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招标公告(11-30)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07-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设备进行集中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记的供应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价。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注册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贰级资格证书;

4、具有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5、具有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甲级;

6、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维护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一、设备需求:

1、设备名称:监控设备

二、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设备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集成和调试合格。送货、集成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调试后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提供验收报告。

四、付款方式: 1、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设备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合同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质量保证:

1、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未使用给的而且是符合国家有关制作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实行一年以上保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质量保证金按照总价5%,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12个月后无息退还。

六、设备报价:

1.报价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

2.报价单位应根据附件\设备需求\的规定进行报价,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是不可以改变的。

3.报价单位可以对\设备需求\中所列的全部的设备进行报价。报价单位可以用技术规格等于或高于同类品种的设备进行报价。

4.进行报价的设备必须同时附设备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

5.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七、报价评审: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07年11月30日(星期五)16: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联系地址: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105室

联系电话:021-59727486

传真电话:59738802

联 系 人:张晔星

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