财物投入、人口计划完成和政策法规实施以及本人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等情况;对责任部门重点考核落实综合治理职责情况;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重点考核业务工作情况。对人口严重失控的地方,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

  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与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强和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利用网络优势,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大计划生育科研经费投入,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到2010年,按常住人口计算,全省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2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30元以上,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区流动人口管理规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视情况逐年增加。

  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完善省、市、县、镇四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并逐步实现延伸到村。建立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基础数据库,全面实现省内、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交互与共享。建立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

  坚持依法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和公开揭露;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