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信息共建共享之浅谈
来源:东方法眼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张华  
 
  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信息量急剧增加,工作节奏也不断加快,这就要求我们要以全新的工作方式才能适应工作需要。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是我们适应时代要求的必然选择,在信息化建设上也不能走“条块分割”的误区,要着眼社会司法的大局,只有这样,才能花较少的投入,用较短的时间建起来高效、便捷的司法信息平台。目前,是要整合现有资源,变自建自用为共建共享,以适应现代办公现代化、全局化的要求。面对这个全新的课题,我们要深入研究。

  一、司法机关信息化的现状。

  司法机关的信息化在我们县级单位来说起步是比较晚的,县级单位有一些基础性的数据,对社会信息化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基层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非常重要。1、公检法司民等各机关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公安起步较早,法院起步虽较晚,但发展较快,有的机关现在还处在酝酿发展阶段。2、软件开发各自为阵。各机关使用的软件基本上是各自上级组织开发的,着眼点只是为本机关工作服务,有很大的局向性。3、缺乏既懂本部门工作业务又懂网络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二、办公智能化,以及现代社会快节奏高效率的运转方式对我们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提高工作效率已成为各机关便民服务、为民服务的着力点。若干年前的原始办公时代,文来文往消耗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工作效率极低,那时我们只能在各个环节上找效率,但是效果还是不明显。迫切需要新的提高工作效率的方式的出现。

  其次,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信息化提供了技术条件。查阅资料只要轻轻一点鼠标,既方便又快捷,并且还节约成本,所以,信息化技术进入到司法机关实际工作中,为共享信息资源提供了可能。

  第三,共建共享是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由于工作联系紧密,大量信息要传来送往,如果只是在内部实现了无纸化办公,需和其他部门联系时还得需要纸材料出面,既与现代办公流程格格不入,工作效率又大打了折扣。因此,司法机关信息化共建共享已成为一种共识。

  三、司法机关信息化共建共享的主要途径。

  (一)要在共建上相互协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功能开发、软件对接、经费保障、技术支持。做到相互协调,首先要健全领导机制,责任到人,保障该项工作有效地开展。

  (二)是主要共享的科目:这种共享也只是有限的共享,法律规定不得对外的信息或要进行严格审批才能对外的信息,以及跟其他部门工作没有关联性的信息就不列在共享之列。可共享的可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法检层面的共享,主要是刑事案件有关材料上,可以从网起诉刑事案件,也从网收取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甚至可以在网上远程视频出庭支持公诉。

  法公层面的主要是在下列方面实施共享,法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户籍材料,公安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调取法院裁判文书。

  法院与民政层面的共享,主要是在婚姻登记上,建立婚姻登记数据库,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可调取相关的婚姻登记资料,法院也将起诉离婚的信息录入其中,自动生存准予离婚的数据,以便民政婚姻登记部门核查,改变现在这种民政可登记离婚,法院可判决(调解)离婚,要想知道是否已离婚要通过两个机关才能查询清楚的状况。

  公检层面的共享,也主要是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上,从网上阅卷,报批手续也从网上进行。

  (三)是构筑便捷透明平台,深化政务公开和司法为民。对起诉书、判决书等一系列司法程序中可以公开的法律文书,以统一平台在外网向公众公开,这是政务公开接受监督的要求,也是普通公民知情权的要求。

  共建共享司法信息,有其独特的社会价值,对打击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便民服务有着现实意义。因此,共建共享是大势所趋。同时,共建共享也是要不断创新的,也要求我们在运用中不断发展。