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来源:咸安区国土资源局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一章总则
    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的上游产业。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全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更好的履行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推进矿产资源利用与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加速将某些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进程,实现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提高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特制定《2004~2010年咸安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在深入研究分析咸安区区情、矿情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规划的目标,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总体安排和优化布局,是指导全区未来3~7年矿产资源工作的宏观性、战略性、指导性、政策性文件,是区政府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勘察和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咸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咸安区相关行业和部门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区政府赋予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的职能而制定。
    《规划》使用范围为全区十四个乡、镇、办事处。
    《规划》使用期限:近期2004~2005年,远期2006~2010年。
    《规划》计算基准年为2003年。
    第二章矿产资源形势
    一、自然地理概况
    咸安区位于长江中游下段南岸湖北省境内。鄂、湘、赣三省交界处的三角地带,有着承东启西,连接南北之地利,区位优势明显。北临长江,南依大幕山,地貌形态大体是“四山、一水、五分地”:南部为低山区,中部为丘陵区,北部为丘陵湖泊湿地。地理坐标东径114°03′45″-114°45′00″,北纬29°37′30″-30°02′30″,规划面积1503.76KM2,现辖汀泗桥、向阳湖、官埠桥、横沟桥、贺胜桥、高桥、双化桥、马桥、大幕、桂花等10个乡镇和浮山、永安、温泉三个办事处及向阳湖奶牛种场。
    区内最高海拔大幕山为954米,最低斧头湖为18.8米。属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冬冷夏热、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气候宜人。平均年气温15.7℃,最低气温零下9℃,最高气温40℃。平均年降雨量1549.38mm,最大降雨量1992.1mm。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年月分配主要集中在4-9月份,“梅雨时节”易形成洪涝灾害。
    二、社会经济概况
    全区国土总面积为1503.7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37551.05公顷,建设用地9671.43公顷,未利用土地27662.13公顷。土地利用呈现“五山一水三分地,建设用地占一点”的比例格局,区辖十四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全区总人口至2003年底为460124人,其中城镇人口143728人,占总人口的32%。城镇从业人员42105人,其中矿业从业人员5521人。
    市城区北距武汉80公里,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和106国道平行纵贯腹地,区内乡镇(村、组)均有公路相连,交通便利,物产丰富。城建规划原则上采取由内向外,由近及远,集中紧凑,连片发展。地方工业已初具规模,有机电、建材、采矿、纺织、造纸、化纤、食品等七大体系。
    “九五”时期,全区国民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综合实力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城镇各项建设得到加强,市容镇貌焕然一新,人民生活有了显著提高。
    2003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25.06亿元,比上年增长8.9%;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在区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由2002年的25.3:41.9:32.8,调整为23.7:43.4:32.9;全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5456元,比上年增长11.1%。
    区内非金属矿产和地热资源丰富。是国内著名的温泉疗养胜地,并享有“桂花之乡”、“楠竹之乡”、“苎麻之乡”、“千桥之乡”、“茶叶之乡”、“鱼米之乡”等多种美誉。
    三、矿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由于咸安区所处的地质构造位置独特,成矿地质条件的差异性,形成了同一大类矿产相对集中,矿产组合上的差异明显,不同地段各具特色的资源分布特点。因此形成的矿产资源主要是两大类:非金属矿和地下热冷水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咸安区的矿业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建材、地热和地下水三大支柱产业。地热和地质景观的开发带动了温泉疗养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2003年全区矿业经济实现增加值6000万元,同时矿业的发展推动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矿产资源特点
    1、矿产资源总量欠丰富,种类较少,资源禀赋居全省中下游。
    截止2003年底全区已发现的矿产有17种: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灰岩、烧灰灰岩、白云岩、饰面灰岩、粘土、石英砂岩、重晶石、煤、石煤、钒、磷、铁、锑、锌、地热、地下水。其中:已探明资源储量的有6种:煤、地热、地下水、治金用白云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粘土(表1-1)。已初步查明但需进一步勘查的有十种:煤、石煤、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灰岩、砖瓦粘土、白云岩、钒、褐铁矿、磷、锌(表1-2)。而具有开采意义的仅有十种:地热、地下水、水泥灰岩、白云岩、建筑石料灰岩、粘土、煤、石煤、钒和硅石。
    2、地热、地下水和非金属矿产丰富,能源、贵重金属和多金属矿产短缺。
    地热资源储量为1.5兆瓦,为清洁的再生能源,相当于一座永不停产的3.5~4万吨/年产标准煤的无烟矿山,总体分析,有较大的扩展储量的空间,其潜在价值按1000万元/年计,如再扩大1/2的储量和扩大利用范围,延长产业链,估计其潜在价值还增值数倍。拓宽它的用途,温泉水将成为“聚财源”。
    地下水资源在咸安城关至马桥的地下水产量基本稳定在1800万m3/年,在不遭受人为污染的前提下,其产值将持续增长。在贺胜至张公一带还具有找到地下水的前景。
    水泥灰岩在汀泗桥的西山和八斗角已探明的保有基础储量2204万吨,但具有找到大矿的地区尚有孙监铺和花纹两地,估计其潜在资源量都分别大于亿吨。
    白云岩在狮子山已探明的基础储量335.6万吨,其潜在资源量在3000万吨以上。在胡家街的白云岩的资源量估计在3000万吨以上。除满足本区需要外,还可向武钢提供。
