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嘉兴市200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4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7〕70号
 

关于做好全市200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嘉兴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0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普及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60%以上。
    (二)认真贯彻浙政发〔2006〕45号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企业中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和中小学生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三)全市合作医疗政策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参保对象,统一起报线,统一封顶线,统一保障水平,统一统筹年度。
    (四)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结报率达35%以上,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助比例达到列报费用的20%以上。
    (五)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社区首诊制,大力推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
    (六)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市、县(市、区)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全面实行实时结报制度,方便参保群众,提高管理水平。
    (七)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县(市、区)一级基金统筹管理,统筹年度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八)市、县(市、区)、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九)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参保对象
    (十)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
    (十一)本地户籍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十二)非本地户籍的、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企业中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和中小学生。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只能选择一个县(市、区)级统筹单位参保。凡已参加各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政策措施
    (十三)筹资办法。
    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由个人出资、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社会力量支持等部分组成。根据嘉委发〔2006〕59号、嘉政发〔2006〕65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要求,2008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总筹资额度不低于150元/人•年,具体出资对象及比例由市本级、各县(市)自行确定。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城镇街道和企业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要给予扶持,并积极动员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合作医疗,以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具体由市本级、各县(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3.企业中非本地户籍的已办理居住证的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其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城乡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企业承担,税前列支;持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等的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经过申请、审核和公示等程序,也可参照办理。具体由市本级、各县(市)制定政策。
    (十四)补偿办法。
    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起付线,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年度最高补偿额为70000元,学生为120000元。
    2.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及县(市、区)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偿起付线、补偿办法,由市本级、各县(市)自行确定。
    3.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主要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
    4.为鼓励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就近就医,凡转市级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凡转省级以上和市外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5个百分点。
    5.对未成年人等实行优惠措施,具体由市本级、各县(市)制定政策。
    四、工作要求
    (十五)进一步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发展合作医疗保险列入年度工作、城乡一体化工作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考核目标。各级组织部门要将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宣传部门要制订宣传计划,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定期收集有关信息,分析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预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税务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税前列支的有关事项;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文化、体育部门要利用各种文化阵地,积极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以增强和提高城乡居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应保对象的统计和确认工作;公安部门(新居民事务局)做好办理居民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的统计和确认工作;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搞好协作配合,积极组织城乡居民等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十六)进一步完善措施。一是积极探索缴费办法,在坚持居民自愿的基础上,完善居民签订数年期的合同或协议,实行与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经费类似的扣缴、缴费卡代缴等办法,方便居民参保。二是加强各级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考核,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是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队伍、技术、设施等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吸引参保群众就近就医。四是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抓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和检查考核,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进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十七)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落实专项建设资金,全面实行计算机审核管理,全面实行实时报销制度,方便参保群众。
    (十八)各县(市)政府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九)本意见由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