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府起草规章得听百姓意见
来源:大连晚报 更新时间:2008-03-15

 
 
[■首席记者 马野新]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听证规定(试行)》下月起施行,按规定,公民或法人可以申请做听证陈述人
■首席记者 马野新
今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审查规章,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为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起草或者送审的规章的意见,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提高立法质量,《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听证规定(试行)》日前出台,并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重大意见分歧的都要举行听证会
根据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必要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起草单位也可以联合举行听证会。
需要听证的事项,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起草或者送审规章的具体内容确定。可以就某一个事项听证,也可以就几个事项共同听证。
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阅读、研究规章征求意见稿,认为有需要听证事项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由法制机构决定是否听证;决定不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听证的事项确定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通过报纸、政府网站、听证组织机关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和时间、地点,听证陈述人名额、条件、报名方法、遴选原则、旁听方法等内容。听证组织机关需要公告与听证事项有重要关联的信息资料的,应当同时向社会公告。
◎公民或法人可以申请做听证陈述人
按规定,听证陈述人由听证组织机关在发布听证公告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申请时应当对听证事项持有的立场、观点进行必要的说明,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会议名额和申请顺序遴选;对听证事项有对立或者几种意见的,遴选的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数应当对等。听证组织机关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处的地区、职业、专业知识、表达能力、影响程度等因素,使听证陈述人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陈述人确定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通知听证陈述人,需要发送有关材料的,应当同时发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按照听证会公告规定的方法报名,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后可以旁听,对旁听人员有名额限制时,由听证组织机关按照报名顺序安排。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三至五人作为听证人,并确定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担任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
◎几种情形要终止听证会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是没有征集到会议名额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听证陈述人的;二是无持反对意见听证陈述人的;三是听证陈述人全部无故不出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听证会的;四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行的;五是其他应当停止举行听证的情形。
文件要求,听证会召开前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举行过程中终止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记录在案。听证组织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设立听证人席、听证主持人席、听证陈述人席、听证记录人席、听证旁听席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席位。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给听证组织机关。规章的起草单位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规章在报送市政府决定时,应当说明对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