    建筑石料灰岩在孙监铺、高桥、大幕、马桥、桂花和汀泗一带潜在资源量丰富,总量估计在数十亿吨以上。
    钒矿和石煤在大幕乡比较丰富,已初步探明的五氧化二钒基础储量11.68万吨。
    其它的锑、锌、铁、磷、重晶石等仅为小矿或矿点。
    3、矿产资源分布广泛,矿产规模偏小,但主要矿产资源集中度较高,区域特色明显。在初步探明的76处矿床(点)中,小型和矿点占总数的94%,大中型仅占6%。但是地热、地下水、水泥灰岩、白云岩、建筑石料灰岩、粘土和钒矿的集中度较高,90%以上的资源储量被6%的矿产地占有,且空间分布十分靠近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和国道,极有利于建立资源配置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的矿业加工体系。
    4、煤层薄、厚度变化大、硫高、开采成本高。需求缺口很大,目前尚未开采,全部需从外县或省外调进。
    五、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现状。
    建国后,中央和湖北省地勘单位在本区进行过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全区完成了1/20万地质调查和1/5万航磁测量,约四分之一的地域完成了1/5万地质调查和地下水调查评价,大大提高了本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工作程度,为矿产勘查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依据。
    经过三轮成矿远景区划工作,划分出一个Ⅳ矿田分布区和一个V级远景区(见图3)。数十年间,十多家地勘单位共提交12份勘察报告,其中非金属矿中型矿报告1份、钒矿一份、中型地热和地下水报告各1份,其余为小型的煤矿、石煤和粘土矿报告。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咸安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矿种有8种:水泥灰岩、烧灰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熔剂用白云岩、煤、砖瓦用粘土、地热和地下水。(见表3)
    2003年,共有矿山企业188多家,均为小型企业。其中固体矿产企业63家,共年产矿石64万吨,产值1600万元,流体矿产企业42家,其中:地下热水井20眼,分属16个单位或部门,年产热水124万M3,产值1034万元,地下水水井30眼,分属26个单位或部门,年产地下水1800万M3,产值1500万元。
    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勘察投入的力度逐年萎缩,国家对地勘费的支持急剧减少,商业勘察机制尚未形成,原有的找矿远景区的找矿工作无进展;对非金属矿的勘查工作程度不高和已发现或正在开采的但尚未查明资源储量的多,严重制约了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地热的面上调查评价和地热田的中深部勘查工作尚未进行,对地热水的保健和医疗功能未做更深入的研究,制约了后续产业的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不尽合理,矿业结构尚需调整。非金属矿的开发利用是小型矿山多。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开发利用程度低且缺乏统筹规划,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终端产品少,影响了资源利用效益。对砖瓦粘土等限采矿种的限制力度不够。地热开发打井过多,开采井的布局极其不合理,超采滥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困扰着地热资源的合理配制和有效利用。
    目前,虽有地下水开发利用的专营机构,但其乱探滥采的现象时有发生,盲目打井,造成资源浪费,甚至引起多处地质灾害(官埠桥北洪桥沿线)。
    矿业权管理欠规范,矿业市场不发育。咸安区有偿取得矿业权已展开,但矿业权流转不规范,矿业权市场不发育,矿业权未经批准不进行评估就私自转移矿业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未能完全理顺矿业权主体之间、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经济关系。同时矿业资本市场、矿业中介市场、矿业技术市场、矿业信息市场和矿产品流通市场有待进一步培育。
    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不够紧密,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贯彻不够。采剥作业方式的粗放,导致占压土地、植被和自然景观遭到破坏,小型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过量抽取地下水也有造成地面塌陷等灾害。某些工厂排出大量有毒的废水严重影响到地下水质量。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不完善、不系统,对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识和资金投入都有欠缺。
    八、供需形势与保证程度。
    已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以石灰岩、白云岩、粘土、煤、地热和地下水为主,但煤矿资源质量差、规模小、产量低早已停产,尚需全部从外地调入。其中非金属矿储量丰富,质量优良,除能满足本区需要外,应利用靠近武汉的区位和交通上的优势,扩大外销。
    建材行业在现有基础上,加大技改力度,实施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重点抓好水泥制造项目,更新落后的生产设备,生产高标号水泥,到2005年,使水泥产量达到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增加到年产100万吨,以满足武汉及京广高速铁路建设的需要。粘土砖瓦的年产量大约为1.5亿块。但随着国家限产转产政策的实施,将逐年减少,因此,必须在近期要筹建碎石、水泥混砂砖生产线,以满足各项建设的需求。
    地热的发展前景看好。咸宁将引资十亿元打造“温泉谷”,以原液压件厂所在谷地为中心建成度假、疗养、休闲、风情、行政文化、高尚居住和旅游服务七大行业,这就需要足够的地热资源作保证,但目前初步探明的地热规模仅1.5兆瓦,地热水的允许开采量为9673.47M3/日,而在1992年的开采量就达到6660.72M3/日,占允许开采量的69%远远满足不了城市进程的发展需要。因此,应加快对地热田中深部的勘查力度,打出更高温度的地热水,扩大热能储量,努力提高勘查开发能力,真正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势配置的作用。以满足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本区实际,突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主线,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对咸安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向“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转变,发挥优势,构建高度开放、有竞争力的矿业体系,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矿产资源供给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咸安区“十一五”计划总目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本区经济发展相结合。根据咸安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发展特色矿业,将某些优势资源变为经济优势,促进全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2、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国内经济市场化、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提高矿业竞争能力,建立开放型矿业体系,立足区内,面向省内外,加强区内优势矿产的勘查开发,充分利用省内外资源,逐步建立多元、安全、稳定、经济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保障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有效供给。
