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审议《云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
来源:春城晚报 更新时间:2008-03-15


    凡是未经信息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信息,今后都有可能被网络拒之门外。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云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出售他人商业秘密和故意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非法行为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条例(草案)明确了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应急处置等内容。

        涉及民众的政务要公开

    信息资源是信息化建设的核心,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公共性、基础性的信息资源交换平台,支持信用中介机构采集和整合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

    同时要求制定和完善基础信息资源交换标准和信息服务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指导服务和业务监管,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综合利用。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服务单位要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公共管理、重大政策和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软件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加强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新。

    根据条例(草案),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制定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在科学技术、技术改造、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引导和扶持相关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要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