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08-03-14

  

 一、验收时限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任务

  (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三)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四)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四、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五)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

  (六)档案文件整理齐全。

  五、验收组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六、初步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组织的单项验收,形成单项或专项的验收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组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提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竣工验收

  (一)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

  (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基于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