    3、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要超前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不断发现新矿种、开发新用途、勘查新产地,提高资源可供性;加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资源保护和循环利用,降低资源耗竭速度。
    4、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追求经济效益和资源效益,也要坚持效益统筹和比较效益原则,执行开发避让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其它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发展。
    5、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一方面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矿产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和规范以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根据我区实际,调控开发利用总量,调整优化全区矿产资源利用的结构布局,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矿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和“以市场配置为基础、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矿业运行新机制,逐步实现矿业权市场化和规范化。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体运行,配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协调开展本区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资源互补,初步建立多元、稳定、安全、经济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保证本区经济社会的需求。在巩固传统的地热和地下水优势的同时,应择机加速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将这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土地复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力度,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使矿产资源对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加强。
    (二)2005年目标
    1、实现矿产资源调查目标,加强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2、配合完成省在我区境内的项目,调查评价大幕山锑、金成矿区内的锑、金、石灰岩、白云岩、石英砂岩等矿产资源的远景,发现新的矿产地,为商业性勘查提供基地。
    3、建立商业性勘查激励机制,及时发布商业性勘查指南,引导商业性勘查,为开发新的矿产提供依据。
    4、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法规、规划和相关的政策为主要手段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矿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权威有明显提高。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得到改善。
    (1)开发利用总量增长与全区经济总量增长相适应。到2005年底,固体矿产开采总量达100万吨,年均增长20%,地热和地下水保持稳产,矿业总产值达8000万元。
    (2)水泥灰岩和建筑石料灰岩保持稳定增长,砖瓦用粘土得到有效控制,年用粘土量控制在24万吨以内。
    (3)矿产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基本相适应,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状况得到有效控制,矿山企业数量减少一半(控制在80家左右),鼓励企业联合、合并,企业“多、小、低、散、差”的状况有明显改善。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初步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利用效率得到稳步提高,资源保护力度明显增强。
    7、加强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矿山开采持证率100%,消除优质劣用,乱采滥挖等破坏性开采行为。
    8、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改善。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矿山废气和废水达标排放,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30%,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三)2010年目标
    1、发现新的矿产地,其大型水泥灰岩和白云岩基地各1处,锑、金、锌的找矿有新的发现,地热储量规模扩大,利用程度提高。
    2、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良性互动的新局面。全面完成新一轮1/25万和1/5万地质调查,更新地学基础图件,建立地质资料电子数据库和商业性勘查信息网络。
    3、矿业市场基本形成,“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利用已初见成效。
    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调查、监测已经制度化、信息化,并设置了报警系统。
    5、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方式实现了根本的转变,全面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得到巩固和加强。
    6、矿业经济总量进一步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以矿产资源为基础的建材和地热两大支柱产业进一步壮大;矿业布局更趋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产业化、集团化和现代化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先进,矿产资源得到了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回采率和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到2010年矿石年开采量达到200万吨,矿业总产值达到2亿元,矿山总数控制在70家以内(含地热和地下水)。砖瓦用粘土企业仅保留5家,年开采粘土量控制在18万吨以内。
    7、矿业经济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矿业权市场日趋繁荣,“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得到充分利用,基本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矿业经济发展格局,初步建立多元、稳定、安全、经济的供应体系,实现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矿产品的稳定供给。
