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2007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粮食局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并及早部署,做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早准备,早部署,努力做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全社会粮食企业统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统计方法,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参与粮食仓储活动企业的仓储设施状况。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仓储设施统计机构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明确仓储设施统计负责机构,配备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仓储设施统计人员。各地要加强对仓储设施统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工作扎实的统计队伍。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统计对象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自觉性。各地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认真核对企业数据,对有突变的数据进行调查分析,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2007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本年度统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从事粮食仓储工作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的粮食储存、加工、购销企业。

    (二)统计分工。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按属地原则管理,各统计对象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由相关部门汇总分析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由上述4个单位分别统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统计范围为5部委已发文明确上收的直属库,其余部分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三)统计软件下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分企业版和汇总版。企业填报数据时,尽量采用今年新版软件(企业版)填报。各级汇总单位汇总本辖区企业数据时必须采用今年的新版软件(汇总版)。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上直接下载。

    (四)时间要求。本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截止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请各省(区、市)及相关单位于2007年2月2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邮编:100038,联系电话:010-63906977。

    (五)报送要求。各省及相关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14张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和备份数据电子文本,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均须通过机要渠道交换,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送。

    附件:1.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报表

          2.2007年度 省粮食仓储设施投资表

          3.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指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