    8、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得到健全和完善;矿山废气、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显著提高;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率明显下降。
    第四章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体运行。对于国家和省财政出资进行的地质调查评价工作,要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而由地方对财政出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要明确具体资金来源和工作安排,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逐步形成以商业勘查为主体,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相互促进与良性循环的局面。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根据市《规划》安排,在咸安区共安排如下工作:
    1、区域地质调查:在2005年完成1:50000咸宁幅、神山幅、汀泗桥幅。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对大幕山地区进行锑、锌矿调查评价;对京广铁路两侧咸安区段的水泥用灰岩、溶剂用白云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陶瓷用石英砂岩和砖瓦用粘土调查评价;地热、地下水和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
    3、区域环境调查:配合省相关的区域生态环境及恢复治理调查、地质灾害治理与区划、规划、地下水综合治理、长江中下游环境地质影响调查等项目,做好协调与服务工作。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一)勘查矿种规划分类与分类管理政策
    积极开展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经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发现有远景的矿产资源地后,及时组织探矿权招标,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取探矿权,进行商业勘察;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探矿权人发现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后优先取得采矿权;鼓励探矿权依法进入市场流转,收回投资和取得相应收益;鼓励企业建立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继接替资源进行勘查。通过勘查,扩大资源储量,实施矿产资源储备战略,提高资源保证程度。
    商业性勘查的指导矿种:鼓励勘查锑、金、锌、锰、铁、铜、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等紧缺矿种,为本区提供新的矿产地;鼓励勘查地热、水泥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灰岩、石英砂岩和粘土等本区优势资源,为建立新的原料基地提供依据。限制高灰高硫煤矿的勘查,禁止放射性矿产勘查。
    (二)勘查规划分区与分区管理政策
    1、矿产资源鼓励勘查区:区内有优势的矿产地,已发现具有开发远景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尚需补勘的重点开采区。鼓励在我区经济欠发达且具有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特别是资源耗竭矿区的周边或深部开展勘查。重点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我区优势矿产,特色矿产和潜在优势矿产的商业性勘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任何方式在覆盖区,采用地质、物化探和遥感等综合手段进行勘查,提高对本区地质构造选特点和矿产分布规律的研究程度。鼓励勘查区列于表7。
    2、矿产资源限制勘查区:列为国家计划开采的矿区。国家、省、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址,历史文物地,名胜古迹所在地一定范围内。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附近,旅游线路,河流两侧和湖泊设置一定范围内。限制对高灰高硫煤矿的勘查。
    3、矿产资源禁止勘查区:可能造成不可恢复生态环境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区域。禁止在咸安城区的地下水超采区和北洪桥官埠桥岩溶地面塌陷区进行地下水勘查。禁止在铁路沿线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分别1公里和0.5公里范围内进行勘查。禁止在军事禁区、建制城区规划范围内勘查。禁止在任何地区的放射性矿产勘查。
    4、以上区域外均为勘查待规划区。
    (三)矿产勘查准入条件
    进行矿产勘查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探矿权人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时,除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矿产勘查规定外,还要执行本《规划》所规定的有关矿产勘查规定,严格探矿权人、勘查单位的资质条件,严格最低勘查投入和勘查期限。探矿权人持证只能对勘查区范围内的规定矿种进行勘查,且不得越界。已经依法申请在没有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前,不得将探矿权转让。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禁止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已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区内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除符合国家规定的复杂矿床可边探边采(必须申请采矿权)外,禁止探矿权人边探边采,但鼓励采矿权人边采边探。
    三、矿产资源勘查信息化建设
    逐步推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优势互补和良性循环,系统收集和整理各类地质、矿产成果资料,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与辅助决策为一体的地矿信息系统,为地质调查评价提供技术支持,为商业性矿产勘察提供信息和指南,为社会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采利用方向与总量调控
    根据咸安区矿产资源实际,调控矿产资源的开发总量和方向(见附表10、11),保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咸安区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咸安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鼓励开发利用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灰岩、地热、地下水、冶金用白云岩、镁、钒、锑、锌、石英砂岩和重晶石等矿产;限制开采高灰高硫煤和砖瓦用粘土等矿产。坚决对矿产资源实行“优矿优用,分级使用,禁止优矿劣用”的基本政策。严禁在资源状况不明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各类矿产,避免资源损失和环境破坏。
    1、地热:
    地热井控制在20眼以内,用水量控制在6000M3/日,加强布局管理、规模化利用,严禁超量抽水,鼓励投资者对温泉水在保健和养殖利用方面的研究,推广应用,延长产业链;引资筹建集度假、休闲、康乐、安居、观光旅游于一体的“温泉谷”,将成为咸安区矿业经济增长的一个亮点。
    2、地下水:
    取水井控制在30眼以内,年抽水量控制在2000万m3,严控打新井。
    3、水泥灰岩:
    实现规模开采,对生产能力低于年产8万吨的小矿山进行扩建或关闭,到2005年全区水泥年产量突破30万吨。
    4、建筑石料灰岩:
    因地制宜,规模开采,保持总量与市场需求相适应,逐步关闭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小矿山,严禁将水泥灰岩和优质的白云岩(mgo>21%)作为建筑石料开采。到2005年,建筑石料灰岩年产量达到100万吨,矿山数控制在16家以下。
    5、砖瓦粘土:
    鼓励灰砂砖生产,逐步替代粘土烧砖瓦,严禁在农田和耕地取土烧制砖瓦,到2005年底对永安办、浮山办和温泉办境内的砖瓦厂全部关闭,其余乡镇仅保留8家,粘土用量控制在24万吨,到2010年只保留5家,粘土用量控制在18万吨以内。
    6、白云岩:
    鼓励冶金用白云岩生产,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对高品位的白云岩镁矿生产。
    7、钒矿:
    大幕乡等地的钒矿赋存在石煤中,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后就可规模开发利用,使之成为矿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具有潜在优势和价值矿产:包括饰面灰岩、石英砂岩(或石英)、石煤等矿产,积极引进开发利用这些矿产资源的先进技术,发展相关矿产制品业。
    二、开采规划分区与分区管理政策
    根据咸安区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结合本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将重点规划矿种的主要矿区和矿产集中区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见附表8)。
    1、鼓励开采区:区内资源储量可靠,分布相对集中,市场前景好,有可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矿产开发技术经济条件较好,可有效控制矿产开发对其环境的影响。全区共划分鼓励开采区10处:温泉地热开采区、双溪担山建筑石料开采区、高桥建筑石料开采区、大幕建筑石料开采区、桂花建筑石料开采区、大桥建筑石料开采区、汀泗建筑石料开采区、张公建筑石料开采区、八斗角西山水泥灰岩开采区、狮子山白云岩开采区。
    2、限制开采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开发利用不成熟或利用方式不合理;相应矿产市场容量有限,产品供过于求;受国家产业政策制约,开采规模受到严格控制,或被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矿产开发时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但可采取措施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全区共划分12个限采区块:温泉一号桥地热区块、永安地下水区块、浮山地下水区块、马桥地下水区块、永安官埠粘土开采区块、横沟粘土开采区块、向阳湖粘土开采区块、汀泗粘土开采区块、贺胜粘土开采区块、双溪粘土开采区块、贾家湾粘土开采区块、泉山口章保石煤、钒矿开采区。
    3、禁止开采区:指矿产品供过于求,开发效益差,矿业活动对环境有不可恢复影响或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地区,全区共划分10处区块(见附表8)。此外,禁止在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旅游线路、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下水禁采区、铁路、国道和淦河两侧、重要水利工程、军事工程主要基础设施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除国家和本《规划》规定的限制开采矿种的矿区以及上述鼓励、限制、禁止开采区外,其它地区为开采待规划区。
    三、开发利用布局
    按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重点、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协调发展的思路,根据本区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矿业生产力发展现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产后续加工产业为依托,构筑与全区产业布局相协调的“一区一带”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中部地热建材矿产资源开发区、南部桂花、大幕、担山建材、钒、镁矿产资源开发带。
    1、中部地热、建材矿产资源开发区
    重点加大开发建设“温泉谷”的力度,保持温泉知名的旅游、疗养胜地的地位,进一步发展地热的多种用途,延长产业链,提高利用率使之成倍增长,年产值达2000万元。地下水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防止污染,保持稳产,使年产值达1500万元。同时积极推进水泥灰岩利用,使水泥产量年达30万吨。利用京广铁路靠近武汉的优势,加速建筑石料灰岩的开发利用,到2005年,使年产量达40万吨,矿山总数控制在2家以内。
    2、南部桂花、大幕、担山建材、钒、镁矿开发带。
    加快狮子山白云岩的开发,使年产量达80万吨,并鼓励引资开发白云岩镁矿。
    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在解决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开发利用钒矿,2010年产量达500吨。
    建筑石料灰岩的开发矿山总数控制在4家以内,使年产量达到100万吨。
    四、调整与优化矿业结构
    1、调整开采规模结构。
    实施矿区、开采项目区块和矿产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保持矿产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一个多开。严格矿山准入条件,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不予准入(附表12)。按照“扶优退劣”的原则,加快矿产企业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走规模化、集约化之路;对不符合生产条件或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适应,破坏或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扭亏无望的矿山,限期整改或予以关闭。
    (1)石灰岩:规划期内水泥灰岩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8万吨/年,重点开采西山石灰岩矿,力争开采规模达20万吨/年。现有68家建筑石料用灰岩零散矿山中,年产矿石大于5万吨的仅2家,按照附表的规划意见进行改造重组,近期保留16家,远期仅保留12家实现整体联合(附表10)。
    (2)砖瓦粘土:实行整体联合,至2010年保留5家。
    (3)其他矿产(井):分别达到各自的最低开采规模。
    2、矿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1)石灰岩:水泥用灰岩鼓励生产高标号水泥、彩色水泥,鼓励发展散装水泥,鼓励发展石灰石加工轻质碳酸钙和重质碳酸钙。
    (2)地热:鼓励发展保健、医疗和养殖产业。
    3、优化矿产加工结构及技术结构。
    以淦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美水泥厂为龙头企业,带动水泥的发展。淘汰小型干法窑、湿法窑、立筒预热器窑等生产,鼓励发展2000吨/日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生产线;鼓励湿法窑就地或易地改造成干法生产线。
    五、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1、提高矿山“三率”水平。
    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三率”、储量核消和占用储量审核挂钩制度,完善矿山“三率”考核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将矿山年检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严格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和利用水平审核,重点加强乡镇集体、个体矿山“三率”考核。采矿权人应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定期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水平,优化采、选、冶工序,提高资源利用率。“十五”期间,采矿回收率提高十个百分点。地热目前的利用率仅34%,应在扩大用户和医疗、康乐、保健、养殖等方面适当增加部分用户,到2010年,使储量的利用率提高70%,产值成倍增长。
    2、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资源节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积极推进全区资源综合和无废利用。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与考核体系;建立矿产资源综合统计公示制度和认定制度;完善和落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在矿产调查评价、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石选冶及加工各个环节中要统筹兼顾,推行共、伴生矿产与主矿产同时评价、同时勘查、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同时回收利用,变一矿为多矿,一矿多开。新建矿山应具备经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对于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储量报告不予认定;对于共、伴生矿床无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建设矿山。鼓励开发属于《资源目录》的矿产项目和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矿石以及尾矿资源整体综合利用的项目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
    在规划期内,一是对水泥灰岩和建筑石料灰岩的细粒级部分,作灰砂砖生产,替代粘土砖生产;二是应加紧对石煤中伴生的钒、硫进行无污染综合利用研究,使丰富的钒和石煤资源得到可行性开发利用。
    六、新建矿山准入和换证矿山许可条件
    新建、延续、变更及换证矿山除应符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开采矿种及开发利用方向符合《规划》要求,矿种开采总量不突破《规划》设置的总量调控指标。
    2、开采区不在《规划》设立的禁采区范围内,且不违反“限制一矿多开”的规定。
    3、矿区勘查程度必须达到满足矿山设计的要求。
    4、矿山开采规模与可供开采储量相适应,不低于本《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5、矿山及其采选能力原则上要配套。
    6、矿山设计或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要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开采程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选矿设备先进、科学、合理、安全,其中露采矿山采用水平平台台阶式开采,地下开采应优先采用矿柱崩落法与回填法开采。
    7、“三率”指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符合本《规划》提出的增长指标。暂时难以利用或推荐近期利用的共伴生矿以及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具体的保护措施。
    8、必须遵守和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并缴纳保证金,有完备的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和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与整治方案,环保设施要与矿山生产相适应,保证安全生产和“三废”达标排放。
    9、有与开发矿种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人才等其它规定的资质条件。
    10、采矿必须有偿取得。
    第六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勘查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地形地貌景观和地质遗迹,防治次生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加强对矿山“三废”排放的治理及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做好生态矿山示范区建设。
    一、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1、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凡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法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矿山项目,一律不得立项。
    2、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按规定程序经国土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矿山设计。
    3、新建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案,并有明确的“三废”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和排放指标。
    4、新建矿山要将环境保护成本纳入矿山企业成本核算体系,实行生态环境全过程管理制度,使生态环境的保护贯穿于矿产资源从勘察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的全过程。
    二、现有和闭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加强对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占压大量土地资源和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诱发地质灾害和污染环境的矿山(井),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逾期不达标者,实行限产或关闭。
    2、对处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矿山和重要的交通沿线法定范围内的露天采场依法关闭。
    3、采取积极扶持、督促治理的措施,引导矿山企业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期间启动5个砖瓦用粘土和5个建筑用石料厂、3个地下水开采区块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项目(附表17、18)。推动全区矿山(井)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4、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备用金制度,督促和鼓励矿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5、开展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成熟的治理技术。加强矿区环境监测,防止污染转移。
    6、加强矿山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闭坑矿山必须提交闭坑报告,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要求履行了闭坑程序,完成各项闭坑工程后方可正式批准闭坑。
    第七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调查与动态监测
    1、矿产勘查活动的调查与监测
    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本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调查和监督管理,每年3月份前对各勘查项目进行执法情况的年度检查,并将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调查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登记的范围、时间、矿种进行勘查活动;是否按提交的勘察方案施工;勘察期内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资金投入;探矿权人是否受到侵犯。
    监督探矿权人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严格按勘查登记的内容进行勘察,对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察、擅自布设开采工程、任意扩大勘查工程断面、非法采矿、以承包工程为名非法转让探矿权、以探矿为名占地盘、未经批准的滚动勘查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验开采等非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探矿权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调查与监测。
    调查采矿权人获得采矿权后是否按批准的范围和时限,从事采矿活动;是否按批准的开采利用方案采矿,重点调查矿山的回采率是否符合本《规划》的要求;调查是否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暂不能回收利用的矿产资源是否采取保护措施,有无严重损失、浪费资源的情况;调查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监督采矿权人遵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土地占用和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按批准的范围采矿,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填报统计年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两权”,即探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价款,对采矿权人是否存在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对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报进行检查,对发生在本区内的违法采矿进行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以探矿为明进行采矿的,均按无证采矿论处;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越界开采的和非法承包租赁采矿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对于破坏性的采矿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应报告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需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应报原发证机关决定。
    二、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动态管理与监测
    1、矿山设计的开采储量必须是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的勘查报告为依据,否则不得立项审批。
    2、对探明、开采、压覆、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要履行登记手续;探明的矿产储量经登记后,作为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的依据,探矿权人可优先获得该储量的采矿权;开采矿山企业新占用的矿产储量经登记后就可作为该矿山所占用储量的依据;建设项目所压覆的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无法采出的矿产储量经登记后,该储量不得再受理采矿登记证申请;矿山闭坑注销的开采储量应以省国土资源厅或由其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的闭坑地质报告为依据。
    3、矿山企业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储量报销,在未经地质监测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未获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不得造成资源破坏和损失,如有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矿山企业报销储量经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正常报销的储量,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储量,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闭坑矿山要结算、清理矿产储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4、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推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推行矿产资源开发储量变化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对储量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与监测,逐步推行矿山企业动用储量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矿产储量年度指标实行检查、核减制度,审查企业上报的储量表,根据储量的动态变化,编制区矿产储量统计年报。
    三、矿业权市场的动态监测
    1、按省、市国土资源厅、局的工作部署、指导、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区内所进行的探采矿是否依法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探矿权。
    2、负责开展全区采矿、探矿权资源与市场调查监督,科学合理地设置采矿、探矿权总量,按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原则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的形式有偿取得采矿权;凡协议出让的也应公示。并监督矿业权依法出让转让,严查暗箱操作和违规出让转让行为。对国家出资查明的采、探矿权出让转让是否经有资格的评估单位进行矿业权评估,是否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
    3、利用国家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来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方向,为建立探矿权市场创造条件,同时可以依法规定和确保探矿权人在查明资源后可优先取得采矿权。
    4、实行采矿权收回制度,对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采矿权,依法注销采矿权资格,无偿收回采矿权。
    四、矿山生态环境现状监测
    1、对辖区内的矿山用地复垦制度、矿区生态恢复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保证金制度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调查与动态监测。
    2、对矿业活动全过程实行生态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达标验收制度,建立矿山环境监测与预报网络,对重点地质灾害高发区和隐患区实行动态监测。
    3、监测矿山企业“三废”排放和回收,控制或减少污染源,对不达标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对污染严重超标,又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矿山企业,坚决关闭。对矿业活动诱发的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评估,对突发性的矿山地质灾害组织现场营救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调查与监测
    主要调查规划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问题;调查本《规划》与省、市同类规划和县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和需要处理的问题。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矿产生态环境保护三个方面规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测。要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对行政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对于必须修改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八章保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资源与环境的忧患意识、国家所有意识、保护与节约意识,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科学发展观,自觉珍惜、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普及矿产资源知识,重点加强矿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社会参与对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加强舆论监督,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执法。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WTO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法制的轨道。全区范围内的一切矿业活动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都要服从于本《规划》。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的调查监督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做到依法找矿、探矿、采矿和管矿。
    三、强化规划管理,建立组织保证系统。
    矿产资源规划是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健全规划实施的组织体系,实行领导负责、专人专项负责制;实行矿权项目集中会审制度,实行规划一票否决。
    本《规划》由咸安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建设、旅游、教育、交通、公安、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抓好落实。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投资体制和激励机制。
    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勘察和开发本区的优势矿产资源,按国际惯例运作,给予国民待遇。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培育发展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推进矿业权信息公开化,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资,加大对矿业的投入。
    建立健全地质勘察资金使用新机制,建立多元投资新格局。政府保障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省、市、县财政支出中列为地质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建立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基金,以商业性地质工作为主体,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个人和外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形成政府宏观引导下多渠道投入的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与开发的良性循环机制,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入方向,对鼓励矿种进行勘查,经申请可以减或免交探矿权使用费,投资者前期的地质勘察投入可以计入后期矿产开发的成本。
    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矿业权流转运行机制。逐步提高矿业权市场配置的比重,凡能进入市场的,原则上应停止行政性审批授予。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招标拍卖制度,建立矿业权宏观调控机制。
    五、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水平。
    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和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矿业经济运行的科技含量。
    加强优势矿种非金属矿产的深加工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升级。
    引进无害化选冶钒矿的新技术、新方法,为建立钒矿山创造条件。
    对小矿山采选工艺和设备进行大力度更新改造,提高矿业经济整体效益。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采用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数据库标准,建立覆盖全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协调和衔接,实现数据共享,为社会提供快捷、全方位的矿产资源优势信息服务。
    第九章附则
    1、本《规划》由《咸安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42010)》文本和图件组成,具有同等效力。
    2、本《规划》经咸安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咸宁市国土资源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和组织实施。
    3、本《规划》由咸安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4、本《规划》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和修编,五年修编一次。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规划进行部分调整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